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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此人不是公司員工的證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0-08 03: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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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企業不能證明向員工告知過員工手冊,應予以賠償

證明此人不是公司員工的證明(企業不能證明向員工告知過員工手冊)1

【實操疑問】

企業會出台一些對員工行為進行約束、處罰的制度,但如果員工說,我并沒有收到過這些制度。法院該如何審理、判決呢?

【案例簡析】

2014年6月員工入職企業,企業于2020年12月18日以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為由,與員工解除了勞動合同。

1、仲裁階段:磐勞人仲字(2021)第22号

員工不服,向仲裁委提請仲裁。

仲裁委裁決:

企業向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8100元。

2、一審階段:(2021)吉0284民初1704号

企業不服仲裁委的裁決結果,上述至一審法院。

法院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關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載明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企業主張因員工未盡到工作職責,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但始終未提交證據證明員工在工作方面存在哪些失職行為,造成了具體哪些損失,故對其該項主張,無法确認,亦無法采信。

法院判決:

企業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員工賠償金48100元。

證明此人不是公司員工的證明(企業不能證明向員工告知過員工手冊)2

3、二審階段:(2021)吉02民終3047号

企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

法院查明:

2020年11月2日,企業發布編号20xxxxxx《公告》:營運經理員工由于工作監管不到位,造成所管轄部門水産課,大量鱿魚變質,導緻無法正常售賣,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損失金額:11,640元(品名:小鱿魚,商品編碼:65xxx,庫存數量582KG,進價19.995元/KG)。根據《吉林市XX公司員工手冊》第56條規定因失職或本人過錯,造成公司輕微财産損失,公司人員傷害或顧客财、物損失,價值超過300元以上的;屬于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行為,公司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随時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且不支付任何補償。)鑒于營運經理員工平時表現,此次酌情處理,保留員工營運經理崗位,罰款500元,并于2020年11月3日下班前交齊,如有特殊情況,公司将按規章制度執行。

2020年12月14日,企業發布《公告》:2020年11月3日,營運經理員工由于工作監管不到位,造成所管轄部門水産課,大量鱿魚變質,導緻無法正常售賣,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損失金額:11,640元(品名:小鱿魚,商品編碼:65xxx,庫存數量582KG,進價19.995元/KG)。關于此事件公司未按《吉林市XX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執行,處罰員工500元罰款錯誤,公司決定12月17日17:00前将500元罰款退還本人,原編号2020xxxx公告作廢,并向員工本人表示歉意。

2020年12月18日,企業發布《公告》:營運經理員工由于工作監管不到位,造成所管轄部門水産課,大量鱿魚變質,導緻無法正常售賣,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損失金額:11640元(品名:小鱿魚,商品編碼:65xxxx,庫存數量582KG,進價19.995元/KG)。根據《吉林市XX公司員工手冊》中,第42條對部下指揮、監督不力,造成嚴重過失或給公司帶來嚴重損失的;第56條規定因失職或本人過錯,造成公司輕微财産損失,公司人員作害或顧客财、物損失,價值超過300元以上的:屬于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行為,公司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随時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且不支付任何補償。按《吉林市XX公司員工手冊》,屬于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行為,故撤掉員工營運經理職務,并将2020年12月18日解聘該員工,自本公告發布日起員工任何行為均與本公司無關。

法院認為:

關于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企業依據《吉林市XX員工手冊》認定員工存在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情形,應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應對員工簽署過或企業向員工告知過《吉林市XX公司員工手冊》包含了上述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現企業對此未予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企業據此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法院判決:

駁回企業上訴,維持原判。

(即企業向員工支付48100元)

4、再審階段

截止2022年2月28日,還未查詢到相應信息。

證明此人不是公司員工的證明(企業不能證明向員工告知過員工手冊)3

【案例回顧】

企業:我依據《XX制度》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法院:請問,你有證據證明你曾經告訴過員工上述制度了嗎?

企業:我沒有證據。

法院:賠!

【大膽胡說】

假設企業真的告訴過員工,隻是拿不出證據;或者,企業不知道自己有證據(比如經辦人已經辭職或調動)呢?

【特别說明】

客觀閱讀本文!本文目的不是拉仇恨、抹黑某方,也不是慫恿或鼓勵企業、員工雙方對立。如涉侵權或傷害,請務聯系删除。

出于筆者對法律理解的深度、廣度有限程度,以及本文拟展現的主線和主題,本文并未對相應判例做全面闡述,如有需要請讀者下載法律文書原文并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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