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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安全檢查要點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4 08:08:23

一、深基坑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内容

1.現場勘查與環境調查報告;

2.施工組織設計;

3.主要施工技術、關鍵部位施工工藝工法、參數;

4.各階段危險源分析結果與安全技術措施;

5.應急預案及應急響應等。


二、開挖原則

先設計後施工、分層開挖、分段開挖、限時開挖、限高開挖、均衡開挖、對稱開挖、适時開挖、先撐後挖、嚴禁超挖。

基坑工程安全檢查要點(基坑工程十項安全管理措施)1

基坑支護結構必須在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後,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提前開挖和超挖。

1.上層土釘注漿體及噴射混凝土面層達到設計強度的 70%後方可進行下層土方開挖和土釘施工。

2.當逆作梁闆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等級的 90%及以上,并經設計單位許可後,方可進行下層土石方的開挖,必要時應加入早強劑或提高混凝土強度等級。

3.當樁孔淨間距過小或采用多台鑽機同時施工時,相鄰樁應間隔施工,當無特别措施時完成澆築混凝土的樁與鄰樁間距不應小于 4 倍樁徑,或間隔施工時間宜大于 36h。

4.預應力錨杆應經試驗檢測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層土方開挖,并應對預應力進行監測。

(實際工程中由于超挖、支撐設置不及時、支撐或錨索未達到強度即進行下一階段開挖等引發的工程事故屢見不鮮。每一工況違規施工引起相應工況變形超标、安全度降低的程度可能不十分嚴重,但所有工況的結果累計起來将可能導緻基坑變形失控、安全度降低明顯,最終在某個中間工況出現基坑坍塌、建築物開裂等嚴重後果。)


三、對現有道路、管線、建(構)築物等的保護

建設單位應組織或委托相關單位進行基坑環境調查,查明基坑工程涉及的市政管線現狀、特别是滲漏情況,鄰近建築物基礎形式、埋深、結構類型、使用後的沉降、裂縫等狀況及相鄰區域内正在施工和使用的基坑工程情況等,以便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支護結構施工和開挖過程中,應對支護結構自身、已施工的主體結構和鄰近道路、市政管線、地下設施、周圍建(構)築物等進行施工監測。

基坑施工過程中,造成地下管線破裂,應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基坑工程安全檢查要點(基坑工程十項安全管理措施)2


四、堆載控制

基坑工程的安全使用是基坑工程安全的重要環節,應确保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執行,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和車輛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

1.在距離坑邊線 2.0m 範圍内及坡面上,嚴禁堆放棄土及建築材料等;在 2.0m 以外堆土時,堆置高度不應大于 1.5m。

基坑工程安全檢查要點(基坑工程十項安全管理措施)3

2.在基坑邊 1 倍基坑深度範圍内建造臨時住房或倉庫時,應經基坑支護設計單位允許,并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工程項目總監批準,方可實施。

3.逆作法施工,挖出的土方應及時運走,嚴禁堆放在樓闆上及基坑周邊。

4.内支撐棧橋拆除施工過程中,棧橋上嚴禁堆載。

5.沉井施工中挖出的土方宜外運。當現場條件許可在附近堆放時,堆放地距井壁邊的距離不應小于沉井下沉深度的 2 倍,且不應影響現場的交通、排水及後續施工。

(上海蓮花河畔倒樓事件的教訓表明,除按設計要求控制基坑滑裂面範圍内堆載外,對需要進行臨時土石方堆放的工程,必須進行包括自身穩定性、鄰近建築物地基穩定性、基坑穩定性的整體驗算,穩定安全系數滿足相關規範要求後才能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

基坑工程安全檢查要點(基坑工程十項安全管理措施)4


五、降排水控制

1.排水溝和集水井宜布置于地下結構外側,距坡腳不宜小于0.5m。單級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設置在坡頂,多級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設置于坡頂、放坡平台。

基坑工程安全檢查要點(基坑工程十項安全管理措施)5

2.排水溝、集水井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水溝深度、寬度、坡度應根據基坑湧水量計算确定,排水溝底寬不宜小于 300mm。

2)集水井大小和數量應根據基坑湧水量和滲漏水量、積水水量确定,且直徑(或寬度)不宜小于 0.6m,底面應比排水溝溝底深0.5m,間距不宜大于 30m。集水井壁應有防護結構,并應設置碎石濾水層、泵端紗網。

3)當基坑開挖深度超過地下水位後,排水溝與集水井的深度應随開挖深度加深,并應及時将集水井中的水排出基坑。

3.降水運行階段應有專人值班,應對降排水系統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察,防止停電或其他因素影響降排水系統正常運行。

4.降水井随基坑開挖深度需切除時,對繼續運行的降水井應去除井管四周地面下 1m 的濾料層,并應采用黏土封井後再運行。

5.當降水可能對基坑周邊建(構)築物、地下管線、道路等市政設施造成危害或對環境造成長期不利影響時,應采用截水、回灌等方法控制地下水。

6.基坑降水應對水位降深進行監測,地下水回灌施工應對回灌量和水質進行監測。

7.濕陷性黃土地區基坑工程施工時,應采取防止水浸入基坑的處理措施。

8.深基坑邊界上部必須設有排水溝,以防止雨水進入基坑。


六、基坑監測

基坑工程安全檢查要點(基坑工程十項安全管理措施)6

1.監測範圍

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支護結構,在基坑開挖過程與支護結構使用期内,必須進行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監測和基坑開挖影響範圍内建(構)築物、地面的沉降監測。

基坑開始開挖至回填結束前或在基坑降水期間,還應對基坑邊緣外圍 1 倍~2 倍基坑深度範圍内或受影響的區域内的建(構)築物、地下管線、道路、地面等進行變形監測。

2.監測周期

監測工作應貫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過程。監測工作應從基坑工程施工前開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為止(地下工程完成一般是指地下室結構完成、基坑回填完畢,而對逆作法則是指地下結構完成)。對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邊環境的監測應根據需要延續至變形趨于穩定後結束。

3.第三方監測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後方可實施。

基坑工程安全檢查要點(基坑工程十項安全管理措施)7

監測單位應嚴格按照審定後的監測方案對基坑工程進行監測,不得任意減少監測項目、測點,降低監測頻率。

連續降雨時,基坑主動區土體的含水量加大,坑内積水也會導緻被動區土體的強度降低,基坑的安全度明顯降低,應加強監測工作,及時掌握基坑的安全狀态,确保基坑安全。

4.施工監測

《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範》GB50497-2019 第 3.03 條文解釋中:第三方監測并不取代施工單位自己開展的必須的施工監測,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仍應進行必要的施工監測。

《建築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JGJ311-2013 第 10.1.5條:施工方應同時編制施工監測方案并實施。

5.專項論證

下列基坑工程的監測方案應進行專項論證:

1)鄰近重要建築、設施、管線等破壞後果很嚴重的基坑工程;

2)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基坑工程;

3)已發生嚴重事故,重新組織施工的基坑工程;

4)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一、二級基坑工程;

5)其他需要論證的基坑工程

6.巡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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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巡視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支護結構,應包含下列内容:

1)冠梁、腰梁、支撐裂縫及開展情況;

2)圍護牆、支撐、立柱變形情況;

3)截水帷幕開裂、滲漏情況;

4)牆後土體裂縫、沉陷或滑移情況;

5)基坑湧土、流砂、管湧情況。

2.施工工況,應包含下列内容:

1)土質條件與勘察報告的一緻性情況;

2)基坑開挖分段長度、分層厚度、臨時邊坡、支錨設置與設計要求的符合情況;

3)場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狀況,基坑降水、回灌設施的運轉情況;

4)基坑周邊超載與設計要求的符合情況。

3.周邊環境,應包含下列内容:

1)周邊管道破損、滲漏情況;

2)周邊建築開裂、裂縫發展情況;

3)周邊道路開裂、沉陷情況;

4)鄰近基坑及建築的施工狀況;

5)周邊公衆反映。

4.監測設施,應包含下列内容:

1)基準點、監測點完好狀況;

2)監測元件的完好和保護情況;

3)影響觀測工作的障礙物情況。

(巡查工作應具有連貫性,由專人負責。巡查任務應落實到人,開挖前應就本工程的環境特征、圍護形式、重大危險源、施工工況等進行詳細的交底,明确巡查的重點;開挖過程中,通過巡查了解基坑及周邊環境的狀況,重要部位持續跟蹤,前後對比分析發展狀況,應定期彙報巡查成果,有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有關各方,研究對策,及時處置。)


七、檢測試驗

1.當采用抗拔試驗檢測土釘承載力時,同一條件下,試驗數量宜為土釘總數的 1%,且不應少于 3 根。

2.注漿用的水泥漿或水泥砂漿應做試塊進行抗壓強度試驗,試塊數量宜每批注漿取不少于 1 組,每組試塊 6 個。

3.噴射混凝土應進行抗壓強度試驗,試驗數量宜每噴射 500㎡取一組;對于小于 500 ㎡的獨立基坑工程,取樣不應小于 1 組,每組試塊 3 個。

4.錨杆抗拔力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 5%,且不應少于 3 根。

基坑工程安全檢查要點(基坑工程十項安全管理措施)9

(錨杆試驗時,計量儀表連接必須牢固可靠,前方和下方嚴禁站人。張拉過程中,孔口前方嚴禁站人,操作人員應站在千斤頂側面操作。)

5.土釘牆的噴射混凝土面層厚度,每 500 ㎡噴射混凝土面積的檢測數量不應少于一組,每組的檢測點不應少于 3 個。

6.混凝土灌注樁應采用低應變動測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檢測樁數不宜少于總樁數的 20%,且不得少于 5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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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下連續牆應采用聲波透射法對牆體混凝土質量進行檢測,檢測牆段數量不宜少于同條件下總牆段數的 20%,且不得少于 3 幅。


八、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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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4.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築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湧;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九、深基坑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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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坑發生坍塌前主要迹象

1.周邊地面出現裂縫,并不斷擴展。

2.支撐系統發出擠壓等異常響聲。

3.環梁或排樁、擋牆的水平位移較大,并持續發展。

4.支護系統出現局部失穩。

5.大量水土不斷湧入基坑。

6.相當數量的錨杆螺母松動,甚至有槽鋼松脫現象。


十一、應急響應

基坑工程施工與使用中,應針對下列情況啟動安全應急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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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支護結構水平位移或周圍建(構)築物、周邊道路(地面)出現裂縫、沉降、地下管線不均勻沉降或支護結構構件内力等指标超過限值時。

2.建築物裂縫超過限值或土體分層豎向位移或地表裂縫寬度突然超過報警值時。

3.施工過程出現大量湧水、湧砂時。

4.基坑底部隆起變形超過報警值時。

5.基坑施工過程遭遇大雨或暴雨天氣,出現大量積水時。

6.基坑降水設備發生突發性停電或設備損壞造成地下水位升高時。

7.基坑施工過程因各種原因導緻人身傷亡事故出現時。

8.遭受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影響的基坑。

9.其他有特殊情況可能影響安全的基坑。

(基坑工程坍塌事故會産生重大生命财産損失,應避免人員傷亡。基坑工程坍塌事故一般具有明顯征兆,如支護結構局部破壞産生的異常聲響、位移的快速變化、水土的大量湧出等。當預測到基坑坍塌、建築物倒塌事故的發生不可逆轉時,應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及臨近建築物内的所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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