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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實務研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8 10:09:17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實務研究(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值班律師參與問題探析)1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新時期新形勢下适應中國國情、适應以訴訟為中心的刑事改革、遵循人權保障理念的一項制度設計。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準确及時懲罰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檢察機關是制度适用的主導者、訴訟權利的保障者,然而,協作式訴訟模式需要控辯雙方共同參與。為保障認罪認罰程序正當、控辯平衡,辯護人、律師的存在就顯得既必要又重要,其承擔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确保認罪認罰自願性的重要職責,在具體的案件中要充當法律咨詢者、與檢察官協商的代言者、與司法機關的協作者等多元角色。

在近兩年全國檢察機關的共同努力下,現階段律師參與在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已經按照規定基本實現了全覆蓋,而這其中大部分是值班律師參與其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對此,值班律師是否能夠普遍有效參與、是否能夠實際保障刑事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是我們應該關注的問題。

兩高三部《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值班律師的概念、提供法律幫助的職責範圍、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定和細化:一是提供法律幫助,如提供法律咨詢、提供程序選擇建議、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幫助申請法律援助等;二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明認罪認罰有關規定和法律後果、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量刑、訴訟程序等事項提出意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現場見證,确保真實性和自願性;三是明确值班律師具有會見權和閱卷權。

由此可見,值班律師除沒有調查取證、出庭辯護的職責和權利外,實際上已與辯護律師基本無異。但筆者發現,在實務中,特别是在偏遠基層,一方面法律援助資源嚴重短缺,值班律師數量嚴重不足的客觀現狀導緻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無法滿足案件辦理需要;另一方面現有規定對值班律師的參與程度和履職下限未做明确規定,值班律師廣泛存在怕擔責情緒,普遍簡化履職;以上兩點客觀條件的限制使得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參與深度不夠,并衍生出一系列問題:

一是值班律師所提供的法律咨詢、定罪量刑建議、案件處理意見往往過于簡單籠統,無法實質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充分幫助,甚至有的值班律師的參與僅停留在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的見證上,客觀上并未全面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

二是值班律師的短缺使得一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存在一名值班律師同時為同一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問題。關于能否如此操作現無明确規定。有觀點認為,雖無明确禁止性規定,但從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内容來看,很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實體權利,值班律師在維護一方合法權益,如共同犯罪之間關于主從犯的認定、量刑等時,可能會對另一方權益有所影響,故而,該觀點認為,基于利益沖突的考慮,不宜由同一值班律師同時對兩名及以上同案犯提供法律幫助。也有觀點認為,雖應盡量避免這種情形發生,但值班律師的職責最核心的還是提供法律咨詢、進行程序上的幫助、釋明法律含義以及确保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故而在客觀條件确實限制的情況下,可以由同一值班律師見證多名同案犯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和提供法律幫助;

三是一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某律師擔任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時,是否可以作為值班律師為其他同案犯提供法律幫助的問題,以及某律師擔任某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時,能否作為值班律師為該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問題。對此,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時,再擔任值班律師為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無疑會産生直接的實體利益矛盾沖突,故雖同樣沒有禁止性規定,但大多數觀點認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此時不能兼任值班律師。而實務中此種現象普遍存在。

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思考解決:

(一)明确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最低标準。實踐中出現的值班律師無法有效幫助的問題,不論是案多人少的客觀原因,還是值班律師積極性不高、責任心不強的主觀原因,都有一個共同的源頭,那就是當前的規定、指導意見中并沒有明确的指出值班律師所應提供法律幫助的程度和最低的标準。值班律師有諸多職責,但在程序設計中必須進行且可以考量的僅“見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一項。對此,應探索建立更加詳盡的值班律師參與案件、提供法律幫助的實施辦法,對其提供法律幫助的程度和最低的标準加以明确。

(二)加強經費保障,合理配備法律援助資源。《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确規定:對律師資源短缺的地區,可采取在省、市範圍内統籌調配律師資源,建立政府購買值班律師服務機制等方式,保障值班律師工作有序開展。根據該項規定,一是可在市一級範圍内探索建立全市值班律師庫,某地區在個案中出現值班律師資源短缺的情況時,可調配全市值班律師庫中其他地區的值班律師參與;二是完善政府購買值班律師服務機制,某地區在個案中出現值班律師資源短缺的情況時,可啟動政府購買機制,向不在本地值班律師庫中的職業律師臨時購買值班律師服務。

(三)建立健全值班律師履職考核評估機制。一是完善質量服務評估制度,對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情況建立台賬、做好登記,同時定期召開公檢法司以及看守所聯席會議,通過聯席會議、對當事人服務滿意度的回訪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專業考評初步評估服務質量;二是建立值班律師積分制和投訴機制,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的數量、考評質量、當事人滿意度、被投訴情況等綜合進行積分考核,考核結果與其提供法律服務所獲取的補貼相挂鈎。


作 者:王藝媛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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