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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做好過程質量控制,推動提高調查工作質量,生态環境部制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近日公布。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監督管理,推動提高調查工作質量,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範圍
本指南适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中初步采樣分析(即初步調查)的監督檢查(以下簡稱監督檢查)工作,包括對調查關鍵環節(采樣分析工作計劃、現場采樣和實驗室檢測分析)的監督檢查以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通過評審後的監督抽查。被檢查單位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活動的參與單位,如采樣分析工作計劃制定單位、現場采樣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編制單位等。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地塊調查的監督檢查。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标準(試行)》(GB36600—2018)
《地下水質量标準》(GB/T14848—2017)
《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原環境保護部2016第42号令)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複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9)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原環境保護部2017第72号公告)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複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環辦土壤〔2019〕63号)
三、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一)組織實施主體監督檢查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其中:
采樣分析工作計劃、現場采樣、實驗室檢測分析環節的監督檢查,由設區的市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可選擇其中任一環節開展監督檢查或全部環節均開展監督檢查。
對通過評審的調查報告,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抽查。
(二)組織實施方式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組織監督檢查工作。
1.自行組織專家開展;
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或者組織專家開展。
(三)監督檢查人員要求參與監督檢查工作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技術人員、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标準和規範;涉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的,應當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标準和規範;
2.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能堅持科學、客觀、公正、高效、廉潔的監督檢查原則,身體健康,能夠承擔監督檢查任務;
3.采樣分析工作計劃和現場采樣環節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具有環境、土壤、水文地質等相關專業背景,或者熟悉相關行業工藝流程,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并從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
4.實驗室檢測分析環節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具備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環境監測或相關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或具備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并從事環境監測或相關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監督檢查人員可從本省(區、市)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中選取,優先選擇參加過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以下簡稱企業用地調查)的人員。
參與監督檢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技術人員、專家,對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獲知的企業信息、調查結果等應當保密,做到廉潔自律,涉及利益關系時應當主動回避。
(四)第三方專業機構要求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國内注冊的法人單位,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社會信譽良好,無違法記錄;
3.具有承擔國家和地方生态環境保護有關規劃、标準、政策研究或咨詢的工作經驗;
4.具有3名及以上具備從事環境保護管理、政策、規劃、标準、技術咨詢工作經驗的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5.承擔監督檢查任務合同期内不得承接或者參與任務所在行政區域内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項目及其樣品分析測試項目。
(五)工作經費監督檢查工作經費應當列入生态環境主管部門預算。
四、工作程序與要求
(一)确定監督檢查對象1.必須開展監督檢查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活動(以下簡稱調查活動)
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地塊的調查活動,應當納入設區的市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範圍:
(1)企業用地調查确定的潛在高風險地塊,或者曾經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地塊,或者符合《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産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
(2)用途拟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或者規劃用途不明确的地塊。
社會輿情重點關注的地塊也應當納入設區的市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範圍。
2.第1條款以外的地塊的調查活動,納入設區的市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抽查範圍。抽取方式和抽查比例由設區的市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确定。其中,對在當地承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項目數量較多、調查報告評審一次性通過率較低、當年出現過監督檢查改正複核不通過、采樣複測表明調查報告結果存在重大問題的單位,應當加大對其調查活動監督檢查的頻次。
3.本行政區域内通過評審的地塊的調查報告,納入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抽查範圍。
(二)實施監督檢查
對列入監督檢查對象的調查活動,地方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開展監督檢查前通知被檢查單位。
1.采樣分析工作計劃環節重點檢查采樣分析工作計劃中的采樣方案(包括布點位置、采樣深度設置、檢測項目設置等)的科學合理性。檢查要點參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質量控制技術規定》)附3中的附表3-1。
應當由不少于2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采樣方案檢查,填寫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意見單(見附1,以下簡稱意見單),并将結果上傳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台。采樣分析工作計劃環節監督檢查工作原則上應當在現場采樣前完成。
采樣分析工作計劃制定單位在收到意見單後,組織改正,填寫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改正回複單(見附2,以下簡稱改正回複單),并将改正回複單、改正情況說明和相關佐證材料、修改後的采樣方案等材料上傳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台。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複核并在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台上反饋意見。
2.現場采樣環節選取部分采樣點,通過現場旁站等方式進行現場查看。重點包括:對照采樣方案确定的布點位置及理由,查看與現場情況的一緻性;涉及現場調整點位的,需檢查點位調整的合理性;查看采樣過程操作的規範性,現場查看要點參考《質量控制技術規定》附3中的附表3-2。必要時,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查看的同時,可以在疑似污染區域采集樣品或者在現場采集密碼平行樣品的位置同步采集平行樣品用于後續環節的監管。
現場查看活動應當由不少于2位監督檢查人員參與。現場應記錄查看點位、查看項目、查看結果,并拍照記錄發現的問題,填寫意見單(見附1),現場反饋給現場采樣單位。
現場采樣單位現場改正後(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可以重新采樣),填寫改正回複單(見附2),提供改正情況說明和相關佐證材料。監督檢查人員現場複核無誤後,将确認後的改正回複單及改正情況說明和相關佐證材料利用調查質控APP上傳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台。
3.實驗室檢測分析環節可以通過赴檢驗檢測機構現場查看的方式,查閱相關記錄,或者采取平行樣品比對分析、統一監控樣品分析等方式對相關地塊的樣品分析測試質量進行檢查。實驗室檢測分析環節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依據相關單位提交的采樣分析工作計劃,在樣品分析測試結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
(1)采取赴檢驗檢測機構現場查看方式。現場查看應當由不少于2位監督檢查人員參與。現場查看要點參考《質量控制技術規定》附3中的附表3-3。現場應記錄查看項目、查看結果,并拍照記錄發現的問題,填寫意見單(見附1),反饋給檢驗檢測機構,并利用調查質控APP上傳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台。
(2)采取平行樣品比對分析、統一監控樣品分析方式。平行樣品比對分析要求按照《質量控制技術規定》附4執行。統一監控樣品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向檢驗檢測機構發放,檢驗檢測機構将統一監控樣品與調查樣品同批次進行分析測試。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對統一監控樣品測定值與指定值之間的相對誤差進行評價,在最大允許誤差範圍内的測試結果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原則上,統一監控樣品合格率應達到100%。
(3)檢驗檢測機構在收到意見單或者平行樣品比對分析、統一監控樣品分析結果後,對發現的問題或不合格結果組織自查原因并逐一改正,對出具的檢測結果進行檢查和評估;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可以根據評估結果對數據存疑的地塊采取包括重采重測在内的改正措施。檢驗檢測機構完成改正後,填寫改正回複單(見附2),并提供改正情況說明和相關佐證材料。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複核,并将确認後的改正回複單及改正情況說明和相關佐證材料上傳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台。
4.通過評審後報告抽查環節(1)報告質量抽查
對評審通過的調查報告,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抽查,檢查要點參考《質量控制技術規定》附3中的附表3-4。對抽查發現問題的,填寫意見單(見附1),并反饋給組織評審的地方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質量抽查工作應當在報告評審通過後30日内完成。
(2)開展采樣複測對經抽查發現報告結果存疑的地塊,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者要求設區的市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采樣複測。采樣複測工作原則上應當在報告質量抽查後的30個工作日内完成。
采樣複測應當組織專家現場踏勘,确定采樣點位、采樣深度和複測項目。選擇地塊内最有可能存在污染的區域布點,每個地塊不少于2個區域,每個區域至少布設2個土壤點位和1個地下水點位(若不存在地下水可不布設),土壤和地下水可在同一點位。複測項目主要針對結果存疑的檢測項目,必要時土壤樣品複測項目包括《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标準(試行)》(GB36600—2018)中45項基本項目和地塊特征污染物,地下水樣品複測項目包括地塊特征污染物。複測樣品應當按相關标準或者規範進行留樣保存。
對采樣複測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将采樣複測結果通知設區的市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由設區的市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反饋給委托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活動的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業主單位對采樣複測結果有異議申請再次複測的,應當向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說明理由。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再次複測的,應當組織再次複測。再次複測應當使用留樣保存的複測樣品檢測;超過留樣保存期限的,應當組織再次采樣。
五、改正要求與結果運用
采樣分析工作計劃、現場采樣、實驗室檢測分析環節的監督檢查結果、問題改正及複核情況等應當作為判斷調查報告質量的重要依據,作為報告評審時的重要參考。調查報告評審,應當就采樣方案的合理性、《質量控制技術規定》是否落實到位等給出明确意見和結論。
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未完成改正、複核的,應當不予通過評審。
采樣複測發現報告結果存在重大問題的,如報告結論錯誤、存在未查明的污染物或者污染區域等,組織評審的地方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複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以下簡稱《報告評審指南》)責令業主單位重新調查,并重新組織評審;對評審存在重大疏忽的評審專家,依據《報告評審指南》及有關規定,動态調整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并将有關情況抄送專家所在單位。
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将監督檢查發現的典型案例在其官網予以公布,并同步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予以公開。
(來源:生态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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