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主與個體經營戶的區别?1、個體戶(個體經營者):狹義上個體戶是不包個體工商戶,僅指以個人、家庭為單位,以個人勞動為基礎,擁有自己的勞動工具,從事商品買賣或提供勞務的合法勞動者常見的形式有:走街串巷的貨郎、流動路邊攤、小區門口賣菜的阿婆、擺地攤貼膜的小夥也就是說通過個人勞動倒賣一些自有的或者采購的商品,一般都是沒有在工商備案登記注冊的,沒有任何經營執照的,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私營企業主與個體經營戶的區别?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1、個體戶(個體經營者):狹義上個體戶是不包個體工商戶,僅指以個人、家庭為單位,以個人勞動為基礎,擁有自己的勞動工具,從事商品買賣或提供勞務的合法勞動者。常見的形式有:走街串巷的貨郎、流動路邊攤、小區門口賣菜的阿婆、擺地攤貼膜的小夥。也就是說通過個人勞動倒賣一些自有的或者采購的商品,一般都是沒有在工商備案登記注冊的,沒有任何經營執照的。
這部分勞動者沒有自己固定的經營場所,是在特殊環境、時代背景下産生的。會随環境的變化,受到工商管制。
在當前的形勢下,在相關部門的規範引導下,可以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内提供勞動服務。
比如一些農戶拿自己種的到鄉鎮集市上擺地攤,還有一些夜市擺攤者,流動小攤販。
2、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單個自然人申請個體經營,應當是16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請個體經營,作為戶主的個人應該有經營能力,其他家庭成員不一定都有經營能力。個體工商戶享有合法财産權,包括對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依據法律和合同享有的各種債權。
因此個體工商戶合法且通過工商備案的組織,并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比如一些小餐館、小店鋪。我們在消費的時候也能看到店家在牆上挂着自己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名稱裡多有比如工作室、經營部等,常見的“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
老版本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新版本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3、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夥企業業類型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而普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普通合夥人是因為其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被稱為普通合夥人的。合夥企業裡必須有至少1名普通合夥人的,而普通合夥企業至少需要2名普通合夥人,且普通合夥企業裡的合夥人大家都應該是普通合夥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隻能成為有限合夥人。
相對于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則是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至少有1人。
特殊普通合夥是對一些特殊行業的要求,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因其承擔的社會責任和提供服務的特殊性,必須合夥人都是普通合夥。目的是約束在執業過程不能侵害客戶的利益。在執業過程中,一個合夥人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标明“普通合夥”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标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标明有限合夥字樣。
4、有限公司(我國法定公司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責任有限,其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合夥企業,還可以是其他有限公司。但個體工商戶是不可以做有限公司的股東,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目前我國大部分都是有限責任公司,而且大部分人知道的也是有限責任公司,但是有限責任公司還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其中1人有限公司也就是股東隻有一個自然人,且一人控股占所有股份,因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故1個人隻能有1家1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類型很清楚地标識着"自然人獨資”。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在各個平台核查都是法人一人100%控股該公司,需要以自己财産對公司盈虧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除了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外,是可以投資入股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現是為了公司能在公開的市場将其股份劃分成等額進行交易。目前在我國的股票交易市場中能交易的公司均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要上市、挂牌的前一定都需要經過股改階段,需要符合相關規定才能對外交易。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基本都是1元1股,也就是将公司的注冊資本以1元為單位劃分成許多個相等的單元,再對外進行買賣交易。在交易過程中,會升值也會貶值,價格是波動的,也就是我們看到的股票交易市場裡股價每天都在波動。
但不是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能上市、挂牌,但是上市公司通常必然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必然是承擔責任的有限公司,同樣的有限公司不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情況是需要對外公開的,财報需要按規定定期對外公布,公司有重要事項也必須對外公布,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也體現了股東對公司的一個知情權。因此其管理制度、财務制度相對比較完善。
有限責任公司,是最普遍常見的,基本上對稅務、管理有些認識的,都會成立非1人有限責任公司,從而可以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但是随着注冊資本變成認繳制,很多投資者會不顧自己實際的經濟情況,将注冊資本都設置得非常高,明顯的風險就是公司經營出現問題的時候,個人将難以承受對應的責任。因此奉勸公司注冊應以實際經營需要設置注冊資本。
5、綜合結論
1、自然人可以做任何公司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但是需符合相關規定,如年齡、是否有違規、對應的競業限制等等。
2、個體工商戶不可以作為股東、合夥人去投資入股其他公司。
3、合夥企業可以成為有限公司的股東,合夥企業符合規定也可以是其他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裡的合夥人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東,也可以其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但是可以是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成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5、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但是特殊身份的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備注:部分内容來自網絡,原創不易,logo均已注冊。若有侵權重複請聯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