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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法的特色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2 09:00:28

#頭條創作挑戰賽#人格權基本常識

《民法典》第四編單獨成編,以高達五十個條文之多規範了人格權内容,由此可見,作為私法的《民法典》對人格權内容是何等的關注和重視。人格權本也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之一,在普通法律之中再具體細化規範,彰顯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落實。

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一般人格權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該條文第一款規定的是具體人格權,共有九種,是法律明文規定了的可以直接适用的人格權客體,也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最廣泛接觸和遇到的人格權情形。

然而,除了上述這九種具體的人格權之外,在現實生活中面臨大量的無法直接與這九種具體人格權相聯系的人格利益,法律便采用了另一款概括表述的方式規定的人格權利益保護,這便就是一般人格權。從該條文我們可以明确看出,一般人格權就是上述九種具體人格權之外的,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利益。

人格權法的特色(一般人格權之基本知識)1

很顯然,一般人格權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是一個法律概念上的專門術語,體現在現實生活領域可能會發生多種多樣的解釋,但歸根結底,依然采用客觀主義判斷标準,即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是否違背為根本。一般人格權是具體人格權的基礎,其具有解釋具體人格權,創造具體人格權和補充具體人格權的功能。

人格權法的特色(一般人格權之基本知識)2

先來看這個著名的案例:

李東訴屈臣氏超市搜身案。

1998年夏天,上海女大學生李東(化名)帶着小侄子逛商場。上午10點左右,當她從上海屈臣氏超市出門時,門口的警報器突然鳴叫起來。門口的一名女保安攔住李東,對其挎包進行檢查,未發現有該店商品。于是讓李東再次穿過三處防盜門,但是警報器仍然鳴叫不停。

女保安不顧李東的反對,強行把李東帶到商場地下室的辦公室,并當着超市經理和男保安的面,對李東的全身進行檢查。女保安把其男同事和李東的小侄子趕出辦公室之後,要求她脫下褲子接受檢查。李東一再聲明自己沒有拿商場的任何東西,但在女保安又緊緊威逼,隻得忍辱脫下長褲,沒有發現任何東西,之後她被逼迫第二次脫下褲子接受檢查。女保安又經過仔細的檢查後,證明李東是清白的,沒有偷商場的任何東西。

李東随後以商場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商場賠償其精神損失100萬元,一審法院認定侵權責任構成,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5萬元,二審改判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該案是人格權糾紛中最具典型的案例,開創我國民法領域對一般人格權探究和維護的先河,在未來的多年以至至今,由此案引申出台了大量的關于人格權相關法律規範。本案中超市雖然并未侵害李東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隐私權等李東的具體人格權。但自然人享有人格獨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的一般人格權,超市的行為構成對李東的人格尊嚴與人格自由的侵害,屬于侵權行為。由此可以看出,侵犯一般人格權并非以侵犯具體人格權為前提,隻要是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尊嚴,人格自由且受到了嚴重的精神損害便構成對一般人格權的侵害。

人格權法的特色(一般人格權之基本知識)3

與此案類似的還有“三裡屯酒吧拒入案”。張某年幼時,因家中失火,導緻張某臉部大面積皮膚被燒傷,經醫院搶救後,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滿臉的疤痕。張某經過長時間的心裡治療,終于走出陰霾,鼓起勇氣,面對生活。

2015年6月,張某入職北京三裡屯某公司,某日,張某與公司同事一同到北京三裡屯某酒吧聚餐狂歡。走到酒吧門口時,張某被酒吧保安攔住,拒絕讓張某進入,并告知張某“您相貌欠佳,讓您進去會吓到其他客戶的,您請回吧”。張某以酒吧侵犯自己人格權為由,遂一紙訴狀将酒吧告上法庭,要求酒吧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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