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保險合同在生效期内,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
二、等待期時長重疾險的等待期是90天或180天;
普通醫療險等待期一般為30天,中高端醫療險等待期也會出現90天/180天/365天等情況。
醫療險會對不同情況規定不同的等待期,如對門診、住院、生育、意外醫療、牙科、健康體檢等作不同等待期規定。具體體現在合同條款中。
三、等待期條款解讀下面我們來看看保險合同中關于等待期的條款:
1.重疾險産品等待期條款
某重疾險合同中的等待期條款
條款解讀:如果被保人在等待期内出現疾病症狀或确診患上合同約定的疾病,保險公司不賠付,無息退還已交保險費,合同終止。
如果在等待期内身體不适,硬扛到過了等待期才去醫院确診的,是否賠付要看病曆上怎麼寫了。案例如下:
L先生于2018年1月1日投保重疾險,合同于當日生效,等待期為90天。2018年2月15日,L先生感到身體不适,因為知道90天等待期條款,4月4日,L先生才去醫院就診,确診為甲狀腺癌。醫生病曆中寫道:
“患者1月前出現心悸乏力症狀”
L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提交理賠資料,保險公司以等待期條款為由做出了拒賠的答複,并退還L先生已交保費,解除了保險合同。
評論:案例中的L先生明确知道如果在等待期内确診是不給賠付的,所以一直等到等待期後才去就醫,但仍然忽略了“在等待期内出現重疾症狀也不賠付”的問題。且醫生并不懂保險這些事兒,因此在病例中留下了“1月前出現症狀”的記錄。
因此,在這裡提示大家:如果有保險經紀人的保民,就醫前最好給你的經紀人打個電話,如果身體極度不适可以請經紀人陪診,這樣也好對病曆進行把關。如果購買重疾險後在等待期内體檢或檢查發現問題,要考慮做補充告知以規避理賠風險。
2.醫療險産品等待期條款
某醫療險合同中的等待期條款
條款解讀:如果被保人在等待期内确診惡性腫瘤,則不賠付且終止合同,退還保費。意思是說,如果你确診的不是惡性腫瘤這種病,而是别的疾病就不會跟你終止合同,隻是不賠付而已。
四、保險公司為什麼設置等待期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利的行為。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等待期是保險的坑,實際上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接到的信息是“出險了保險公司不賠”,但其實騙保這種行為也不鮮見,隻是沒有被關注而已。
保險公司設置等待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畢竟保司不是慈善機構,消費者買保險的本質是跟保險公司做筆生意,生意講的是契約精神,因此“白字黑字”合同很重要。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