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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如家遇到小廣告是真的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5 06:25:37

住如家遇到小廣告是真的嗎(此如家非彼)1

△圖文無關

日前,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稱和美酒店)在去哪兒網站上發現一條評論,一網友在2017年5月投訴稱,“不是如家,隻是盜了個名字,門店特别小,看起來更像是個招待所而不是酒店”。

該網友評論的店名為湖南如家酒店月湖點棧店(以下稱點棧店)。該店回複稱,已于3年前加盟湖南如家,并取得了授權書。

因為陸續接到投訴,和美酒店将一些打着“如家”名号的非加盟店起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其中就包括點棧店。梳理發現,早在2016年湖南高院已經二審判決湖南如家停止商标侵權、更改企業名稱,在媒體上發表聲明并賠償和美酒店60萬元。但在此後,點棧店仍一直以湖南“如家”的商标進行宣傳。

12月21日,經長沙中院一審判決,點棧店因侵犯和美酒店的商标權,被判賠償5萬元。

起訴:打着“如家”名号但并非加盟店

“我們陸續接到不少投訴,稱所住的連鎖酒店存在環境差、服務差等問題,但核實後發現這些所謂的‘如家’酒店和我們沒有關系。”和美酒店的代理人告訴記者。

“如家”商标所有權人為如家酒店連鎖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續展注冊後有效期至2023年3日20日。2005年6月1日,如家酒店連鎖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如家”注冊商标(第3052162号)許可給和美酒店使用,适用種類為飯店、餐館、旅館預訂、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服務,許可方式為排他許可,并約定和美酒店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涉及該商标的侵權行為進行起訴。

12月21日上午,一場“如家”告“如家”的案子在長沙市知識産權法庭開庭,原告是和美酒店,而被告是點棧店。和美酒店提出了高達15萬元的經濟索賠。

“我們沒有授權它成為我們的加盟店。”和美酒店代理人稱,被告在未經原告授權的情況下,在其賓館招牌“湖南如家酒店月湖點棧店”中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标中相同的“如家”文字,在其賓館外現、經營場所、網絡宣傳及房間預訂服務中,多次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标中相同的“如家”文字,被告使用上述标識經營與原告相同的服務項目,其行為足以引起相關公衆産生混淆。“從‘去哪兒’網用戶評論來看,也确實産生了這種混湧。用戶入住後因服務質量差才發現不是原告旗下酒店,有多條類似‘不是如家,隻是盜了個名字’、‘ 居然不是如家’等混淆評論。”

2008年3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原告“如家”商标進行了馳名認定,“如家”品牌經過多年經營,已成為全國酒店業知名品牌。該代理人表示,在被告便用“如家酒店”進行賓館經營時,“如家”商标已經具有了一定的顯著性和市場知名度,被告作為同行業競争者理應知曉,應該主動避讓。“但被告在經營之初就存有‘搭便車’、‘ 傍名牌’的故意,在酒店裝潢、商業宣傳等均突出便用‘如家’文字,使消費者誤認,嚴重損害了‘如家’品牌的商譽。”

答辯:為學習經驗曾花錢加盟另一“如家”

記者搜索發現,目前在“去哪兒”網上,點棧店已經更改了酒店名稱為點棧公寓酒店。在展示的酒店照片中,也拆除了“如家”的字樣,顯示為湖南點棧酒店月湖點棧店。

點棧店的代理人稱,在招牌中使用“如家”的字樣,點棧店是拿到了授權的。隻不過,點棧店的授權不是來自和美酒店,而是來自湖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沒有實施侵犯原告商标權的行為,正是因為尊重并注重知識産權的保護,被告的酒店與湖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向湖南如家支付了加盟費用,得到授權後被告的酒店才使用湖南如家酒店品牌。”該代理人稱,被告的酒店主要為公寓式酒店,酒店房間分散在居民樓内,客房數量僅有35間,房價在130元左右,規模較小,在取得授權後沒有對外突出宣傳、顯示湖南如家的授權品牌,因湖南如家品牌獲得客源的機會較低。

他表示,加盟的原因主要是為了學習湖南如家的酒店經營模式和管理經驗。

同時,被告在收到本案的傳票後,才知曉湖南如家的品牌可能涉嫌侵權。被告的酒店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品牌,被告的酒店主觀上沒有侵犯原告商标所有權的故意,湖南如家被認定為侵權,被告的酒店也是涉案糾紛的受害者。

2年前湖南如家被判更名

點棧店取得湖南如家加盟授權的時間為2014年,但僅僅在一年後,湖南如家就因為涉嫌侵權被告了。

2015年7月,和美酒店在長沙提起訴訟,起訴湖南如家酒店股份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權,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長沙中院審理後,一審判決湖南如家停止侵權、更改企業名稱,在媒體上發表聲明并賠償和美酒店60萬元。湖南如家不服并提起上訴。2016年8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自2005年開始,自然人陳某陸續以“如家”為字号成立個體工商戶和公司。2006年7月6日,湖南如家登記成立,登記機關為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高院二審認為,湖南如家在其網站首頁突出使用了“湖南如家酒店”,在攜程網、藝龍網上使用了“如家酒店公寓”,在其經營場所的店招、廣告牌、服務工具上大量使用了包含“如家”文字的标識,經營業務與和美酒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同類,構成對和美酒店“如家”商标專用權的侵害。

此外,湖南如家公司在後注冊并使用“如家”作為其企業名稱,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譽的主觀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容易誤導公衆,構成不正當競争。和美酒店在經營中使用“如家酒店”“如家快捷酒店”沒有侵犯湖南如家公司的企業名稱權,湖南如家的企業名稱應予以變更。在一審判定湖南如家公司停止侵權後,湖南如家公司仍然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其主觀過錯比較明顯。

法院:因侵權被判賠償5萬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審理,長沙中院對該案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賓館外觀标識和内部陳設使用了“如家賓館”的文字,被告為原告商标核準經營範圍的賓館服務行業,屬于提供與原告商标核定經營範圍相同的服務,足以引起混淆,構成對原告商标權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緻使原告承受的損失或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在無法查明原告損失、被告獲利的情形下,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商标知名度、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酌定原告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為5萬元。

最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效力起10日内賠償原告5萬元。

潇湘晨報記者周淩如 長沙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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