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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自己注冊商标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7 12:21:03

名人自己注冊商标嗎?《商标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姓名權屬于本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之一,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名人自己注冊商标嗎?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名人自己注冊商标嗎(名人的藝名能否注冊為商标)1

名人自己注冊商标嗎

《商标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姓名權屬于本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之一。

關于姓名權客體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衆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可以看出,姓名權保護的客體不僅限于本名,通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與特定的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衆能以此指代該自然人的,就應給予保護。

《商标審查審理指南》中規定,未經許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标,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的,不予核準或宣告無效。《商标法》所保護的姓名權,主要是保護其背後的财産權。由于并不以造成實害結果為前提,這裡便有必要讨論姓名權保護的範圍究竟有多大。

一種觀點認為,姓名權是對世權,基于此所有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請,無論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關聯,均應視為影響了姓名權人的相關财産權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姓名權的保護範圍應當限定在姓名權人所知名的領域或者與其密切關聯的領域。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有一定道理。姓名權人的可期待财産權益應當結合其所在領域的影響力進行考慮,若不加以區分地一概予以排除,就與商标法絕對禁止條款無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也明确了“特定聯系”的标準:如果相關公衆認為該商标标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标記有該商标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标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在第22808162号“LAUREN HUTTON”商标異議案中,國家知識産權局經審理認為,異議人提供的證據表明,異議人是知名的早期超模,“LAUREN HUTTON”為異議人一直使用的藝名,異議人在模特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在被異議商标申請注冊前,“LAUREN HUTTON”經異議人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作為服裝産品生産商的被異議人對此應當知曉。被異議商标文字“LAUREN HUTTON”與異議人被公衆知曉的英文名稱相同,未能舉證證明其商标文字的合理創意,被異議人未經異議人同意将異議人姓名作為商标申請易使公衆誤認為與異議人存在關聯,進而損害異議人的姓名權,最終對被異議商标不予注冊。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商标審查審理指南》的規定,他人姓名中的“他人”是系争商标申請注冊時在世的自然人,系争商标核準注冊時自然人已經不在世的不适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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