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該方案預計能夠将此前“1 N”的改革政策進一步落地,為下個階段的國企混改提供指引和方針,加速國企混改進程。
➤ Q1:國企改革中涉及股權變更是否會影響勞動關系?
A:股權轉讓是指股東依法将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公司的股權變更隻會涉及股東,對公司的影響可能是公司名稱、投資人、主要負責人變更。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并不發生勞動關系的變動,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但股權變更可能會伴随着公司管理風格變化、機構調整、業務重組等一系列變化。
新股東如果對公司有絕對控制權時,可能對既有員工隊伍進行調整。如果新股東的調整對象是公司管理層,例如董事、監事、總經理等,需要注意的是免除其職務,并不意味着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免除原職務但保留勞動關系時屬于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免除職務同時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協商解除。如果調整對象是一般員工,因股權變更不影響既有勞動合同履行,雙方隻能協商解除。
➤ Q2:國企混改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發揮哪些作用?
A:國企改革過始終伴随着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工作崗位、待遇福利等的發生變化,在此過程中暴露出諸多曆史遺留問題有待解決,這些都是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的敏感的話題。
《關于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中,明确 “國有企業實施改制前,原企業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接續等問題明确相關責任,并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
職工安置方案必須及時向廣大職工群衆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重新簽訂辦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處理辦法等。”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企業中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通過民主選舉,組成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一種制度。企業可以根據職工人數确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
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不少于全體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可以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确定。
國企合并、分立、股權和資産并購等交易是不需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但其中如果涉及職工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依據《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企業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産實施方案中職工的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
➤ Q3:國企改革中競聘上崗失敗時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A:國企混改過程中随着經營策略的調整,用工需求可能會發生變化,從而可能導緻組織架構與崗位調整。此時員工需要通過競聘上崗重新獲得工作機會,但有些原來有崗位的員工精品失敗,沒法繼續獲得上崗的機會。
此時需要通過多元化安置方案處理競聘失敗的員工勞動關系,常見的渠道包括以下幾種: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