籠統或者廣泛的公職人員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的在編幹部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關于公職人員範圍有以下幾方面分類:
1.中國共産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從以上條款中可以得知,公辦的科教文衛體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于公職人員,這樣看來好像隻有校長、副校長、教務主任等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才屬于公職人員,絕大多數教師隻是擔負教學任務,不從事管理工作,不算是公職人員,這種理解對公職人員定義過于狹窄。
公職人員核心是所謂的“公職”概念,“履行公職”這個概念非常廣泛,比如國家機關,或者說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員,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職,同時又占有編制,财政上負擔他的工資福利,他就是公職人員。從這個角度而言,在編教師吃的是财政工資,理應屬于公職人員。但是需要了解的是,學校的教師并不全是吃财政飯的。有的公立學校教師屬于人事代理,另外私立學校的教師工資是由私立學校自己負責的,這部分教師因為不屬于國家公辦教師,在歸類時當然不能算作是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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