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崗位調整員工不同意怎麼辦?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内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基于生産經營需要等原因調整員工工作崗位,遇此情形,員工有權拒絕嗎?用人單位調整員工工作崗位有哪些限制?,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公司崗位調整員工不同意怎麼辦?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内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基于生産經營需要等原因調整員工工作崗位,遇此情形,員工有權拒絕嗎?用人單位調整員工工作崗位有哪些限制?
門店合并後,員工未服從調配上崗
法院:按曠工處理
2008年10月,魯某入職A公司擔任營業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魯某的工作崗位為營業員,工作地點位于本市M區的銷售網點。2020年11月28日,因M區門店合并,A公司書面通知魯某調入X區工作,即日生效。2020年12月3日,魯某因路程原因,回複單位不能服從公司調崗要求。後A公司與魯某當面協商未果。
2021年1月3日,A公司向魯某發送短信表示:“根據工作需要,請于2021年1月7日前往X區專賣店報到上班。”同時,A公司于次日再次書面通知魯某。然而,自2021年1月7日起,魯某并未到新崗位報到,也未再到崗工作。2021年1月20日,A公司向魯某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魯某曠工達到員工手冊規定的天數屬于重大違紀為由,解除與魯某的勞動關系。魯某認為,公司調崗未征得其同意,故曠工無法成立,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在其門店合并後,對營業員的工作門店作出調整的行為,系公司經營自主權的體現。A公司因門店合并通知魯某調崗不成,在與魯某當面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結合魯某的實際情況通知其至X區專賣店報到上班,該行為并無不當。魯某作為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魯某在收到短信後,未前往報到也未上班,構成曠工,A公司依據員工手冊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調崗降薪後,單位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法院:屬違法解除
2016年,馮某入職B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馮某擔任售後服務工作,每月工資為10000元。2020年5月7日,B公司與馮某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果。随後,B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馮某發送員工調崗通知書,将馮某從海外售後崗位調動到内勤崗位,調崗後的薪資标準為每月工資2500元,并要求馮某于2020年6月1日到新崗位報到。當日馮某即回複公司,明确表達了該調崗不合理,不同意調崗。
2020年8月25日,B公司向馮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馮某曠工達到員工手冊規定的天數屬于嚴重違紀為由,解除與馮某的勞動關系。馮某認為,公司在雙方未協商一緻的情況下,對其工作崗位和薪資等進行了重大調整,該調整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自己有權也有理由拒絕,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出具的調崗通知書系對雙方勞動合同的變更,雙方就上述變更勞動合同的内容并未協商一緻,在此情況下,B公司應當就其調崗具有合理性進行舉證。然而,B公司并未就此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僅辯稱系因公司海外業務不忙而對馮某進行調崗。在調崗不具有合理性的情況下,雙方仍應履行原勞動合同,B公司以馮某未到新的崗位上班構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和員工如何妥善處理崗位調整?
法院這樣支招
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建議,就用人單位而言,可以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工作地點作出明确約定,特别是對崗位調整的情形進行事先約定。此外,公司在調整崗位時還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如協商一緻調整的,需要及時簽訂相應的協議;自主調整或者按約調整的,應發出相應的書面通知,讓員工及時簽收。
就員工而言,對工作崗位調整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合法程序向公司提出,在争議解決前,盡量避免以消極的方式抵制調崗,連續不到崗的行為不利于事情的解決,不僅會擾亂用人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會使自己在後續的合法維權中變得被動。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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