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的陳先生,在一家公司就職多年,然而去年,他竟然有兩個月的工資是負數……于是,陳先生辭職并申請了勞動仲裁。
近日,路橋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上班兩個月倒欠公司1600元
陳先生在公司主要從事銷售工作,後來,由于公司經營人變更,管理模式也作了相應調整,實行無固定保底工資的提成模式。
自2021年1月開始,陳先生的到手工資呈斷崖式下降,甚至在3、4月份出現負數,還要倒貼給公司1600多元錢。
迫于無奈,陳先生于2021年4月向公司提出辭職。而公司卻認為陳先生系擅自離職,拒不補發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協商未果,陳先生于是向台州市路橋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21年11月,仲裁裁決該公司支付陳先生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合計8萬餘元。對于仲裁結果,陳先生與公司均表示不服,遂向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上,針對陳先生2021年1月至4月的工資情況,公司方表示其從未向銷售人員承諾保底工資,其施行的是無保底工資多勞多得的銷售提成模式。陳先生未達成業務量、存在退貨等原因才造成工資減少甚至負值。
而從工資明細顯示,陳先生去年的實際工資分别為:1763.64元(1月)、591.71元(2月)、-1319.92元(3月)、-312.31元(4月)。陳先生被扣錢的主要原因是客戶退貨及賬款逾期。對此,公司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法院判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公司對其在2月、3月、4月工資計發方式違反了最低工資标準,故公司應按照台州市區最低工資标準在扣除其已繳納的社保個人承擔部分後計發工資。
雖然是陳先生先提出辭職,但其是迫于公司未按法律規定支付工資,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甚至出現倒欠情形所導緻的,故公司需支付原告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公司方應支付陳先生工資款及經濟補償金共計8.8萬餘元。案件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補貼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鼓勵待遇等各項之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而最低工資标準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内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案中,公司可針對銷售崗位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但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來制定,無論公司政策如何變化,業績如何波動,勞動者隻要正常付出勞動,拿到手的工資就不能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否則必然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案中,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陳先生因此迫于辭職,公司應當按照其在該公司的工作年限及月工資标準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轉自:路橋區人民法院微信公衆号
來源: 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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