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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國道慘烈交通事故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01 14:41:23

1日傍晚,揚州市江都區新嘶華線高漢段發生驚魂一幕,一輛轎車突然方向失控,如同一匹脫缰野馬,沖向反向車道,接連撞上行人、電動車和好幾個攤點,多人被撞倒。事故共造成10人受傷,其中1人不治身亡。2日,事故肇事者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根據警方通報,初步排除肇事者酒駕、毒駕,事故原因系司機身體突然不适,駕車不當造成。那麼這樣的事故,肇事者将承擔什麼責任?

最新國道慘烈交通事故(司機突然不适)1

現場驚魂

下班高峰,轎車沖到逆向車道

接連撞上行人、電動車、路邊攤……

揚子晚報記者了解到,事發地點位于江都區新嘶華線高漢段的一處路邊集市。當時正是下班高峰,集市附近有很多攤點和行人。當地群衆介紹,9月1日傍晚5點50分左右,一輛由南向北行駛的黑色轎車,不知道什麼原因,就像發瘋了似的,先是撞到了該路段西側的一個攤點,随後向東撞到了馬路東面一個賣花木的攤點。擺攤賣花木的大媽說,當時要不是老伴反應快推了她一把,自己說不定命就沒了。

目擊者介紹,事故發生後,現場一片狼藉。事故中,肇事轎車先是失控,開上了逆向車道,随後接連撞上行人、電動車,又撞上了好幾個攤點,多人被撞倒。現場群衆趕緊報警求助,并伸出援手,積極救助傷者。肇事司機是個中年男子,他沒有逃跑,下車後,也被眼前的一幕吓呆了。

在江都區人民醫院,72歲的喬老漢肋骨骨折,多處體表擦傷,正在接受治療。他告訴記者,當時自己帶着孫子在逛集市,做夢也沒有想到慘遭橫禍。事故中,不滿3歲的孫子傷勢嚴重,1日晚上被送往醫院搶救,2日中午才蘇醒。

警方通報

肇事司機已被刑事拘留

事故系司機身體不适駕車不當引發

1日晚間,江都警方通報稱:1日傍晚17時50分,江都新嘶華線高漢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黑色轎車連撞路邊集場攤點和騎摩托車、電動車人員及行人,緻10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一名受傷女子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當地警方迅速趕到現場會同120人員将所有傷員送至醫院救治,同時控制肇事者并帶至公安機關調查,對是否涉嫌酒駕、毒駕進行檢測。經初步調查,肇事者蔣某某(浦頭鎮人)排除酒駕、毒駕,事故原因系蔣某某身體突然不适,駕車不當造成。

2日清晨,江都警方再次通報,事故肇事者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駕駛機動車對身體條件要求很高,要求駕駛人注意力集中,控制力強,身體條件無礙駕駛。駕駛人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都不得駕駛機動車。而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響觀察、判斷事物能力和控制行為能力的疾病。一般指取得駕駛證後新發的疾病,包括:精神病、癡呆、影響手腳活動的腦血管病、心血管疾病(器質性)、癫痫、美尼爾氏症、眩暈症、震顫麻痹、發燒、嚴重的耳疾、眼疾等。

記者采訪中,有知情者透露,肇事司機蔣某某患有心髒病,但事故是否跟心髒病有關,目前難下定論。

這樣的事故,肇事者該當何罪?

律師:雖非故意,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江蘇石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袁春明告訴揚子晚報記者,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

袁春明認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為因操作失誤造成的過失犯罪,犯罪嫌疑人雖然沒有酒駕、毒駕這樣的犯罪故意,但也能構成犯罪。駕駛人身體突然不适或者突發疾病,雖然屬于不可抗力,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狀況,比如,駕駛人患有低血糖,每天有一個時間段會出現頭暈目眩等症狀,駕駛人明明知道在這個時間段駕車會導緻危險,卻仍然駕車上路行駛,這也有構成犯罪的主觀要素存在。再比如,疲勞駕駛,高負荷工作後、長時間娛樂後駕駛,身體潛在的問題可能影響駕駛、造成危險等等。這類情況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雖無犯罪故意,但存在主觀過失,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相對于具有犯罪故意的危險駕駛行為,這類行為可以從輕處罰。

案例比對,理清罪責

南京市律師協會刑辯委副主任、江蘇冠文律師事務所李美佳律師就該事故與近年發生在南京的兩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件作了比對分析。

比對案件1:張明寶醉駕案

2009年6月30日晚上,從事建築工程承包的張明寶與朋友在南京江甯區金盛路吃飯并飲酒後駕車回家,沿途先後撞倒9名路人,并撞壞路邊停放的6輛機動車,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張明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目前張明寶在蘇州某監獄服刑。

李美佳認為,相對于張明寶的酒駕行為,蔣某某如果是因為突發疾病原因導緻車禍,那麼就屬于意外事件,無犯罪故意,不會和張明寶“同罪”;即便蔣某某知道自己患病,存在主觀過失,也隻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比對案件2:寶馬車肇事案

2015年6月20日下午1時53分,南京市區一輛寶馬牌轎車闖紅燈通過路口,接連撞上3輛車。造成被撞馬自達轎車駕駛人及車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車駕駛人受傷。事發後,寶馬車司機王某的精神狀态司法鑒定結果為“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公訴機關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訴到法院。

李美佳認為,“寶馬車肇事案”和蔣某某的交通肇事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仍存在“變數”。一個很關鍵的點在于,兩位當事人是否知道自身疾病情況。如果明知有病而開車上路,兩者都可能以交通肇事罪被追責。 揚子晚報記者 宋學偉

友情提醒

患病影響駕駛 應及時注銷駕照

否則查到會被罰

在以往媒體報道的司機行車時突發疾病的事例中,當事人往往因為在事發過程中表現出極為強烈的“責任意識”而引起人們的同情甚至贊美,如去年8月重慶公交司機行車途中突發疾病強忍疼痛安全停車、今年7月茂名長途大巴司機突發腦出血暈倒前踩住刹車等等。像揚州這次司機“突發身體不适”引發的重大交通事故似乎鮮有重點關注。

事實上,帶病開車的危害同樣需要引起關注。警方特别提醒廣大司機,開車時如遇身體不舒服,要第一時間盡最大努力停車。某些疾病患者開車,和酒駕一樣危險;行車時若突發疾病,同樣會對安全行駛造成巨大威脅。

警方人士指出,根據目前法規,雖然隻有患有器質性心髒病、癫痫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者,不得申領駕駛證,但駕駛人如果因疾病原因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适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30日内到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申請注銷駕駛證,否則根據規定,交警部門将依法處以罰款,并按相關規定注銷駕駛證。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陳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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