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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标準和程序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3 13:17:52

司法鑒定标準和程序?大家對于司法鑒定的内容可能都有所了解,但是對于具體的司法鑒定的标準可能就不是那麼清楚了,司法鑒定的标準涉及到的内容相對來說比較細,司法鑒定的标準是非常的嚴格的,明确鑒定的标準是司法鑒定相關法律的要求,目的就是為确保司法鑒定的公平公正,确保司法鑒定的結果的準确,但是具體的鑒定标準是什麼樣的,可以到本文了解,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司法鑒定标準和程序?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司法鑒定标準和程序(司法鑒定标準有哪些)1

司法鑒定标準和程序

大家對于司法鑒定的内容可能都有所了解,但是對于具體的司法鑒定的标準可能就不是那麼清楚了,司法鑒定的标準涉及到的内容相對來說比較細,司法鑒定的标準是非常的嚴格的,明确鑒定的标準是司法鑒定相關法律的要求,目的就是為确保司法鑒定的公平公正,确保司法鑒定的結果的準确,但是具體的鑒定标準是什麼樣的,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司法鑒定的标準都有哪些

司法鑒定工作中常用鑒定标準名稱:

1、《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聯合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标準實施後代替《人體重傷鑒定标準》、《人體輕傷鑒定标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三個标準。】

2、《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聯合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人體損傷緻殘程度鑒定統一适用《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

3、《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标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2年3月11日發布,自2002年12月1日實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代号為:GB18667-2002。】

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等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4年9月3日發布,自2015年1月1日實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代号為:GB/T16180-2014。】

5、《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4年9月3日發布,自2015年1月1日實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代号為:GB/T31147-2014。】

6、《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發布,自2014年11月26日實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标準,代号為:GA/T1193-2014。】

二、當事人如何做司法鑒定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後,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複。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别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标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緻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确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複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複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複核鑒定。複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

明确司法鑒定的标準不僅是法律的要求,同時也是現實的需要。有了明确的鑒定标準,對于鑒定結果的出爐是很有幫助的,沒有标準意味着就是無法出台結果,司法鑒定工作也是難以開展,司法鑒定結果也就會失去了有效的法律依據了。因此,明确鑒定的标準,對于司法鑒定來說是非常之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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