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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施工合同出了問題算誰的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14 09:12:20

未簽訂施工合同出了問題算誰的?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後被告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未簽訂施工合同出了問題算誰的?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未簽訂施工合同出了問題算誰的(隻簽合同未參與施工)1

未簽訂施工合同出了問題算誰的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後被告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3月29日,被告周某與被告陳某簽訂了《自建房協議》,約定了陳某以包工的方式承包周某房屋主體工程,另外對施工單價、施工要求、工程款的計算以及支付方式也進行了約定。原告唐某受案外人周某甲的安排為被告周某修建房屋,其工資由案外人周某甲支付。2020年8月8日,原告唐某在施工過程時從二樓摔下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治療。永州市某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唐某的傷情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L2椎體壓縮性粉碎性骨折、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兩處已構成十級傷殘。原告唐某出院後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陳某、周某賠償損失。被告陳某認為,承包合同是其簽訂的,但簽訂後實際是原告唐某承建的,其沒有參與房屋第二層的修建,原告唐某出事時其也不在場,也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報酬,其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陳某與被告周某簽訂《自建房協議》,約定由陳某以包工承包被告周某房屋主體工程。簽訂協議後,房屋工程的人員管理、組織施工、報酬結算等事項實際均由案外人周某甲負責,被告陳某雖未實際參與工程承包管理事項,但其與被告周某在簽訂《自建房協議》時,以承包人的身份在協議上簽字,應當預見到其作為承包人須承擔的責任問題。故其與案外人周某甲作為案涉工程的共同承包人,應當對原告唐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鑒于被告陳某在原告受傷前已退出了該工程,故法院酌定被告陳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原告唐某對自身安全的注意存在一定的疏忽,其自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周某作為定作人,将案涉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被告陳某及案外人周某甲,其存在選任過失,故法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以及原、被告的過錯程度,酌定被告周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唐某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接受勞務的一方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本案的焦點在于被告陳某是否屬于接受勞務的一方?被告陳某認為其隻是承包協議的名義承包人,實際承包人并非其,但法院認為合同的訂立是會産生相應的權利和責任義務的,不是随便訂立的,在其未依法解除合同前,簽約人應當承擔因該合同引起的相應責任。簽訂合同需謹慎,計劃有變時要記得及時解除合同,以免承擔意想不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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