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評論員 屈旌
近日,一網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稱,深圳一公司新發布了《關于嚴格執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該公司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小時,加班到晚上20:30給予最高20元餐補。如果員工加班未達到30小時,需要向公司“樂捐”300元。(據9月3日極目新聞)
這一奇葩的加班制度立刻引發了網友吐槽:原來給老闆交錢上班,竟然不是段子是現實!而“樂捐”二字更是讓人覺得又紮心又好笑,本來無償加班就已經夠悲催了,加不到30小時要倒扣錢,公司還要将“扣錢”美化成“快樂地捐出”,真是蹂躏了打工人的身心健康之後,還要侮辱他們的智商。很諷刺的是,在招聘軟件上,該公司稱員工不加班,如加班可申請調休。說一套做一套,這是在開公司,還是在開“殺豬盤”?而對于如此蠻不講理的公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理直氣壯地表示,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看來,又是個“法盲”老闆沒跑了。
涉事公司所發布的公告 (圖片來源:網絡)
請注意,請所有老闆們注意!強制加班,不給加班費,加到很晚才給餐補,沒加夠還要扣錢,一條條、一樁樁全部都踩着《勞動法》的紅線蹦迪,絕對不是什麼公司内部事情,而是違法的事情,是公然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情,是必然會受到法律處罰的事情。
法律明确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劃重點,加班是要跟員工協商的,不是企業說規定就能規定的。而且,就算是經過協商的、勞動者自願的加班,一般每日也不得超過1小時,有特殊原因确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并且隻要安排了加班,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法律本應是社會道德的底線,也就是說,《勞動法》規定的事情,是用人企業應該做到的最基本的事情。但是,現在很多企業被曝光的行徑,像是完全無視了法律的存在,無論是行為還是言論,都非常荒唐離譜。不是無限度地鼓吹“加班文化”,就是讓員工簽“懷孕就離職”的違法協議,要不就是在各種請假、補貼、報銷上為難員工,壓迫員工連續深夜加班至身體崩潰,這些企業老闆們,究竟是法律意識淡薄,還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涉事公司在招聘軟件上所寫的福利待遇 (圖片來源:網絡)
這種堂而皇之的違法行為被反複曝光,會給人一種印象,那就是《勞動法》沒有發揮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作用,讓近年來逐漸培養出信任法治被耗損。所以,絕對不能讓企業這樣為所欲為,《勞動法》必須要長出牙齒,不要等勞動者自己去起訴,去仲裁,相關部門要主動出擊,去懲處那些強制員工加班,出台霸王條款的企業,并且高調公示,以儆效尤。
“加班不足30小時要倒交錢”的荒唐規定背後,是部分用人企業對勞動者權益的漠視,對法律的挑釁,這種歪風邪氣絕不能任其滋長,必須要堅決遏制,露頭就打,不懂法就“打”到他們懂法,别讓誇張的段子成了現實,要讓法律成為勞動者堅實的依靠。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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