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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請和分戶怪圈【村長曉佳一】圖文記錄鄉村生活,書寫“三農”問題,解讀社會焦點!敬請點擊關注!
最近總有網友對宅基地“情有獨鐘”,想要在農村再建棟新房子。但是我們知道按照價值來說,農村建房子其實是不劃算的,雖然建房成本比城市買房便宜,但就如網絡上流傳的一樣“甯要曹縣一張床,不要北京一套房”。房子的價值不僅體現在成本上,更重要的是地理位置和使用頻次。
農村建房是“香”,獨門獨戶鄉村小别墅,早上看日出,晚上望星星,但是哪怕和小縣城的兩居室比,價格上卻是相差萬千,農村房子基本上沒人買,當然這也和政策有關,農村的房子隻能賣給本村還要滿足“一戶一宅”條件的村民。
但是并不是人人都買得起城市的高樓大廈,動辄百八十萬甚至四五百萬農村大多數人拿不出來,因而不得不選擇在農村建房子,但是不少網友反映近幾年農村宅基地難以審批,一托就是好幾年。
有些家庭一戶住了十來口人,可以說是居住特别困難,孩子都長大了,連獨立的房間都沒有,完全可以滿足“一戶一宅”的條件了,但是卻總是審批不通過,要求家庭成員分戶,才能夠申請宅基地;而去分戶式則要求提供本人房産證。
有網友不禁氣憤:如果我買得起房或者有房子還要分戶申請宅基地幹什麼?不就是因為沒有才來申請的麼?就這樣“申請宅基地要分戶,而分戶就要有房産”,遲遲辦不下來。
宅基地如何申請?按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将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申請的條件為:⑴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确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⑵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⑶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不能申請的情形為:①不符合村莊規劃的;②已列入土地征收範圍的;③依法劃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設範圍的;④搬遷撤并類村莊範圍内的;⑤原有宅基地未承諾退出,申請新建的;⑥有轉讓、出租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行為的;⑦不符合分戶條件以分戶名義申請宅基地的;⑧離婚一方自願放棄法定應得宅基地和房産權利,再申請的;⑨自願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再申請的;⑩已實施搬遷安置,再申請的;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批準建房的。
農村分戶條件而農村家庭分戶必須堅持老有所養,戶有所居的原則,按照子女數确定分戶數,父母應與其中一子或招入贅婿的女兒合并為一戶,原則上不得将父母單獨分為一戶。分戶的子女必須達到法定婚年齡。分戶後無它處集體土地上住房的,可以申請一處宅基地。
農村家庭以下情形可以分戶:
⑴家庭成員有兄弟2人以上或女兒招入贅婿戶口已遷入女方家庭所在地(不含一女戶招入贅婿)并滿足法定結婚年齡的農村居民要求分戶的,可以進行分戶;
⑵因離婚、家庭内部糾紛确實不能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進行分戶。
⑶能夠獨立生活和穩定的經濟來源,有固定的住所。
而獨生子女家庭、無子女抱養兒孫家庭是不被允許分戶的。
分戶與宅基地申請不得設立互為前置條件從以上宅基地申請和分戶條件能夠清晰明确,宅基地申請與分戶并不是一定要如此,大多時候隻是一種地方人員的誤讀。
對于這種情形,《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就明确表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要依法落實“一戶一宅”要求,嚴格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宅基地标準,不得随意改變。注意分戶的合理性,做好與戶籍管理的銜接,不得設立互為前置的申請條件。
江蘇南通市近日在《全市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政策問答》中再次強調,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資格條件由縣(市)區政府提出指導性意見,鎮、村在符合法規政策前提下,經民主協商,可實行“一鎮一策、一村一策”。注意分戶的合理性,做好與戶籍管理的銜接,不得設立互為前置的申請條件。
因此不論是分戶還是宅基地申請隻要符合政策要求,二者的關聯性并不強,宅基地申請需要符合分戶條件,分戶需要有房産證明這樣的怪圈本就不應該存在,因而想要在農村建房并且一戶一宅的等申請條件的,可以安心申請建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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