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我懷孕,強迫我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申請書》,并強行删除我上班的打卡指紋記錄,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我10萬元損失!”
王小花在2019年1月29日經過面試成功入職公司,從事會計方面的工作,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9年2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約定試用期至2019年7月28日止。雙方2019年7月29日解除勞動關系,王小花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訴至法院。
王小花稱:我試用期為三個月,在2019年4月提前結束試用期轉為正式職工了,4月份轉正的時候還給我漲薪了。後來公司因我懷孕,就強迫我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申請書》,并強行删除了我上班的打卡指紋記錄,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稱:因王小花在試用期内的個人心态、專業能力、職業操守、工作表現及工作質量不佳,具體表現為:試用期轉正評估不合格、開錯發票、上級交代的工作多次未能及時完成、工作質量不符合要求、工作責任心不夠、不遵守公司早會制度、多名銷售顧問反映态度不好,因此不符合錄用條件,故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屬于在試用期内合法解除,并稱王小花工資在4月後有增加是因為存在加班的情況,所以工資才會有小幅度增加。
一審法院認為:王小花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原告試用期至2019年7月28日止,公司主張其解除勞動關系系因王小花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屬于合法解除。
但是,首先,《試用期轉正審批表》顯示王小花的試用期到期日為2019年3月29日,該審批表及《員工試用期考核表(一)》均顯示部門主管、部門經理、行政部批複同意王小花轉正,而總經理在審批表上批複不同意原告轉正的時間為2019年5月27日,與各部門批複時間相距時間較長,且《員工試用期考核表(一)》上并無總經理審批意見;其次,王小花在職期間的工資自2019年4月起較2-3月的工資有較大增長,公司雖稱是因為存在加班的情況,但對此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法院對該主張不予采信。
其次,公司雖提供記賬憑證、發票、《銷售合同》、收款通知書等證據用于證明王小花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但大部分發票未顯示由王小花開具,《銷售合同》亦無乙方簽章,且該主張與前述《試用期轉正審批表》《員工試用期考核表(一)》上部門主管、經理、行政部意見相矛盾,而《關于王小花勞動糾紛的有關說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為公司單方制作,故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小花存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開錯發票、上級交代的工作多次未能及時完成、工作質量不符合要求、工作責任心不夠、不遵守公司早會制度、多名銷售顧問反映态度不好”等問題。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王小花在2019年4月通過試用期并轉為正式員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并非處于試用期,公司在王小花懷孕期間解除與王小花的勞動合同關系違法。王小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判公司賠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産假工資、孕期及哺乳期工資累計76269.15元。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稱: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試用期轉正審批表等證據可知公司系在試用期内解雇王小花,解除的理由合法合理且證據充分。員工的入職、離職、升職或調動等均應以公司總經理意見為準,在王小花沒有證據證明試用期轉正審批表為虛假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審批表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試用期轉正審批表明顯不合法。記賬憑證系從王小花的系統工号提取,顯示記賬人為王小花,該憑證與王小花提交的查詢列表憑證一一對應,可以證明王小花工作期間經常記錯賬,達不到崗位要求。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争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公司于2019年7月以王小花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從王小花的《員工試用期考核表(一)》、《試用期轉正審批表》等證據來看,王小花于2019年3月29日試用期結束,王小花的部門主管、部門經理、行政部均批複同意王小花轉正,雖然根據公司的陳述,公司的總經理于2019年5月27日在《試用期轉正審批表》上批複不同意王小花轉正,但公司此時也并未以王小花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直至2019年7月公司才以此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顯然缺乏依據。
其次本案中,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王小花如何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員工即使在試用期内,用人單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亦需要充足的理由,而非具有任意解除權。故一審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并判決公司向王小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當事人系化名)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對女性存在歧視,一面試就問是否有男朋友,什麼時候準備結婚,預計什麼時候要孩子。如果問到已婚并且已經生了一胎的,還會咄咄逼人問近期有沒有生二胎的打算。
女性懷孕是人之常情,每個家庭都會出現孕婦,應該予以寬容和理解,公司過于咄咄逼人,隻站在維護公司的角度,連一個孕婦都容不下,往往容易失去人心,對公司經營也産生不利影響。當然,也不排除有些孕婦有恃無恐,但這也是個别情況,大部分職場女性都是比較理智的,事實上,也有很多孕期的女員工直到進産房前還在埋頭苦幹、專心處理工作。
而且《勞動法》明确了單位不能以孕期女性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如果企業認為孕期女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也完全可以基于生産經營的需要,與孕期女員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适當合理地變更其工作崗位,如果一味隻是想着用陰招逼退女員工,公司自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善待員工的企業,才能讓員工無後顧之憂全身心投入工作中,投桃報李的道理,大家還是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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