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董某申請注冊了“米記米芝蓮”商标,并核定使用在果汁、奶茶等飲料類産品上。為此,在全球美食界發布餐飲評級的米其林公司認為,該商标是對其馳名商标“MICHELIN”商标的翻譯,故申請宣告該商标無效。新京報記者今日(1月3日)獲悉,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審結此案,判決支持了米其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米其林起訴的涉案商标。
餐飲指南米其林起訴商評委
在案證據顯示,“MICHELIN”在我國多被譯為“米其林”,由輪胎堆疊而成的白色卡通形象常出現在其輪胎産品的廣告中。我國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曾多次認定“MICHELIN”商标在“輪胎”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标。
根據米其林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1900年,米其林公司出版了包含餐廳、地圖、加油站等汽車旅行信息的《米其林指南》一書,1926年開始以星級标注餐廳等級,而《米其林指南》最早在我國香港地區被翻譯為《米芝蓮指南》。
2017年11月28日,“米記米芝蓮”被核準注冊商标後,米其林集團總公司向商标部門提出宣告無效請求,理由是米其林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标,“米芝蓮”為其英文馳名商标“MICHELIN”的另一中文翻譯,是“MICHELIN”系列商标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具有較高知名度。“米記米芝蓮”商标的注冊,是對馳名商标的複制、摹仿和翻譯,其注冊和使用會誤導公衆和構成不正當競争。
商評委裁定沒有支持米其林公司的請求,米其林公司遂将商評委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裁定,并重新作出宣告無效裁定。
一審法院:應對馳名商标樹立更高保護标準
法院審理後認定,“MICHELIN”被翻譯為“米其林”或“米芝蓮”,是因為普通話與粵語的發音差異。此外,米其林公司還提交了大量的新聞報道及行政機關的在先裁決,證明在相關公衆的認知中,“米芝蓮”已經與“MICHELIN”建立了對應關系,故法院認定“米芝蓮”是對“MICHELIN”的翻譯。
法院認為,董某将“MICHELIN”的翻譯詞語作為商标注冊,使得相關公衆在看到“米記米芝蓮”商标時,極易聯想到“MICHELIN”商标,從而損害米其林公司的權益。據此,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認定“米記米芝蓮”商标的注冊違反了商标法規定,應予無效。
法院認為,商标權人締造一個馳名商标的成本極高,所以應為馳名商标樹立更高的保護标準,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注冊與馳名商标近似标志的行為,也被依法禁止。
本案中,飲料類商品與輪胎商品的差異很大,為何“米記米芝蓮”商标的注冊會損害米其林公司對“MICHELIN”商标享有的權益呢?法院介紹,一般情況下,商标權人會不斷加強其商标與特定商品的關聯性,希望使消費者一看此類商品就聯想到某個商标。像米其林公司這樣将核心商标使用在與其主要商品有較大差異的領域,是一種頗具風險的商标戰略。但歸根結底,商标隻是企業經營的工具,盈利才是目的,如何利用自身商标獲取更多的經營收益,是每個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和市場環境做出的綜合性的商業選擇。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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