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中明确納稅人具有陳述申辯權:“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我們就不得對您實施行政處罰;即使您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我們也會向您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我們不會因您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作出前的聽證程序在解決納稅争議中有意想不到的作用卻常被納稅人忽略,而陳述申辯權在其中也具有重大意義。
01
在涉稅争議中為什麼要選擇
聽證程序尋求法律救濟?
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的各類稅務違法行為通常會依法作出補稅等納稅義務處理決定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不被公權力侵害,納稅人可通過法律賦予的陳述權與申辯權、申請聽證、複議以及提起行政訴訟等尋求救濟。
稅務處理決定與稅務處罰決定均基于違法事實作出,前者是補繳稅款和滞納金的決定,後者是基于少繳稅款的處罰決定,因此稅務處理決定是稅務處罰決定的基礎,對稅務處理決定進行救濟更為重要。然而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事項處理決定屬于納稅争議需複議前置,且納稅人須在規定期限内先繳納稅款及滞納金或提供擔保後才可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而稅務處罰決定無需提前繳納罰款,也無複議前置的規定。也有部分納稅人試圖“曲線救國”,隻對稅務處罰決定申請複議或直接提起訴訟,結果也不甚理想,因為稅務處理決定與稅務處罰決定雖有關聯但也相互獨立,司法裁判對如何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也無統一的觀點。
那麼哪種救濟方式對納稅人最為有利?大多數納稅人在收到稅務處理決定與稅務處罰決定後,面對巨額補稅與罰款後才想到尋求法律救濟,此時因“繳稅前置”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才能“花錢買訴權”,這時我們不妨換個思路,在《稅務處理決定書》與《稅務處罰決定書》作出之前,我們有什麼權利?
通過稽查局内部審理或者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所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稅務處罰決定出具前納稅人無需繳納稅款、滞納金即可要求聽證,且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而到了複議環節,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才會以聽證的方式審理複議案件。相對而言,稅務處理與稅務處罰決定作出前申請聽證對納稅人最為有利。
02
納稅人為什麼要重視陳訴權與申辯權?
聽證程序的本質是利用陳述權與申辯權說明案件事實,準确适用法律,最主要運用于聽證程序的質證環節。因此在稅務處理決定與處罰決定作出前的聽證程序中,稅務局據以作出決定的證據還在形成過程中,經過聽證環節的質證被否定的可能性很大,此時相比複議、訴訟程序,也更易于與稽查局調查人員、主持人溝通。而且聽證程序中要求稅務機關如實記錄并複核納稅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若未作以上工作可能面臨後續行政訴訟敗訴的風險。但在複議環節、訴訟環節據以作出稅務處罰決定及處理決定的證據已确定,從複議環節到訴訟環節納稅人維權成功的概率也越來越小。
以稅務行政處罰為例,稅務機關拟作出行政處罰前會向納稅人作出《稅務處罰決定事項告知書》,此時納稅人可要求聽證,在聽證程序中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結合法律規範進行申辯,稅務機關在聽證後會複核納稅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如果成立的應當采納,變更拟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意見。稅務處罰聽證程序賦予了納稅人事前自衛的權利,該程序對于納稅人而言是成本最低、成功率最高的救濟方式,納稅人可積極行使聽證權,既能通過程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也可督促稅務機關規範執法。
03
無閱卷權下的質證對納稅人提出很高的要求
現實中稅務局在調查案件過程中通常會向第三方調取證據,也有部分稅務局僅僅根據第三方的口供認定納稅人具有某種涉稅違法行為,此時納稅人處于極為被動的狀态,看不到稅務局定案的證據便無法展開專業判斷和分析,讓納稅人處于信息劣勢方,不能阻止稅務機關濫用權力,自身權利也無法保障,若想了解稅務局提供的證據還需經過繳稅前置程序,成本巨大。聽證程序與其他救濟方式最主要的區别體現在其不可提前申請閱卷,此時稅務機關已獲取的證據屬于“國家機密”,也是其局限性所在。但通過聽證程序,納稅人可當場查看或聽取稽查局調查人員收集的證據并據此提出質證意見,這就對納稅人及其代理人的專業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04
稅務律師在聽證程序中發揮
稅務和法律雙重專業優勢
實踐中大部分納稅人權利意識不足,往往錯失稅務處罰聽證的時機,即使抓住了參與稅務處罰聽證程序的機會,也往往無法清楚表達案件事實、無法對證據的合法性、合理性、關聯性進行辯論,甚至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此時委托具有注冊會計師或者稅務師資格的稅務律師代理便十分必要。因為聽證程序不可提前閱卷,聽證質證中可當場獲取第三方向稅務局提供的證據,需納稅人當場提出質證意見,其特殊性在于代理人既要懂稅收實體法也要懂法律辯論,普通的稅務師、律師均有其局限性。無财稅背景的律師沒有财稅知識,無法判斷稅務局作出的處罰處理決定金額是否正确,而普通的稅務師現階段稅務師做的更多的是按照稽查局的要求幫助當事人整理數據,使納稅人更好地行使陳述權,但稅務師無法律背景,無法很好地進行質證辯論。退一步而言,稅務師即使有法律知識,也礙于與稽查局的關系而不願為納稅人與稽查局調查人員針鋒相對。
稅務律師既具有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資格,同時做過大量的稅務案件,具有豐富的經驗,可對稅務處理決定與稅務處罰決定中各稅種應繳納稅款、滞納金、罰款的數額進行計算,又熟悉法律知識具有法律思維,既可在聽證程序中獲取第三方提供的證據,也可快速應對稅務機關現場提供的證據,進行專業的辯論質證。
若稅務律師代理納稅人介入聽證程序,可以最低的救濟成本與最高的成功率幫助納稅人糾正非法行政行為的侵害,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使聽證程序不流于形式,實現聽證制度本身的價值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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