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哈爾濱文瑞小區的段女士反映,雖和鄰居從來沒有過沖突,但鄰居不斷騷擾,不僅多次被用膠水堵鎖眼,根據監控顯示,半夜鄰居男子更會突然用菜刀瘋狂砍門。
段女士稱家裡有4歲的孩子和腦出血患者,對于這樣的驚吓感到十分無奈和困擾,并且其他鄰居也遭到過相同的暴力對待。
聯系社區和物業,得知男子為精神病患者,與其一起居住的父親精神也不正常,讓他們包容和理解。
據悉,該男子還會去砸車,鄰居們一起報警,可是因為是精神病患者,民警來了也無法解決問題。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很多人對于鄰裡關系十分注重。如果鄰居患病,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包容和理解,但是如果對方的病症出現暴力行為,甚至危害到了鄰裡的人身安全,那麼就真的不是理解和包容的問題了。
《刑法》中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确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根據上述法條可以得知,精神病人犯罪雖然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是患者的家屬或者監護人應當對其嚴加看管和醫療。
據了解,與該精神病患者同住的父親也有精神疾病,那麼在法律上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專門為對于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設置了強制醫療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機關并不是啟動該程序的主體,但是對于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決定強制治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或者将其送往精神病院。
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主體有兩類:
1、人民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精神病患者後提出的申請。
2、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依職權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由此可見,強制醫療特别程序的啟動,要麼根據受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将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制作強制醫療申請書向法院申請;
要麼依據檢察院的公訴,基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依職權啟動強制醫療的審理程序。
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内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後,會把涉案精神病人安排到政府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治療費用由國家承擔。
比如本案,審理後認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決定強制醫療。并且不同于普通案件的審理,被申請人,也就是該精神病患者在不到庭的情況下也可審理并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據段女士稱之前這名精神病患者去過一段時間精神病醫院,可是很快便回家,回來後行為變本加厲,可見該患者病情時好時壞。
如果經法院審理認為該患者在用菜刀砍門等暴力行為時處于理智狀态,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應駁回檢察院的申請,将其退回檢察院處理。
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案例并不是沒有,2013年1月26日上午,寶豐縣趙莊鄉村民馬某出現幻覺,将一對夫妻砍傷,經法醫鑒定,被砍傷夫妻的傷情均為輕傷。
2013年2月,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刑事訴訟精神醫學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意見,認定馬某為精神分裂症,案發時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檢察機關向法院申請,要求對被告人馬某采取強制醫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馬某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可能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應予以強制醫療。故此,決定對被申請人馬某予以強制醫療。
具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很大程度上可能會實施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或者危害社會的行為,雖然可以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對具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醫療救治措施。
如此,不僅保障了精神病人患者的健康,也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和财産安全。如果精神病患者已經出現暴力行為,困擾到周圍的他人就應當采取措施預防,等到發生人身傷害再進行幹預就為時晚矣。
感謝關注!我是@臨淵說法
讓我們一起從生活中了解法律知識。
#哈爾濱頭條##哈爾濱爆料##女子被精神病鄰居砸門堵鎖眼#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