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管理體系不同:前者由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并經政府審核同意)廠長(經理),實行黨委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注重隸屬關系;國有獨資公司則建立以資産為紐帶的現代産權管理體系。第二,治理結構不同:前者治理結構中的“老三會”,是指黨委會、工會、職代會,現代公司裡的“新三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新三會取代老三會,成為公司治理的核心機構。第三,管理者角色不同:全民所有制的廠長(經理)是上級任命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生産經營中處于中心地位。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與經理層相分離,董事會是決策機構,經理層是執行機構。第四,法律适用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适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這個法律雖然比較老舊,但在2009年08月27日經過一次修訂後,目前仍然有效。目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将逐漸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即“改制”。如果該全民所有制企業屬于公司則也适用《公司法》,如不是公司則不适用。國有獨資公司則《公司法》。但是,有人說改制以後,國有企業就不再是全民所有制性質了。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從财産性質上說,國有資産屬于全體人民所有。《國資法》規定:“國有資産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因此,“國家所有”與“全民所有”是個等價的概念,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國有獨資公司隻是組織形式上不同,改制前後所有制性質是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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