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鑫:若二審維持原判無法活下去#2019年10月,江秋蓮以生命權侵權為由對劉暖曦(原名:劉鑫)提起訴訟。
2022年1月10日,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劉暖曦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後劉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昨日,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此前一審未出庭的劉鑫此次到庭參加了訴訟,并在庭審中辯稱:江歌被殺害完全是陳世峰的行為所緻,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表示自己沒有工作,沒有朋友,沒有希望,如果二審維持原判,則自己隻有死路一條。
其實,傳統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類似劉鑫這種動不動就振臂高呼“死啊、活啊”的情況還挺常見的,比如婚姻家庭類案件、執行類案件,再就是這種侵權案件。
拿離婚案件來說,通常不願意離婚的一方,會喊着“你判離婚,我就不活了”;
執行案件中,一些被執行人如果被強制執行,比如拍賣其房産,常見的就是鬧着不肯搬,嘴裡還要叫嚣“我死給你們看”。
再甚者,有的還會威脅辦案法官:“我絕不會放過你們”。
▲摘自澎湃新聞,原文标題:《威脅法官“你必須判我赢,我知道你家住哪兒!” 被判1年6個月》
這些人的目的隻有一個,就是希望通過自己的威脅行為,讓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
那麼類似劉鑫這種跳梁小醜一樣的行為,會對最終結果産生多大影響?換言之,二審改判的幾率大嗎?
首先,我國法院審判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即一個案件要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宣判後方可宣告終結并發生法律效力。
當然,如果一審後各方當事人或者被告人不上訴、檢察機關不抗訴的,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我國司法制度規定了兩審終審制度,那麼二審就負有糾錯一審的職責。
但司法實踐中,二審改判的幾率是較低的,主要原因有:
1、一審案件已經經過雙方舉證、質證、辯論等審理過程,審判人員對于案件的基本事實一般都有了比較清晰的認知,得出錯誤結論的幾率較低。所以如果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二審會依法予以維持。
2、如果一審中有遺漏申請鑒定、調取證據的,二審通常不予接受。比如,對于債務欠條上的簽名真實性有異議,被告經過一審法庭提示拒絕申請鑒定的,視為放棄權利,如果被告在二審中重新提出申請且被法院接受,将會對原告不公。
且在一審中承認的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在二審不得反悔。
3、有的當事人上訴時,并沒有明确的思路和方案,對于一審确有不當的地方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請求錯誤。依據不告不理原則及當事人享有處分權的原則,對于超出訴訟請求的部分,法院不予審理。
同樣的,對于上訴人沒有涉及到的一審确有遺漏的問題,二審也不會進行處理。
這次也有人問了,能不能二審判劉鑫多賠點?答案是不能,因為江秋蓮并沒有提起上訴,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會就“多賠償”進行審理。
4、俗話說,證據為王,二審如果想要翻盤,那麼最重要的就是能夠提供起到重要作用的新證據,即使你巧舌如簧,說的天花亂墜,但如果未按照規定提交新證據,則二審無法得到支持。
此次二審,劉鑫方列舉了五項上訴理由,其中包括一審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認定基本事實的證據不足、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适用錯誤以及一份特别說明。
但其對上訴請求事項僅作了當庭陳述,并未有相關的證據進行支持,雖然劉鑫方向法院申請了證人參加庭審,但由于證詞與案件無關聯性被法院駁回了申請。
此外,一審判決賠償數額并不算太高,即使是二十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也是有判決先例的。
最後,拿案件本身來說,由于受到的關注太高,一審法院在審判程序、基本事實的認定、法律适用以及最後的判決上,一定是慎之又慎的。
綜上,此次二審改判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
劉鑫曾經在社交平台上用小号稱,事情過去這麼多年,自己承受了這麼久的網暴,可以恩怨相抵了!
一條人命,如何能夠恩怨相抵?
江媽媽一審判決後曾表示:雖然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與她心中所期相差甚遠,但重要的是法律肯定了江歌的行為,認定了劉鑫有錯,這對她與九泉之下的江歌來說都是一種很大的安慰,所以她沒有上訴。
對一個中年喪女的母親來說,即使賠償金額再大,大到可以買下整個世界,但唯獨換不來她的孩子,那又有什麼意義呢?
上訴是劉鑫的權利,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事實,講證據,遵循法理與道德,不是你一哭二鬧三上吊,就能改變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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