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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有哪些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4 10:25:10

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有哪些(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1

意思自治是合同的核心要義,當事人對合同事項的約定鮮明地體現了意思自治。但現實中,也經常出現當事人就某些事項在合同中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為此,本文集中梳理了《民法典》合同編涉“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條款。本詞條所涉條文,除第 510 條、第 511 條、第 650 條外,其他規定同時也被其他詞條收錄。

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有哪些(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2

法 典 條 款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标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标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标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标準的,按照行業标準履行;沒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按照通常标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确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确,給付貨币的,在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産的,在不動産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确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四條【變更不明推定為未變更】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内容約定不明确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八十二條【違約責任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标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零二條【交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當事人沒有約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交付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一)标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将标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七條第二款【交付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标的物風險負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标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将标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六條【标的物質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當事人對标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六條【價款數額與支付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七條【支付價款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是,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條【支付價款時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六百三十七條【試用買賣試用期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标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賣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九條【試用買賣使用費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标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第六百五十條【供用電合同履行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供電設施的産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還。

第六百八十條【借款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确,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保證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保證期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百零九條【租賃物使用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二十一條【租金支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三十條【租賃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五十七條【租賃期屆滿租賃物歸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七百六十條【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歸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緻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支付報酬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八百二十七條【運輸合同中包裝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三十一條【檢驗貨物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内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毀損滅失賠償額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技術開發合同風險負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緻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第八百六十一條【技術秘密成果歸屬分享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将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百七十五條【後續技術成果歸屬分享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八百八十六條【工作費用負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托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負擔。

第八百八十九條【保管合同保管費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第八百九十九條【保管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寄存人可以随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别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九百零二條【保管費支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九百一十四條【儲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當事人對儲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随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是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九百五十五條第二款【行紀人超額完成任務時能否增加報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第九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中介人報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第九百七十二條【合夥利潤分配與虧損負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确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合夥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視為不定期合夥。

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有哪些(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3

實 務 要 點

1. 第510條是關于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如何補救的規定。合同的标的、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需由當事人明确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無法确定,合同不成立。為此,本條規定了相應的補救措施。根據本條,當事人就對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未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措施:(1)協議補充确定。即當事人可以另行訂立補充協議,就合同标的物的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補充作出明确約定。(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通過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從條文本身的内容以及民法典合同編的體例安排和立法技術上看,本條以及民法典第511條,是合同編中十分重要的條文,對于合同内容的确定和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義。合同編其他規定尤其各典型合同具體規則中,經常要引用這兩條以确定各有關合同的約定不明時解決的規則。

2. 第511條是關于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之規定。合同内容應當明确,否則不利于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對合同中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按照前條即第510條也無法确定的,适用本條的相關規則。相較合同法第62條,本條進一步予以完善,主要體現在質量要求和履行費用兩方面。質量要求方面,對國家标準進行了區分,分為強制性國家标準和推薦性國家标準;在履行費用方面,增加了“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的内容。強制性國家标準,是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産安全、國家安全、生态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推薦性國家标準,是指在生産、交換、使用等領域,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而自願采用的國家标準,是可以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标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行業标準是對沒有國家标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内統一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标準。行業性标準原來也區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随着我國标準化改革工作的進一步深化,對強制性标準進行整合精簡,所以強制性行業标準轉化為推薦性行業标準。通常标準指一般标準或平常标準,可以理解為不低于合同履行地的平均水平,也就是在沒有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情況下,當事人提供的産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是合理的而且最低質量要求要達到平均水平。該規定與國際通行的做法一緻。本條規定質量标準,有一個遞進關系,依次是強制性國家标準、推薦性國家标準、行業标準、通常标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準。排列在前的标準優先适用。強制性國家标準是兜底的,不能突破的,不符合強制性标準的産品、服務,不得生産、銷售、進口或者提供。所以強制性标準必須執行。當然,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标準。關于履行費用,本條增加了“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之規定。這是符合公平原則的。該種情形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債權人轉讓債權使債務人增加履行費用;二是債權人變更營業場所,增加了債務人的履行費用;三是在原合同約定的清償地不能作出履行,雙方當事人通過約定變更履行地點或由債權人指定新的履行地點。增加的債務履行費用應由債權人承擔。

3. 第650條是關于供用電合同履行地點,即供用電合同履行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如何确定的規定。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是指供電人将電力的所有權轉移于用電人的轉移點。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供用電雙方可以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該履行地點,供用電合同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供電人應當按照該約定履行供電義務。若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供電設施的産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由于電力系統具有網絡性,供電人與用電人由網絡相聯結,電力的生産、供應與使用同時完成,且具有連續性,這就使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難适用民法典第511條的規定。需注意,供電設施的産權分界處是劃分供電設施所有權歸屬的分界點,分界點電源側的供電設施歸供電人所有,分界點負荷側的供電設施歸用電人所有。在用電人為單位時,供電設施的産權分界處通常為該單位變電設備的第一個磁瓶或開關;在用電人為散戶時,供電設施的産權分界處通常為進戶牆的第一個接收點。上述供電設施的産權分界處為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

4. 以下是關于本詞條其他各條文的收錄指引:第544條【變更不明推定為未變更】收錄于“合同變更”詞條;第582條【違約責任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不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詞條;第602條【交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出賣人義務詞條”;第603條第2款【交付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出賣人義務”詞條;第607條第2款【交付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标的物風險負擔】收錄于“風險負擔”詞條;第616條【标的物質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出賣人義務”詞條;第626條【價款數額與支付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買受人義務”詞條;第627條【支付價款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買受人義務”詞條;第628條【價款支付時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買受人義務”詞條;第637條【試用買賣試用期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特殊買賣”詞條;第639條【試用買賣使用費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特殊買賣”詞條;第674條【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借款合同涉利息規定”詞條;第675條【借款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借款合同涉期限規定”詞條;第680條【借款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借款合同涉利息規定”詞條;第686條第2款【保證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保證方式”詞條;第692條第2、3款【保證期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保證期間”詞條;第709條【租賃物使用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承租人義務與責任”詞條;第721條【租金支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承租人義務與責任”詞條;第730條【租賃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租賃期限”詞條;第757條【租賃期屆滿租賃物歸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歸屬”詞條;第760條【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歸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歸屬”詞條;第782條【定作人支付報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定作人義務與責任”詞條;第787條【運輸合同中包裝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托運人義務”詞條;第831條【檢驗貨物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提貨與驗貨”詞條;第833條【貨物毀損滅失賠償額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旅客傷亡與物品、貨物毀損滅失”詞條;第858條第1款【技術開發合同風險負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技術合同中當事人義務”詞條;第861條【技術秘密成果歸屬分享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技術成果權益歸屬”詞條;第875條【後續技術成果歸屬分享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技術成果權益歸屬”詞條;第886條【工作費用負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技術合同中當事人義務”詞條;第889條【保管合同保管費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寄存人義務”詞條;第899條【保管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保管物領取”詞條;第902條【保管費支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寄存人義務”詞條;第914條【儲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倉儲物提取”詞條;第955條第2款【行紀人超額完成任務時能否增加報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行紀人義務”詞條;第963條第1款【中介人報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中介人報酬請求權”詞條;第972條【合夥利潤分配與虧損負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合夥合同其他内容”詞條;第976條第1款【合夥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錄于“合夥合同其他内容”詞條。

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有哪些(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4

典 型 案 例

中國恒基偉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鳥有限責任公司與廣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1期)

案例要點:當事人對确定仲裁條款效力的準據法是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的,但這種約定必須是明确約定,合同中約定的适用于解決合同争議的準據法,不能用來判定涉外仲裁條款的效力。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履行地點不明确,給付貨币的,在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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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有哪些(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5

來源:《民法典實用速查手冊》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走進民法典

編輯:石 慧

審核:傅德慧

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有哪些(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6

路邊曬糧緻人摔死,責任誰來擔?

用聊天記錄當證據,對方改了微信号怎麼證明他是他?

最新裁定:借名買房不存在規避限購或違背公序良俗的,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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