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蔣凱 實習生 彭天琪 姚延君
“我投資之後利息突然不返了,感覺自己被騙了,該怎麼辦?”“借款人不還錢,我可以找保證人索要錢款嗎?”8月30日上午,半島問法熱線聚焦“借貸糾紛”,山東理證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李志媛和山東理證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劉靜現場耐心傾聽市民困惑,并進行專業解答。上午9時剛過,兩位律師剛到現場,電話便響了起來。
張先生多年前認識了兩個人,對方給他介紹房地産投資,聲稱房子蓋好了就能有高息回報。投資的利息很高,每個月都返還利息,張先生覺得這個項目非常好,就介紹了十多個親友一起投資,所有人投入加起來共有200多萬元。“從2013年開始每個月返還利息,但是最近突然就不返了,兩三個月之前聯系這兩個人卻遇到尴尬,一個聯系不到了,另一個聲稱他在等拆遷款,拆遷款到位之後再還錢。現在我和親友鬧翻了,怎麼才能追回這些錢?”
劉靜律師仔細分析後,給出了專業的解答:“針對這種情況,給張先生的建議有兩種方式,一個是去公安部門報案,說自己被騙了,或稱對方涉及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因為涉及人數和金額都比較大。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張先生有借款合同,對方的身份信息和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都很全,證據還算紮實,但是起訴存在風險,可能會找不到人,另外走民事訴訟會比較漫長。我更建議張先生走刑事途徑,報警,不過因為張先生介紹了十幾個人,這可能會使自己涉及到刑事風險中。”
另一邊,李志媛律師接到了市民李先生的來電。去年1月份,李先生借給辛女士30萬元,幫助她挺過經營困難期。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個月,辛女士向李先生出具借條,陳先生在借條上“保證人”處簽名。“然而一個月期限眨眼間就到了,對方仍舊沒有還錢。我多次找對方索要借款,對方均承諾下個月就還錢,可隻是答應并不還錢。直到今年6月份,我在路上碰到陳先生,想起來陳先生是辛女士借款的保證人,于是我向陳先生索要款項,但他稱保證期間已過,自己沒有還款責任,真的是這樣嗎?”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692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确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根據您的陳述,對于陳先生的保證期間,并未作出約定,所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陳先生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您在今年6月份向陳先生主張權益,已超過了陳先生的保證期間,陳先生對辛女士的債務不負保證責任,借款應該找辛女士索要。”
律師提醒,生活中碰到急需用錢的情況很常見,在借貸過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關合同和證據,切勿大意。根據上午的接線情況,記者整理了市民來電中關于借貸糾紛的典型案例以及律師解答,市民遇到類似問題可以作為參考。
現場答疑
問題1
戀愛對象借錢投資
屬于借貸關系嗎
市民張女士與王先生原系同學關系,後發展為戀愛關系。戀愛期間,王先生自稱因投資需要向張女士借款,張女士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王先生轉賬,金額不等。王先生還多次自行登錄張女士的支付寶、微信賬戶進行遊戲充值等個人消費。雙方分手後,張女士向王先生催要前述款項,王先生認可其向張女士借款,但要求張女士提供賬單明細,經過對賬,張女士共借給王先生60萬元,王先生對借款金額、借款方式等無異議,并為張女士出具對賬單,但僅償還6萬元,尚欠54萬元未歸還。張女士詢問,自己該通過什麼方式要回這些錢。
律師說法:首先可與對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張女士可以走訴訟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情侶關系并非法律規定的身份關系,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并無特殊影響。根據張女士的講述,雙方借貸關系成立,法院很可能會支持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問題2
共同借款人稱未用借款
出借人該怎麼辦
丁先生來電咨詢,趙先生找到他稱,有一項目前景良好,邀請他投資入夥,若賺到錢則按出資比例分成,若虧損,則趙先生返還丁先生的投資金額。丁先生被說服,依趙先生指示向孫女士轉賬10萬元,趙先生、孫女士向丁先生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1個月。後合夥項目還未實施便告停,丁先生向趙先生索要款項,雙方不歡而散,丁先生向孫女士索要款項,孫女士稱自己僅系收款人,轉賬金額其并未使用,不應由其還款。丁先生詢問是否可以起訴趙先生、孫女士償還借款本息。
律師說法:孫女士作為借款人在借條上簽字,且借款系轉入孫女士的個人賬戶,故孫女士系共同借款人,丁先生與趙先生、孫女士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系,應承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償還義務。如果借款人拒絕償還本金利息,丁先生可以憑借相關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争端。
問題3
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
支付利息後能要求返還嗎
十年前,張先生的朋友因投資需要向自己借了3萬元,并打了借條。然而直至去年年末,朋友仍未償還這筆借款,張先生非常生氣,上門找朋友催要,并告知因其不講信用,除了30000元本金之外,還應支付3000元利息。當時朋友家中有外人在場,礙于情面,對方立刻通過轉賬的方式償還張先生33000元。張先生離開後,對方又打電話給張先生,要求返還利息3000元。張先生咨詢,“利息應該返還給對方嗎?”
律師說法: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不當得利有四個構成要件:一方獲有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獲利沒有合法根據,即無“法律上的原因”,這是不當得利的關鍵。事件中,對方支付3000元利息的行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借款合同訂立時雙方确實沒有以書面或口頭約定過利息,但張先生催款時提出支付利息的要求後,對方支付利息的行為,可視為改訂借款合同、為其增加利息支付相關内容的新合同,而該新合同也已因對方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畢,對方要求返還利息的要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利息無需返還。
問題4
用自家房幫親戚做抵押
對方還不上錢怎麼辦
之前親戚急需用錢去辦理銀行貸款,王先生為了幫助親戚,用自家一套房子幫忙做了抵押,并且辦理了抵押登記。親戚一共貸款100多萬元,後來親戚陸陸續續還了一部分錢,目前還剩70多萬元未還,親戚家已經沒錢繼續還款了,處于消極對待債務的狀态。王先生非常擔心,咨詢自家房子是否有拍賣風險。
律師說法:這種情況下房子是面臨被拍賣風險的。首先查看合同,看貸款利息是否過高,若超過法律規定的4倍利率,對于超過的部分利息是可以不予償還的。其次,建議王先生與親戚協商,變更抵押擔保,看對方會怎麼辦,如果還有财産能抵這70多萬元的價值,可以用其自有财産變更一下抵押,把抵押的王先生的房子退出來。最後,可以催促親戚還錢,若實在還不上銀行貸款,可進一步協商王先生房子被拍賣後親戚如何向其還款的問題。
問題5
出借錢款找不到借款人
出借人該怎麼辦
賈先生來電咨詢,推銷保健品的宋女士多次向自己借款,累計已借款2萬元後,宋女士回内蒙古老家并且拒接賈先生的電話,賈先生雖然手裡有宋女士書寫的借條,但因隻知道宋女士的姓名和電話,不知道下一步該如何處理,該如何找到對方。
律師說法:在隻知道姓名的情況下無法确認對方個人信息,法院和公安部門就很難找到對方也無法處理。賈先生現在隻能先确認對方身份才能去報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賈先生可以嘗試自己去内蒙古找人,接下來再走法律途徑。許多人想當然地認為當債務人失聯之後去找法院、公安部門就能找到人,其實不是這樣的,關鍵是好多人都沒有留下債務人的身份證号和住址。賈先生的遭遇不是個例,在此建議廣大朋友對外出借款項的時候,一定要留好借款人的身份證複印件,避免因沒有明确的被告而導緻法院沒法受理。
問題6
情侶間特殊意義轉賬
屬于借款嗎
陳女士與劉先生之前為男女朋友關系,雙方都有結婚的打算。劉先生在過節時,都會通過轉賬形式向女友傳達愛意,如轉520或1314等金額。之後雙方因矛盾分手,劉先生咨詢,之前類似的轉賬屬于借款嗎?能要回來嗎?
律師說法:在轉賬金額上,如果帶有特殊意義,如520或1314等金額,或是在七夕等特殊的節日有轉賬的行為,此時要注意該行為是基于表達愛意的無償贈與,還是借貸後真實意思表示。一般這種特殊金額的轉賬,視為贈與,在法律上一般是要不回來的,可以與對方私下協商解決。在此建議廣大市民應慎重考慮,如果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最好不要以借條方式表達愛意,如果确實有其他的經濟往來,也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
法院判例
判例1
約定利率超限法院會如何判
案件回顧:2012年4月,劉先生将自有資金300萬元,借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雙方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約定用途為公司經營,月息3分,按月支付,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未約定還款期限。陳某以其名下房産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但未為劉先生辦理抵押登記,另加蓋其公司公章作為保證。後劉先生按月收取利息,借款合同于每年年末續簽。2018年,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陳某未按時支付利息,劉先生多次催要,陳某仍不能支付,拖延利息達2年之久,2020年9月,劉先生無奈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償還本息。
法院裁判:陳某支付劉先生本金300萬元及相應利息,其中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律師意見:根據有關司法解釋,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适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訴時該規定的利率保護标準計算。本案中,劉先生與陳某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月息3分的約定顯然違反當時的司法解釋,根據當時的司法解釋,借貸雙方對借款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2020年8月20日到實際返還之日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判例2
好友借款沒有證據
這筆錢能要回來嗎
案件回顧:王女士和劉女士是朋友,2019年1月,王女士欲經營一家美容院,為盤下店鋪,向劉女士借款3萬元,劉女士通過微信向王女士轉賬3萬元。後劉女士在王女士經營的美容院工作,兩人每天都在一起,關系越來越好。王女士以家人生病、美容院裝修、經營店鋪等原因,陸續向劉女士借款共計10萬元,劉女士未要求王女士出具借條,也未留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款合意。2021年10月,王女士将店鋪轉讓,劉女士向王女士索要欠款遭拒,王女士稱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兩人是合夥關系,其不欠劉女士錢,其已通過微信陸續向劉女士轉賬12萬元。劉女士認為王女士轉賬的12萬元是向其發放的工資,王女士仍欠其10萬元未歸還。
法院裁判:劉女士以民間借貸為由,訴請王女士返還借款本金并支付相應利息,但其僅提交了收付款的相關證據,未提交款項出借和催要借款的相關證據,亦未明确借款用途,劉女士未就雙方借貸合意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劉女士訴請王女士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不予支持。劉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律師意見: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同時具備兩個構成要件,一是出借人與借款人存在借貸合意,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實際交付了款項。出借人出借款項時應盡量讓借款人出具借據并明确借款用途,若未留存借條,出借人應注意留存向借款人索要欠款的證據。若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轉換成了合夥關系,更應該簽訂合夥協議,明确雙方的權利義務。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