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内容和範圍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的内容和範圍
(一)公司發展方向、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公司重要經營決策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二)公司年度生産經營計劃、财務計劃、預算和決算等重大生産經營管理事項。
(三)公司改制、兼并、重組、破産或者變更、投資參股、産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四)公司資産損失核銷、資産處置(資産出售、出借、出租、頂賬等)、産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繳納國家稅費等重大資産(産權)管理事項。
(五)重要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六)公司内部部門設置、職能調整、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減員及其他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調配事項。
(七)公司員工年度考核及獎懲的有關事宜。
(八)公司重大安全、質量等事故及突發性事件的調查處理。
(九)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等重要問題。
(十)對公司違紀人員的處理。
(十一)公司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
(十三)公司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方案。
(十四)公司高層管理者認為應該公司決策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的内容和範圍
(一)任免高管及董事會職權範圍的部門領導。
(二)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包括重大項目負責人)的考核、選聘、任免、調整、推薦、調動、獎懲等。
(三)公司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薦、晉級、聘用、解鴨、獎懲等。
(四)向股東會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總裁、CFO、财務負責人、審計稽核部負責人。
(五)處置崗位人員或重要管理崗位人員的調整。
(六)公司高層管理者認為應該決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的内容和範圍
(一)公司對外投資、聯營、合營、合資、合作項目。
(二)公司計劃外追加的50萬元以上的項目費用支出或投資項目。
(三)公司重大銷售、采購合同簽訂、新産品開發、産品定價等項目。
(四)公司重大科研、安全等項目。
(五)公司高層管理者認為應該決策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内容和外圍
(一)對外投資融資借款、擔保、抵押、貸款等資金的使用。
(二)公司固定資産、單筆大宗材料采購款項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資金安排、使用與管理。
(三)公共性支出在1萬元以上的資金使用。
(四)對外重大合同的審批、簽訂。
(五)公司未列入預算計劃的資金使用以立項實批數字為準。
(六)公司重大支援、捐贈、贊助款、贊助物等。
(七)公司科研經費、安全基金等專項資金使用。
(八)公司集中發放的獎金、津貼等。
9.公司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工作程序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方式
(一)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應根據事項的具體内容、具體情況選擇讨論決定的方式。
(二)公司的主要決策方式有董事會、總裁辦公會等。具體内容如下表所示。
1、董事會:董事會由董事長主持,全體董事、公司管理人員參加,必要時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全局性的重大決策事項行使決策權。
2、總裁辦公會:總裁辦公會由總裁、CEO或委托其他成員主持。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與運作)按程序行使決策權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規則
(一)凡屬“三重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序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外,必須經高層管理者以會議形式集體決策,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或個别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高層管理者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各部門之間必須及時進行溝通和磋商,但作出的決定不得影響集體決策。
(三)對涉及面較廣、試驗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在局部範圍内先行試點,确定可行後再正式決策實施。
第十條 重大事項決策運作程序
(一)相關部門根據管理者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決定的事項,或由高層管理者直接提出。
(二)重大事項議題明确後,分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公司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員工參與度,進一步征求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所要決策事項的内容,準備會議材料,确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第十一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決策前的運作程序
(一)總裁辦公會讨論,提名、任免、聘任、解聘管理人員。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應按照公司有關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高技能人才的相關管理規定進行決策前的運作。
(三)凡屬重要人事任免應在召開高層管理者決策會議前征求其他相關部門或人員的意見。
第十二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決策前的運作程序
(一)相關部門、分管理人員提出。
(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三)分管人員可取有關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化規并提出具體意見。
(四)根據重大項目安排決策的内容,準備會議材料,确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第十三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決策前的運作程序
(一)相關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的年(月)度計劃或預算外資金{使用意向、額度。
(二)由分管管理人員負責,對資金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
(三)根招資金使用意向、額度,準備會議材料,确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四)按公司規定,大額資金使用項目需進行招投标的必須履行招投标程序。
(五)不得化整為零使用資金或拆解資金額度,不得有意規避集體決策或公開招投标。
第十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會議的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一般要有計劃性,避免臨時動議,嚴禁未經會議讨論表決擅自決定。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決策的,公司主要領導(董事長、總裁、執行總裁)可臨時處置,事後應及時按權限向總裁辦公會、董事會彙報并說明情況。
(二)與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應主動申請回避。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内容,參會人員不得外洩。
(四)會議決策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或單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後要按規定程序發文,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決定應及時傳達給全體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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