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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上的名字錯了能要回來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7 06:15:32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有的債務人為了“耍賴”,

在欠條的署名上做起了文章,

故意将自己的名字錯寫、漏寫。

欠條上的名字錯了能要回來嗎(欠條上署名比真名少了一個字)1

這欠款還能要回嗎?

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王小乙多次從張某處購買黃沙,并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向張某出具了欠黃沙貨款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欠條各一張,但王小乙在欠條上的署名均為“王乙”。

之後,張某多次催要貨款,王小乙都沒有給付。無奈之下,張某向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王小乙支付拖欠的黃沙貨款60060元。

被告辯稱,“我叫王小乙,不叫王乙。原告出具的三張欠條,并不是我本人書寫的,欠條的内容、簽名均不是我寫的。我沒有購買過原告的黃沙,原告的起訴不屬實,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交了三張欠條,稱均為王小乙本人書寫,雖然簽名風格不一樣,但欠條内容、欠款金額、手機号碼、欠款日期均出自被告一人,并且王小乙的父親有時候也喊王小乙為王乙。

法院判決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王小乙曾申請對涉案三張欠條進行筆迹鑒定,因其未交納鑒定費用,鑒定中心做退案處理,後被告不再要求進行筆迹鑒定,也未提供三張欠條不是其出具的證據,因此,被告的辯稱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具的三張欠條能夠證明其主張的相關主要事實,其真實、有效性法院予以認定。

綜上,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王小乙多次從原告處購買黃沙,拖欠原告黃沙貨款6006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王小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張某黃沙貨款60060元。

法官提醒

欠條作為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所寫的書面憑證,在現實生活中頻頻出現,因欠條不規範或欠條内容欠缺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在這類糾紛中,“欠條”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重要證據,因此,如何寫好欠條,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1.字裡行間不能留有多餘空間,應當緊湊;

2.認真核對欠款人的簽名是否正确,最好附帶在欠條中體現出欠款人的身份證号碼,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欠款人簽名應當當面書寫,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欠條;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産生分歧的語言;

5.最好在欠條中體現欠款的原因,以備查證。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對公民基本的道德要求,不要總是“耍小聰明”,謀取不正當利益,要知道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小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綜合:山東巨野法院、湖南高院

來源: 長沙電視台政法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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