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系某公司操作工,公司為李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2021年10月11日,李某在工作時不慎受傷住院,治療花費3萬餘元。2022年2月16日,該公司才為李某申請工傷認定。在李某被認定為工傷後,該公司及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了相應工傷保險待遇,但因住院治療費用一直無着落,李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治療費用。庭審中,該公司辯稱,其已為李某辦理了工傷保險,上述費用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撥付。
最終,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标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人社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内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實踐中,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後主要的治療費用往往産生在受傷首月,根據上述規定,治療工傷所需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将承擔這部分治療費用,該責任不會因為用人單位辦理了工傷保險而免除。
本案中,該公司未在李某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亦未報人社部門申請延長申報時限,故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到申請工傷認定之日發生的醫療費應當由該公司負擔。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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