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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的合同有法律保障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7 15: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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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的合同有法律保障麼(律師說法關于)1

在居家隔離的這段日子裡,許多居民每天較為關注的就是手機上的微信群了。有的居民說這次疫情隔離,自己加入了許多微信群,有團購衍生出“蔬菜群”“蛋糕群”“咖啡群”,有相同興趣愛好組建的“寵物群”“減肥群,還有衣食住行離不開的“汽車搭電群”“文具團購群”等等。微信群對于大部分人來說并不陌生,根據微信平台的《微信個人賬号使用規範》對于微信群的定義是:微信群是微信用戶建立的,用于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群内用戶統稱為“群成員”。微信用戶可通過組建群或受讓等形式成為“群主”,群主可以将其他群成員設置成“管理員”。

那麼,作為微信群的活躍用戶,有哪些法律風險需要注意呢?

1、群主和管理員應當履行微信群管理責任

根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權限。”

在微信群的日常使用過程中,微信平台賦予了群主和管理員必要的管理權限,在《微信個人賬号使用規範》提到相關的權限包括但不限于邀請其他用戶入群、移出群成員、設置群聊名稱、設置群公告、設置群管理員、群主管理權轉讓、分享群聊二維碼、開啟群聊邀請确認等。這些管理權限為群主和群管理員提供了管理群成員的方式,在使用管理權限的同時,群主和群管理員也應當承擔起規範群成員的行為,及時制止微信群内違法違規行為。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中也提到:“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所以,對群主和群管理員來說,對于組建和管理的群組,應當肩負起群組的管理責任,維護好網絡群體空間,合法合規使用利用管理權限,不濫用管理權限。

2、對于群成員的個人信息采集應當合理、合法、合規

近期,新聞媒體報道了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一位業主錢某因為沒有按管理員要求修改群昵稱,被該群管理員移出群聊。錢某認為,管理員要求群成員修改群昵稱備注樓号、房間号的行為侵犯其隐私權,故将管理員林某訴至法院。案例中錢某的情況,相信許多居民也都遇到過,有居民對此表示不理解,認為這樣的備注會洩露了自己的個人隐私;而站在群組管理者的角度,标注到房間号可以更好的甄别業主,謹防他人冒充小區業主進群發布不實信息。

關于個人信息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别或者可識别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五)款提及了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個人生物識别信息、住址、電話号碼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關于敏感個人信息中也提到了“行蹤軌迹等信息”。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個人的具體地址不僅屬于個人信息的範圍,同時屬于個人的敏感信息。有些業主群在審核群成員身份時,會從諸多方面仔細核實其個人真實信息,其中不乏過度嚴格的情況,例如:要求業主出示房産證、親屬關系證明等。在對個人信息采集、使用、處理時,首先應當告知關于個人信息收集的目的、範圍和方式;取得個人的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确作出),涉及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在采集個人信息時需要遵守合法、正當、必要性,應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群成員在交流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維護微信群的文明秩序空間,需要群主和管理員履行管理責任,也離不開群成員的共同維護和建設文明網絡社群。

在《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第十條:“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微信個人賬号使用規範》中也對微信用戶使用微信群的相關功能進行了規定,如:“ 群成員應合法合規使用微信群相關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發送群消息、使用接龍等,群成員不得在群聊名稱、群昵稱中使用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内容。”在群成員對于群功能的使用、群名稱、群昵稱的使用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注意文明規範。

在群成員交流共享信息時,也應當注意信息内容的規範,不傳播不實信息等,如:“群成員不得利用微信群制作、複制、發布、傳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範的内容或以實施違規行為為目的建微信群或明知群内違規内容故意拉其他用戶入群。”

所以,構建健康有序的網絡空間,需要每一位用戶的積極參與和努力。

微信上的合同有法律保障麼(律師說法關于)2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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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生物識别信息、住址、電話号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關隐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适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四條個人 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别或者可識别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删除等。

第二十八條 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洩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緻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産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迹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隻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第二十九條 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絡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幹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于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态,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四)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産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個人生物識别信息、住址、電話号碼等。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權限。

第十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感謝上海市志緻遠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專業支持。由于個案事實紛繁蕪雜,本篇内容不構成具有約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評價,僅具有參考意義。

• End •

供稿:上海市志緻遠律師事務所 莊子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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