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落筆結字,上皆覆下,下以承上,使其形式遞相映帶,無使勢背。——東漢、蔡邕《九勢》
◆凡欲結構字體,未可虛發,皆須象其- -物,若烏之形,若蟲食禾,若山若樹,若雲若霧,縱橫有托,運用合度,可謂之書。——唐、蔡希綜《法書論》
◆昔人雲:“作大字要如小字, 作小字要如大字。”蓋謂大字則欲如小書之樣曲折,小字則欲具大字之體格氣勢也。——南宋、陳栖《負暄野錄》
◆凡偏旁不相稱者,屈伸點畫以避之。太繁者減除之,太虛者補續之,必古人有樣,乃可用耳。——元、陳繹曾《翰林要訣》
◆晉唐人結字,須一一錄出,時常參取,此最關要。
欲書先定間架,然後縱橫跌宕,惟變所适也。——明、董其昌《畫禅師随筆》
◆先學間架,古人所謂結字也;間架既明,則學用筆。間架可看石碑,用筆非真迹不可。
結字,晉人用理,唐人用法,宋人用意。用理則從心所欲不逾矩。因晉人之理而立法,法定則字有常格,不及晉人矣。宋人用意,意在學晉人也,意不周匝則病生,此時代所壓。——清、馮班《鈍吟要術》
◆欲明書勢,須識九宮。九宮尤莫重于中宮,中宮者,字之主筆也。主筆或在字心,亦或在四維四正,書着眼在此,是謂識得活中宮。一一清、劉熙載《藝概》
◆成形結字,得形體不如得筆法,得筆法不如得氣象。——《翰林粹言》
古代書論之章法
◆若作-紙之書,須字字意别,勿使相同。——東晉、王羲之《書論》
◆行行皆相映帶,聯屬而不背違也。——隋、釋智果《心成頌》
◆初學分布,但求平正,既能平正,務追險絕,既能險絕,複歸平正。初為未及,中則過之,後乃通會,通會之際,人書俱老。
一點成一字之規,一字乃終篇之準。違而不犯,和而不同。——唐、孫過庭《書譜》
◆字不欲疏,亦不欲密,亦不欲大,亦不欲小。小促令大,大促令小,疏肥令密,密瘦令疏,散其大經矣。
須上下空闊,四傍疏通,庶幾潇灑。若沖天塞地,滿幅畫了,便不風緻,此第一事也。——元饒自然《繪宗十二忌》
◆夫任毛成形,聚墨為勢,漫作偏欹之相,妄成險象之姿,疏縱無舊,輕浮鮮著,風斯下矣,複何齒哉。——明、項穆《書法雅言》
◆分行布白,非停勻之說也,若以端若引繩為深于章法,此則史匠之能事耳。——清、包世臣《藝舟雙楫》
◆書之章法有大小,小如一字及數字,大如一行及數行,一幅及數幅,皆須有相避象形、相互相應之妙。
凡書,筆畫要豎而渾,體勢要奇而穩,章法要變而貫。——清、劉熙載《藝概》
古代書論之意境
◆真在内者,神動于外,是所以貴真也。——《莊子》
◆吾善養吾浩然正氣。——戰國 《孟子、公孫醜 上》
◆陽氣明而華壁立,陰氣大而風神生。——東晉、王羲之《述天台紫真傳授筆法》
◆形者,神之質也;神者,形之用也。是則形稱其質,神音其用;形之與神,不得相異。
神即形也,形即神也。是以形存則神存、形射則神滅也。——南朝、範缜《神滅論》
◆分間布白,勾令偏側。墨淡則傷神彩,絕濃必滞鋒毫。肥則為鈍,瘦則露骨,勿使傷于軟弱,不須怒鋒為奇。四面停勻,八邊具備,短長合度,粗細折中。心眼準程,疏密欹正。筋骨精神,随其大小。不可頭輕尾重,無令左短右長,斜正如人,上稱下載,東映西帶,氣宇融合,精神酒落。——唐、歐陽詢《八法》
◆夫字以神為精魂,神若不知,則字無态度也;以心為筋骨,心若不堅,則字無勁健也;以副毫為皮膚,副若不圓,則字無溫潤也。一一唐、李世民《筆法訣》
◆字之體勢,一筆而成,偶有不連,而血脈不斷,及其連者,氣候通其隔行。——唐、張懷瓘《書斷》
◆書必有神、氣、骨、肉、血,五者阙一,不成為書也。——宋、蘇轼《論書》
◆作字要熟,熟則神氣完實而有餘韻,于靜坐中,自是一樂事。——宋、蘇轼《東坡題跋》
◆世人多寫大字時用力捉筆, 字愈無筋骨神氣,作圓筆頭如蒸餅,大可鄙矣。要須如小字,鋒勢備全,都無刻意做作乃佳。——宋、米芾《海嶽名言》
◆字之骨,大指下節骨是也;字之筋,筆鋒是也;字之肉,筆毫是也。字生于墨,墨生于水,水者,字之血也。——元、陳繹曾《翰林要訣》
◆取意舍形,無所求意。故得其形,意溢于形;失其形,意雲何哉?——明、王履
◆晉人尚韻,唐人尚法,宋人尚意,元、明尚态。——清、梁獻《學書論》
◆書道妙在性情,能在形質。然性情得于心而難名,形質當于目而有據,故拟與察皆形質中事也。古帖之異于後人者,在善用曲。——清、包世臣《藝舟雙楫》
◆書若人然,須備筋骨血肉,血濃骨老,筋藏肉瑩,加以姿态奇逸,可謂美矣。——清、康有為《廣藝舟雙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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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1、錄自同一作者、同一篇目的書論,除部分筆記體(或語錄體、随筆體、題跋體)外,均按原作順序編排,間斷者用省略号相隔。
2、有些書論在分類上帶有一定模糊性,《中國古代書論類編》則據其主旨歸入相關類别,不作重複。
3、有些書論在分類上具有兼跨性,其重要者,《中國古代書論類編》不同類别皆予以輯錄。
4、《中國古代書論類編》“目”與“子目”大多設有“概論”類别,主要輯錄綜合性書論沒有或難以細分的書論以及兼跨其下列兩類以上的書論。
5、同一類别内容,大緻按作者出生年代先後順序排列。
6、《中國古代書論類編》“書法形态論”與“書法源流論”兩編中的“書體論”之目,僅列子目“篆書論”、“隸書論”、“真書論”、“行書論”或“草書論”。其中,篆書包括“大篆”(甲骨文、古文、金文或鐘鼎文、籀文或石鼓文)和“小篆”(即秦篆);隸書包括“八分書”和“飛白書”;真書即“正書”、“楷書”;草書包括“章草”和“今草”(大草或狂草、連綿草、小草)。
7、《中國古代書論類編》“書法技法論”一編中的子目“執筆論”包括“運指論”和“運腕論”。
8、《中國古代書論類編》輯錄對象基本上以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年版《曆代書法論文選》、上海書畫出版社1993年版《曆代書法論文選續編》(崔爾平編校)、上海書店出版社1994年版《明清書法論文選》(崔爾平編校)、江蘇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曆代筆記書論彙編》(華人德主編)為據,同時又參考了上海書畫出版社2000年版《中國書畫全書》(盧輔聖主編)、人民美術出版社1984年版《法書要錄》(唐張彥遠著,範祥雍點校)以及有關當代書法報刊文集所整理發表的古代書論等。
9、為便于閱讀,《中國古代書論類編》字體取通用的簡化字,但個别約定俗成的人名(如“趙壹”之“壹”),或容易引起歧義的術語(如“模揭”之“揭”),則沿用繁體。
《中國古代書論類編》服務對象主要是書法家、書法愛好者和古代書論方向以外的書法理論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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