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有些買賣的形式與試用買賣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但其并非試用買賣,在判斷買賣合同的類型時要注意區分:
一、試用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于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将标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驗或檢驗,并以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内對标的物的認可為生效要件的買賣合同。
二、試用标準買賣,是指當标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标準時,買受人必須購買的買賣合同。
其與試用買賣的本質區别是合同生效條件不同:試用買賣的買受人是否同意購買這一主觀标準決定合同是否生效;而試用買賣則以标的物經試用後是否符合該标準這一客觀标準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
三、第三人試驗後買賣,是指第三人經試驗對标的物滿意,則買受人必須購買的買賣合同。
該種買賣合同,其效力完全取決于第三人認可,第三人對标的物認可前,合同不生效。但當第三人認可标的物而買受人拒絕購買的,買受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四、保留換貨買賣,是指在約定期限内買受人可以任意調換标的物的買賣合同。
該種買賣合同與試用買賣的本質區别是:試用買賣可能變化的是合同效力,但标的物是确定的;而保留換貨買賣的效力是确定的,隻是約定保留了買受人的換貨權,可能變動的是标的物。
五、保留退貨買賣,是指在約定期限内買受人可以任意退還标的物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價款的買賣合同。
其與試用買賣的本質區别是:試用買賣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當買受人對标的物認可這一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生效;而保留退貨買賣則是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買受人行使任意退貨權這一條件成就時,合同即解除。
六、憑樣品買賣,是指出賣人交付的标的物應與雙方約定的樣品具有相同品質的買賣合同。其與試用買賣的本質區别在于:
1、合同生效時間不同,試用買賣的合同成立時并不生效;而憑樣品買賣一般在合同成立時即生效。
2、标的物不同,試用買賣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就是試用物本身;而憑樣品買賣合同的标的物則是種類物,封存的樣品并非合同的标的物。
七、送貨選購買賣,是指出賣人将标的物發送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合同。送貨行為的性質是一個要約,買受人同意購買的意思表示是一個承諾,買受人同意購買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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