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水業公司從事水站庫管工作,工作時間為早八點到晚五點,中午休息就餐時間一小時。但實際情況中,午餐期間王某仍需接聽工作電話并執行送水等工作。八年後,王某被調到新崗位工作,工作時間為上二十四小時、休七十二小時,即“上一休三”的工作模式。那麼,王某午休就餐時工作否屬于加班,“上一休三”工作模式是否超出法定工作時間?
律師解答
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規定,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勞動定額标準工時制度,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安排加班,超出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費。
本案中,王某的第一個崗位,中午一小時的時間是休息就餐時間,但王某是仍需要接聽訂水電話并送水的,處于工作狀态,所以按照早八點到晚五點時間計算,王某每天的工作時間達九小時,超過法律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的規定。
王某的第二個崗位,執行“上一休三”工作模式,據此在月周期内,王某每月的工作時間達180小時,而法律規定的每月工作時間标準為174小時(21.75天*8小時/天),根據有關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規定,王某每月實際工作時間總數已超過法定标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所以,王某可向某水業公司主張支付第一個崗位期間每日1小時的加班費,及第二個崗位期間每月6小時的延時加班費,支付标準為王某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1.5倍。
适用法律
《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
(據湖北省總工會微信公衆号消息 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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