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禦史發過一篇按清制異姓爵位可世襲罔替,張廷玉的三等伯爵,為何一世而斬的文章,很多讀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見,認為清代的異姓爵位并非是世襲罔替的,需皇帝特旨。對此問題,禦史還想再展開來說明。
讀者評論大緻而言是正确的,禦史在撰文時略有疏忽沒有詳細注明。但問題也不是這麼簡單,清代的異姓爵位的世襲情況非常複雜,不同的等級有着不同的規定。
清代異姓爵位官方的稱謂叫“世職”,從“世”這個字上大緻就能看出,它具有世襲的性質,區别在于是世襲罔替還是降等世襲,這就是問題的關鍵。
清代世爵共計九種:公、侯、伯、子、男、輕車都尉、騎都尉、雲騎尉、恩騎尉。但每個爵位又分等級,計二十七等,分别為:
公爵:分一、二、三等;
侯爵:分四等,一等候兼一雲騎尉,一等候、二等侯、三等侯;
伯爵:分四等,一等伯兼一雲騎尉,一等伯、二等伯、三等伯;
子爵:分四等,一等子兼一雲騎尉,一等子、二等子、三等子;
男爵:分四等,一等男兼一雲騎尉,一等男、二等男、三等男;
輕車都尉:分四等,一等輕車都尉兼一雲騎尉、一等輕車都尉、二等輕車都尉、三等輕車都尉;
騎都尉:分二等,騎都尉兼一雲騎尉、騎都尉;
雲騎尉:等一;
恩騎尉:等一。
清代世爵,凡晉等都是以雲騎尉為基本等級的,以封賞雲騎尉次數多少累計相加晉爵升等。按清制:得兩個雲騎尉就升為騎都尉,如果已經有騎都尉世職,再因功得到一個雲騎尉就可以晉升一等,為騎都尉兼一雲騎尉;以此類推,在一個爵位内部,凡再得一個雲騎尉世職,就可以晉升一個等級。
也就是說,在九等世爵中,如果從低一級世爵晉升為高一級爵位,那麼就需要兩個雲騎尉世職,如一等侯再得到兩個雲騎尉世職,那麼就可以晉升為三等公。
以上是清代世爵的一個基本介紹,至于如何承襲爵位,清代對此也有有具體規定的。
按規定,世職都有一定的承襲次數,并不完全是世襲罔替。乾隆十五年規定:一等公承襲26次,每降一等,承襲次數就減少一次。比如:一等公可以承襲26次,二等公就是25次,三等公就是24次,至雲騎尉隻準承襲一次。
從乾隆的這個規定中可以看出,雖然公、侯、伯等高級爵位似乎都不是世襲罔替的,但畢竟承襲的次數很多,所以和世襲罔替并沒有本質區别,因為從大清開國到滅亡,不過才兩百多年時間,一般家族傳承也就十幾代人而已。
子爵以下承襲的次數相對較少,不過朝廷也有相關政策,當世職承襲完以後,按規定被賞與七品小京官,并準許世襲罔替。後來乾隆又改為了賞賜恩騎尉,世襲罔替,就是說,凡是有世職的,不管經過多少代,最低都能獲得恩騎尉的世爵。
此外,對于世職世襲罔替的規定,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的标準。
順治時期規定,官員封爵原有規定次數的爵位,一律世襲罔替,凡以前封爵時沒有規定次數的爵位均不得世襲罔替。康熙時期又規定,凡是初封世職準襲次數超過15次的,一律世襲罔替。
到乾隆時,對何種情況下世職才得以世襲罔替作了一個總結性的規定:順治七年以前的封爵均系開國創業的軍功,一律照舊世襲罔替;順治七年以後,凡封爵如果規定其世襲罔替的,則遵旨世襲罔替。嗣後“遇有封爵,除奉特旨世襲罔替外,其餘均按襲次載入诰敕。”
自乾隆以後,清代官員的封爵除了奉特旨外,才能夠世襲罔替,一般情況下,都要按照爵位本身的承襲次數承襲。
如果官員因罪受到革職奪爵的處分,他的子孫後代還能承襲爵位嗎?
對于這個問題清代也是有明文規定的。《大清律》記載:“凡文武官員應合襲蔭者,并令嫡長子孫襲蔭。”并且清代律令和會典中還明确規定除嫡長子孫之外的代位繼承人的具體順序。
順治十七年規定,凡有世職承襲之人,如果沒有親生兒子,那麼爵位要由“親祖父及伯叔兄弟、侄男侄孫承襲,其輩分疏遠、及過繼族中之子,不準承襲。”
世職的繼承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中斷的,即使因犯罪革職不能承襲,但家族内血緣最親近的支系依然有權力繼承爵位。如雍正二年十月規定:“八旗世襲官員如因罪革退,不準其子孫承襲,應令伊嫡親兄弟承襲;若無嫡親兄弟,即襲于親兄弟之孫;如兄弟亦無子孫者,将原立勳績之處及獲罪緣由,與原立功人之子孫,一并查奏,其應否承襲之處,朕閱定。如此,庶為國家宣力之人不至泯沒矣。”
總體來看,清代異姓的高級爵位大多還是世襲罔替的,至于低等級的世職,也有數次按原等承襲,就是再不濟,朝廷也會保留恩騎尉這一頭銜,讓其子孫永享祖上餘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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