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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包括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2 10:24:44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包括?作者 | 鄒田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體現較多的是原、被告雙方對于工程質量、工期延誤、工程價款所引發的争議在衆多案件中,有一種引發争議的内容,在合同訂立之初就很少受到關注,且在訴訟糾紛中也比較少見,但卻是這一内容引發的風險不僅能導緻前述關于工程質量、工期、價款的變化,甚至嚴重時還可以導緻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它就是不可抗力條款今天坤略律師事務所基建地産法律事務部就結合審判實踐中的案例,和您聊一聊《民法典》時代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包括?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包括(民法典時代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1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包括

作者 | 鄒田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體現較多的是原、被告雙方對于工程質量、工期延誤、工程價款所引發的争議。在衆多案件中,有一種引發争議的内容,在合同訂立之初就很少受到關注,且在訴訟糾紛中也比較少見,但卻是這一内容引發的風險不僅能導緻前述關于工程質量、工期、價款的變化,甚至嚴重時還可以導緻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它就是不可抗力條款。今天坤略律師事務所基建地産法律事務部就結合審判實踐中的案例,和您聊一聊《民法典》時代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參考案例

(2020)冀民終349号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中科創新園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創新園公司)與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興鑄管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述

2014年3月26日,中科創新園公司(乙方)與新興鑄管公司(甲方)簽訂《200m2燒結煙氣脫硫BOT項目合同》,主要約定:第一條定義:“項目總投資”:包括工程建設靜态投資、财務費用及運營期運營、維護費用三項内容。3.1項目投資由乙方全額投資,其中項目工程建設靜态投資金額為人民币2860萬元。3.2本合同有效期截止到十年運營期滿結束。11.5如果本合同簽訂之後,國家頒發的法律文件或任何與本合同項目批準有關的實質性質發生變化,并将導緻乙方的權利或義務發生改變的,雙方應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商定解決辦法,必要時可變更合同條款或雙方協商脫硫資産回購事宜終止合同。

2016年7月22日,中科創新園公司(乙方)與新興鑄管公司(甲方)簽訂《90m2燒結煙氣脫硫脫硝BOT項目合同》。合同主要約定:1、項目或本項目:指新興鑄管公司90m2燒結機煙氣脫硫脫硝工程BOT項目。5、項目總投資:包括工程建設靜态投資、财務費用及運營期運營、維護費用三項内容。11.5法律文件的變化如果本合同簽訂之後,國家頒發的法律文件或任何與本合同項目批準有關的實質性條件發生變化,并将導緻乙方的權利或義務發生實質性改變的,雙方應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商定解決辦法,必要時可變更本合同條款或雙方協商脫硫資産回購事宜終止合同。12.1在本條中,“不可抗力”系指和乙方均無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繼續履約或不能依法履約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6)國家政策屬于不可抗力。

2017年6月16日,中科創新園公司(乙方)與新興鑄管公司(甲方)簽訂《1#、3#燒結煙氣脫硫後濕式電除塵工程BOT項目合同》。合同主要約定:1、項目或本項目:指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1#、3#燒結煙氣脫硫後濕式電除塵工程BOT項目。11.5法律文件的變化如果本合同簽訂之後,國家頒發的法律文件或任何與本合同項目批準有關的實質性條件發生變化,并将導緻乙方的權利或義務發生實質性改變的,雙方應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商定解決辦法,必要時可變更本合同條款或雙方協商脫硫資産回購事宜終止合同。12.1在本條中,“不可抗力”系指和乙方均無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繼續履約或不能依法履約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6)國家政策屬于不可抗力。

以上合同簽訂後,中科創新園公司進場進行了施工。2014年的合同中科創新園公司已依約定建設并投入使用。2018年2月24日邯鄲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下發《關于強化重污染應急響應管控措施的通知》。2018年5月5日武安市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武環領辦【2018】73号關于印發武安市2018年鋼鐵、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和無組織排放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由此導緻2018年11月29日,新興鑄管公司對本案中科創新園公司的設備已停止使用。

一審法院觀點

後因損失賠償事宜雙方引發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所建造的設備已不符合現行的環保标準,無法按約定履行合同内容,并且已籌建新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雙方簽訂的合同均無法再繼續履行,應予以解除。一審法院據此進行了相關歸則裁判。

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對一審判決均表示不認同,并就不可抗力問題提出各自觀點,均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觀點

對于雙方主要争議焦點:“案涉合同履行發生變化源于2018年2月邯鄲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下發《關于強化重污染應急響應管控措施的通知》、2018年5月武安市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于印發武安市2018年鋼鐵、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和無組織排放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的問題,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三份協議均将“不可抗力”定義為“甲方和乙方均無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繼續履約或不能依法履約的事故”,與《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定義不一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除或部分免除責任的情形,當事人自行約定的不具有法定不可抗力特征、超出法定不可抗力範圍的情形,不能發生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三份合同均對如果國家環保标準要求提高如何處理進行了約定,簽訂時間在後的兩份合同第17.3條還約定因國家政策調整如何處理,證明雙方訂立合同時已經預見到國家環保标準提高的可能性,不滿足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之條件,因此本案中政府環保政策調整并不構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不可抗力。中科創新園公司在上訴狀中主張“國家政策性調整不适用不可抗力規制原則,而應适用情勢變更原則、公平原則”,新興鑄管公司在開庭中主張“最高院另外三份案例都是因為環保政策調整情況下不承擔違約責任,互相不存在過錯不能支持當事人要求的預期利潤和其他損失”,且從新興鑄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最高院案例裁判要旨來看,也是關于政策調整構成情勢變更,适用公平原則對于預期利潤不予支持,由此可見雙方當事人對于案涉環保政策調整不屬于不可抗力是認可的,新興鑄管公司據此主張完全免責不能成立。”二審法院基于該認定,對一審判決作出了改判。

案件分析

通過本案我們看到,一、二審人民法院對于本案中的“不可抗力”存在不同觀點。基于該判決屬于《民法典》實施前案例,因此就案例中觀點不做深入分析,但案例中所反映的問題,仍可在《民法典》時代進行分析探讨。

一、關于不可抗力的定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于該規定理解,《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适用》一書中所載:“不能預見”應理解為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對某事件的發生沒有預知的能力。“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當事人已經盡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或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損害結果。

二、當事人對不可抗力是否可以進行約定

我們認為,對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如果該條款内容與法定不可抗力内容相一緻,則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不再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産生法律效果執行。隻有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超出法律範圍的情形下,才按照雙方約定的合同條款進行處理。且對于雙方約定内容是否有效,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還要進行審查。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一、不可抗力條款是否屬于格式條款,是否屬于《民法典》第 497 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是否存在《民法典》第506條規定“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三、是否存在《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四、不可抗力條款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 ¹。

【1】參考至《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适用》【二】

結語

在《民法典》時代,建設工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知悉法律對于不可抗力的定義,更加關注建設工程中有關“不可抗力”的約定,避免因未約定、約定不明導緻損失的發生。

作者介紹

鄒田 律師

業務領域:建設工程、EPC、商品房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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