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麼訂立才有效?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觀念的變化,遺囑越來越被大衆所接受,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開始提前立遺囑做好财産規劃中華遺囑庫發布的《2021中華遺囑庫白皮書》顯示,2017年到2021年的短短5年間,“80後”訂立遺囑總人數翻了将近13倍,“90後”訂立遺囑總人數翻了10倍,連“00後”也開始訂立遺囑了,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遺囑怎麼訂立才有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觀念的變化,遺囑越來越被大衆所接受,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開始提前立遺囑做好财産規劃。中華遺囑庫發布的《2021中華遺囑庫白皮書》顯示,2017年到2021年的短短5年間,“80後”訂立遺囑總人數翻了将近13倍,“90後”訂立遺囑總人數翻了10倍,連“00後”也開始訂立遺囑了。
雖然越來越多人開始訂立遺囑,但由于遺囑有嚴格的格式規範和内容要求,不符合規範和要求的遺囑可能會被法院直接認定無效。今天就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從普法的角度,給大家介紹下如何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
一、遺囑的實質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首先,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訂立遺囑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即使其本人後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但是,如果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就是說,遺囑的效力僅取決于訂立遺囑時遺囑人的行為能力狀況,之後并會不随着遺囑人行為能力狀況的改變而發生變化。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訂立遺囑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即無需與其他人達成合意,遺囑人可以憑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其他人不得幹預。如果遺囑是在遺囑人受欺詐、脅迫情形下訂立的,則該遺囑因為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如果遺囑是僞造的,也會因為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如果遺囑被篡改的,則篡改的内容也會因為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
二、遺囑的形式要件
除了滿足實質要件外,遺囑還必須滿足形式要件,即符合相關的法定形式要求。《民法典》第1134條——1139條分别規定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六種遺囑形式,下面就來逐一說下六種遺囑形式的具體要求。
1、自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該條規定,一份合法有效的自書遺囑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遺囑的全部内容均為遺囑人親筆書寫,并在遺囑中标明遺囑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證号碼、住址等身份信息。
(2)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簽名,這既能表明遺囑内容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也能防止他人僞造遺囑。親筆簽名一定要簽遺囑人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不能是筆名、藝名、小名等,也不能是加蓋私人印章,還不能是隻按手印不簽名(最好是親筆簽名并按手印),否則都會因不滿足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而無效。為了最大化降低風險,最好是在每頁自書遺囑上都簽名按手印。
(3)自書遺囑應當注明年、月、日,年、月、日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如果遺囑上隻标明了年,或隻标明了年、月,都會因未具體寫明日期而認定無效。此外,存在一個具體限定的日期,才便于确定多份遺囑的先後順序,從而确定哪份遺囑才是當事人最後的真實意思表示。
(4)自書遺囑中可能會出現遺囑人書寫錯誤、寫完之後又因某些原因需要對遺囑進行删除、塗改或增添的情況,這實際上都是在修改遺囑,改變遺囑的内容。為避免因删除、塗改或增添的行為導緻自書遺囑無效,必須要由遺囑人本人親自進行删除、塗改、增添,并在删除、塗改或增添的地方簽名确認,注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5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該條規定,訂立代書遺囑要注意以下幾點:
(1)訂立代書遺囑的标準做法是遺囑人口述、代書人聽寫、見證人在旁邊全程參與見證,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需在同一時間同一空間面對面地完成代書遺囑的訂立。上述行為基本是同時發生的,遺囑人将需要訂立的遺囑内容完整、清晰地表述出來,代書人根據遺囑人的表述如實記錄所聽内容,見證人認真傾聽遺囑人所表達的意願,并監督代書人是否履行代書職責,核對代書人書寫的遺囑内容是否與遺囑人所述相一緻。在完成代書遺囑的訂立前,見證人不得中途離開。另外,代書人或遺囑人不得在遺囑訂立完畢後再找其他見證人簽名表示見證,否則該遺囑無效。
(2)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都要在遺囑上注明年、月、日,并且是在同一份遺囑的落款處注明。與自書遺囑一樣,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3)要有兩個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注意,這些人不能做見證人: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②繼承人(包括放棄繼承遺産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③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如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配偶、親友、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④受遺贈一方為法人組織的,該法人組織的領導以及與該法人組織有利害關系的人。
3、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是《民法典》順應時代發展和科技進步,新增的一種遺囑形式。《民法典》第1136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該條規定,訂立打印遺囑要注意以下幾點:
(1)和代書遺囑一樣,打印遺囑也必須要有兩個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全程參與見證訂立遺囑的過程,不得中途離開。
(2)打印遺囑不是傳統手寫體,不能通過筆迹鑒定來确定遺囑内容是否是遺囑人所寫,因此需要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上都簽署姓名(最好是簽名并按手印),以增加可信度,并注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
錄像遺囑是《民法典》順應時代發展和科技進步,新增的一種遺囑形式,并将其與錄音遺囑合并為錄音錄像遺囑。《民法典》第1137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根據該條規定,訂立錄音錄像遺囑要注意以下幾點:
(1)和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一樣,錄音錄像遺囑也必須要有兩個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全程參與見證訂立遺囑的過程,不得中途離開。
(2)遺囑人和見證人需在錄音錄像中清晰記錄姓名和其肖像。記錄姓名時,遺囑人和見證人要清晰說出自己的正式姓名和身份證号碼。記錄肖像時,要保證拍攝效果清晰,遺囑人和見證人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要在錄像中清晰呈現。
(3)和打印遺囑、代書遺囑一樣,錄音錄像遺囑也要記錄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且遺囑人和見證人都要記錄。
5、口頭遺囑
《民法典》第1138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該條規定,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訂立口頭遺囑。一般來說,危急情況應該是指導緻遺囑人無法通過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及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的情形,如遇突發危急生命的疾病、無法行動等情況。
(2)和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一樣,口頭遺囑也必須要有兩個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全程參與見證訂立遺囑的過程,不得中途離開。
(3)危急情況消除後,口頭遺囑并不會當然無效,隻有在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才會認定無效。這裡的“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需結合實際情況考量。比如,重病瀕危的遺囑人轉危為安,身體狀況好轉,具備了訂立書面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的條件,那麼其訂立的口頭遺囑很有可能無效,這一點需結合實際去具體判定。這條規定其實也表明了法律對訂立遺囑的一個态度,即不鼓勵訂立口頭遺囑。
6、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1139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公證遺囑需要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若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也可以請求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公證機構根據公證程序和相關的法律事實對遺囑的内容予以确認,并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和遺囑人分别保存。
與原《繼承法》相比,公證遺囑最大的變化是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這種規定消除了遺囑形式對遺囑人真實意願的限制,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遺囑人訂立遺囑的真實意願得以實現。
三、遺囑的内容要求
除了滿足前述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外,遺囑若合法有效,還必須滿足内容要求。
1、遺囑内容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43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三個條件,其中第三個條件就是說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訂立遺囑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然應當符合該規定。公序良俗,即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2、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
如果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産份額,遺産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産,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确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确定。
3、遺囑不能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财産。
遺囑人隻能處分其個人所有的财産,不能處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财産,如果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财産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比如夫妻一方訂立遺囑,隻能處分夫妻共同财産中屬于該方的部分,不能把另一方的财産也給處分了,其他存在共有關系的财産中,也是如此。
4、遺囑内容應當清晰明确,具有可執行性。
(1)明确遺囑人和繼承人身份信息
遺囑中應明确遺囑人的姓名、性别、年齡、身份證号碼、住址等身份信息,各法定繼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齡、身份證号碼等身份信息,遺囑人及各法定繼承人的身份關系信息。
(2)說明遺囑人的身體精神狀況及訂立遺囑的原因
主要旨在表示遺囑人自身具有立遺囑的能力,精神狀況沒有問題,訂立的遺囑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受到外力的幹擾。
(3)明确具體的遺産範圍
應當盡可能寫明财産類型和基本信息,避免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不知道其存在,無法順利繼承。如房産,一般至少寫明地址和不動産權證号,沒有産權證的要寫明土地證信息,貴重家具設備也要寫明。如果房屋可能遇到拆遷或被征收征用,要寫明這種情況下房屋的權益由誰繼承。如果不寫明,一旦房屋被拆遷,則因為遺産變更,原來的遺囑失效。
(4)明确遺産分配方案
如果有多個繼承人的,要寫明繼承順位。如果同一順位有多個繼承人,要寫明分配比例。如果隻想指定一位繼承人或遺贈人,可以在将所有财産列明後,寫明“以上所有财産由某某繼承”即可。
繼承人已婚的,可以明确繼承人繼承的遺産是屬于其個人财産還是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産,如果不明确則視為是繼承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産。繼承人是未成年子女的,也可以在遺囑中為未成年子女指定值得信任的監護人。
(5)明确遺囑執行人或遺産管理人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即為遺産管理人。明确遺囑執行人或遺産管理人,有利于繼承的順利進行,尤其是有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遺囑執行人或遺産管理人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無利害關系的其他人或其他組織,但最好是遺囑人信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組織,且應事先征得其同意,寫明其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和其他信息。遺産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獲得報酬,因此也可以和遺産管理人事先約定報酬。
(6)明确其他内容
如遺囑的份數、保存方式、制作日期、遺囑人親筆簽名按手印等。遺囑有見證人的,應寫明見證人的姓名、性别、年齡、身份證号、簽署日期、與遺囑人關系等信息。也可以附帶遺囑人簽名的其他有效文件,作為遺囑人的筆迹、手印參考。
5、在遺囑執行前可随時變更遺囑内容,但必須遺囑人本人親自進行。
遺囑繼承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構成,分别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但在遺囑人死亡時,遺囑才具有執行效力。在遺囑執行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内容的撤回。遺囑人可以在已訂立的遺囑上直接修改,但必須本人親自修改,并在修改的地方簽名确認,注明年、月、日。也可以重新訂立新的遺囑。遺囑人訂立數份遺囑的,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