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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蓋章行為的法律問題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4 01:13:57

關于蓋章行為的法律問題?實踐中,圍繞蓋章的效力産生諸多争議比如法定代表人随意蓋章、蓋章行為不符合公司蓋章程序、蓋假章、公章的類型與合同行為不匹配等,蓋章的效力該怎麼判斷呢?,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關于蓋章行為的法律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關于蓋章行為的法律問題(蓋章的效力到底如何認定)1

關于蓋章行為的法律問題

實踐中,圍繞蓋章的效力産生諸多争議。比如法定代表人随意蓋章、蓋章行為不符合公司蓋章程序、蓋假章、公章的類型與合同行為不匹配等,蓋章的效力該怎麼判斷呢?

(一)蓋章效力認定的原則

因為公司不是自然人,是法律拟制的主體,所以存在通過蓋章行為體現公司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蓋章、簽名或按手印都可使得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簽署方均由有法律效力。根據《九民紀要》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司法實踐确立了“認人不認章”的規則,即判斷蓋章的效力,需要看蓋章的人是否有法定代表權或委托代理權,如果有,即使其蓋的是假章,蓋章行為也對公司産生效力。所以實踐中判斷蓋章是否存在效力的重點是判斷蓋章之日是否有權蓋章。

《九民紀要》

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後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别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後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緻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後,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後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緻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需要關注的重要事項1.法定代表人的蓋章行為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

那麼有人會問,公司内部對法定代表人的權限進行了限制,法定代表人超越了該限制,蓋章的行為如何認定?針對這點,《九民紀要》與《民法典》的規定還是存在一定差别。《九民紀要》第41條規定,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别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或者其他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九民紀要》并未提及善意的判斷,而《民法典》提及了善意的判斷。因《民法典》效力級别高于《九民紀要》,應适用《民法典》,所以即使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權限,隻要合同相對方是善意的,蓋章行為有效。

那麼有人會問,該如何判斷相對人是善意?針對此問題,需要考慮兩個層面,一個是善意的判斷,一個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善意”一般指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從保護交易效率的角度出發,公司應舉證證明合同相對人非善意。但是還需注意,對于《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别規定的情形,善意的舉證責任由合同相對方承擔。根據《公司法》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公司對外擔保,被擔保人應對公司決議進行合理審查,方為善意。

《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2.代理人的蓋章行為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内,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行為,由被代理人負責。

那麼有人會問,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蓋章呢,蓋章效力如何?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超越代理權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即無權代理規則。但如果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即表見代理規則。

3.什麼叫假章?

我們一般認為,個人冒充公司刻公司的公章進行蓋章,會被認定是假章。那麼還有如下情形,該如何判斷:

公司私自刻的但未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公章。筆者認為,未備案的公章,隻要合同相對人合理相信該公章在使用,符合交易習慣,不能認定該公章為假章。

公司已經備案但廢棄不用的章。筆者認為,隻要合同相對人不明知該公章是廢棄不用的公章,符合交易習慣,不能認定該公章為假章。

4.章的類型對蓋章效力有影響麼?

實踐中,我們存在公章、财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項目專用章等多種類型的公章,不同類型的章可能使用的場合不同,比如各類專用章。那麼本該在此種場合蓋的章卻用于另外的場合,蓋章的效力有影響麼?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蓋了項目專用章,但該買賣行為與該項目無關,蓋章效力如何?此種行為需要判斷,蓋章之人是否有明确的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如果有,不管蓋的什麼章,都對公司産生效力,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的章,不管是什麼類型的章,一般都對公司産生效力。如果沒有,需要判斷該蓋章行為的合理性,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結合交易習慣、場合的相關性等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格言】

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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