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動自行車号牌、電子行駛證的式樣是哪個部門制定的?
答:電動自行車号牌、電子行駛證的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2、《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單位的身份證明等用語的含義
答: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 一) 單位的身份證明: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 二) 個人的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 三) 電動自行車來曆證明:指銷售發票、轉讓協議、人民法院調解書、裁定書、判決書及仲裁裁決等有關證明材料;
( 四) 本規定所稱“ 三十日” 為自然日。
3、《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施行前已經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如何上牌登記?
答:《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施行前已經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應當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内申請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強制性國家标準的發放正式号牌,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标準的,發放臨時号牌。
依照《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申請發放臨時号牌,但無法提供電動自行車購車憑證或者其他來曆證明的,由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簽署《電動自行車來曆承諾書》後予以辦理登記。
4、《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何時施行?
答:本規定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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