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與陪嫁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嗎?導讀:近日,我與丈夫于三年前結婚,婚後經常争吵,目前正準備協議離婚,在财産分割方面,對當時我的“嫁妝”歸屬出現争議結婚時父母給我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來嗎?“嫁妝”是夫妻共同财産還是我的個人财産?為此,小編邀請法律人士為讀者答疑,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嫁妝與陪嫁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導讀:近日,我與丈夫于三年前結婚,婚後經常争吵,目前正準備協議離婚,在财産分割方面,對當時我的“嫁妝”歸屬出現争議。結婚時父母給我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來嗎?“嫁妝”是夫妻共同财産還是我的個人财産?為此,小編邀請法律人士為讀者答疑。
律師答疑
這一問題自古存在,近兩年來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出台,越來越普遍。女方娘家陪送嫁妝的行為,首先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其次,該贈與的物品是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還是女方個人的贈與,在離婚時能否要求全部返還,要結合嫁妝的贈與時間來具體判斷,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略有差異!司法實踐中一般的認定标準是:結婚手續登記前和登記後。
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
這類嫁妝應認定為女方娘家對女方個人的婚前贈與,是女方的婚前财産,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女方個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因此,在領取結婚證前尤其是農村地區,很多年輕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或是基于風俗,先辦理酒席後領取結婚證的,在此時女方娘家陪送嫁妝屬于對女方個人的贈與。
在登記結婚後陪送的嫁妝
這類女方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屬于夫妻的共同财産,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别約定的,則按約定來認定财産的權利歸屬。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房産嫁妝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陪嫁房産,不能一概而論!婚前陪嫁,房産登記在女方名下屬于個人财産,這沒有争議,婚後陪嫁,則要區分是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還是男女雙方名下。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醒事項
随着物價的上漲和消費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妝和男方的訂親彩禮是越來越貴重,但現行法律對“嫁妝”卻沒有明确定義和規定,一旦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鬧離婚容易産生争議。建議夫妻雙方就“嫁妝”歸屬及時明确約定,最好能列個明細清單共同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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