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王某将自己的一處房屋出售給霍某。為保證交易房屋内的戶口後續依約遷出,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預留35萬元作為戶口遷出保證金,待戶口全部順利遷出後即返還王某,若發生戶口相關的違約行為,則戶口遷出保證金可以抵扣違約金。
然而,當雙方完成房屋過戶後,霍某發現該房屋中仍有滞留戶口,因此拒付保證金。對此,王某認為,上述戶口并非其家庭戶口,自己在最初取得該房屋時該戶口就已經存在,自己不構成交易違約,因此訴至法院,要求霍某支付遷戶保證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将房屋内原有戶籍遷出存在違約,不符合合同約定退還保證金的條件,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2021年,霍某以房屋中存在滞留戶口為由,将王某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向其支付違約金45萬元。王某認為,自2021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戶籍派出所設立公共戶工作規定(試行)》發布後,他就告知霍某具備将房屋滞留戶籍遷出的資格,可申請将房屋原戶内人員遷至相關公戶,但霍某置之不理。王某同意從35萬元戶口遷出保證金中扣除5萬元作為違約金,但要求霍某向其支付戶口遷出保證金30萬元。
霍某則認為,其并不負有遷出房屋原有戶籍的義務,且認為王某構成重複起訴,法院不應再行審理。法庭辯論結束後,霍某申請撤回起訴。
案件審理中,法院告知霍某在合理期間須申請将房屋原戶内人員遷出至“公共戶”,但霍某此後一直未向公安機關進行相應申請。西城法院綜合案情後,對于霍某的撤訴申請不予準許,并認為因“公共戶”政策出台後,屬于發生新情況,王某的起訴并非是重複訴訟。
西城法院認為,由于戶口遷出保證金的目的系将涉案房屋中原有戶籍遷出,依據現有的戶籍管理政策,霍某作為現房屋産權人有權将涉案房屋所滞留戶口遷出,而王某事實上已确無法繼續履行遷出戶口的義務。霍某在自己有能力遷出該滞留戶口的情況下未申請辦理,并以此為由不同意返還戶口遷出保證金,違反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而王某作為房屋出賣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遷出房屋中全部戶口,構成違約,結合在案證據及具體情節,酌情确定王某向霍某支付違約金數額5萬元。
據此,西城法院判令霍某向王某返還戶口遷出保證金30萬元。霍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二手房屋交易中,雙方為保證房屋中戶口能夠順利遷出,通常會約定戶口遷出保證金。設置戶口遷出保證金條款的目的是确保将房屋中原有戶籍遷出。“公共戶”政策的出台,使得新産權人有能力對符合該政策規定的滞留戶籍進行遷出,戶口遷出保證金約定所依存的客觀情勢發生了變化。
本案中,“公共戶”政策出台後,買房人霍某已具備遷出滞留戶籍的能力,而王某事實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遷戶義務,在此情況下,霍某未向公安機關申請遷戶,反而不同意返還王某戶口保證金,違反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因此,雖然王某确實存在違約遷戶的事實,但霍某也應當為其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法官提醒,在社會交易過程中要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利用權利和訴訟資源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文/田婧 袁慧(北京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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