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員的哨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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哨聲是裁判員引導比賽的主要信号,是傳遞判罰信息的重要方式。它不僅是比賽行止的信号,更可能關系到整場比賽能否順利進行。
需要鳴哨的情況及要求
根據比賽的需要,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哨聲。對需要鳴哨的幾種情況及對哨聲的要求統一如下:
1. 比賽開始(上、下半場)、進球後重新開始比賽
一聲長哨
2. 裁判員停止比賽
判罰任意球或球點球。
如果比賽需要暫停或中止。
比賽時間結束(包括上半時或全場比賽時間結束)。兩聲短促哨,接一聲長哨。
3. 重新開始比賽
踢任意球時,裁判員為保證規定的距離組織人牆後。
罰球點球。
4. 因下列原因停止比賽後重新開始
出示紅黃牌後。
處理受傷後。
替換隊員後。
除上述幾種情況外,以下情況可不鳴哨:
球出邊線或球門線比賽停止
擲界外球、踢任意球、角球
裁判員墜球
特殊情況酌情鳴哨:
球已越出邊線或球門線,隊員尚未停止比賽活動,裁判員應鳴哨示意球已出界。
糾正哨:踢任意球時裁判員管理糾正守方隊員退到距球9.15米的過程前,應向雙方交代明确“聽哨發球”,待糾正後以哨聲重新開始比賽。切忌用簡短的哨聲示意人牆行動,以免造成不必要誤會。
鳴哨的方法與要求
哨聲是裁判員使用的主要信号,必須準确及時,清脆果斷。哨聲不能代替複雜語言,在很大程度上足以表達裁判員執行判決時是否堅毅果斷,信心十足。一般地說,對裁判員哨聲的要求是在判罰及時準确基礎上鳴哨清脆有力,強弱适度。舉例說明:
1.比賽開始、結束哨聲應稍長,适度。
2.判罰犯規哨聲根據犯規輕重緩急有所區别:
·一般犯規,隻須長短适中,清脆有力一聲哨。
·野蠻、嚴重犯規,以突發性有力強音表達出“你的犯規很嚴重”這樣一種示意,對犯規隊員起到告誡作用。
3.減少不必要的哨聲,提高哨聲的“威嚴感”,裁判員應首先自我“淨化哨音”。
裁判員執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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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種執哨方法介紹并無統一規定和要求,但經過長期實踐證明采取吊在手腕上的執哨方式具有較為明顯的優越性,當裁判員看到犯規情況至含哨鳴響之前,對是否判罰或運用有利條款有一瞬間思考和再觀察過程,不緻發生一有情況就猝然響哨。
裁判員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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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任意球
單臂上舉,掌心向前。
此手勢應持續到球踢出後,并被場上其他隊員觸及或比賽停止時為止。
直接任意球
單臂側平舉,明确指示踢球方向。
球點球
單臂向前斜下舉,掌心向前,明确指向罰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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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黃牌
對隊員罰令出場警告時,分别出示紅、黃牌。
使用紅、黃牌時,應一手持牌直臂上舉,面向被處罰隊員,保持1~2米的距離,有短暫時間的停頓,使場内外均能看清是對哪名球員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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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攻有利
隊員犯規後,裁判員運用有利條款而不判罰時,應給以繼續比賽的手勢是,雙臂前舉稍作連續晃動。
并大喊“繼續”,要确保自己收尾的所有隊員能夠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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