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拆遷戶朋友在公衆号後台私信留言,“拆遷得到了3套安置房,想變現賣掉一套,現在房屋還沒下來,找到了買家,雙方簽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今天我們就來解答下這位朋友的疑問。
其實,這個問題涉及到合同效力與合同履行的問題,二者要嚴格區分,不能混為一談。
什麼樣的合同是有效的呢?
《民法總則》、《合同法》對此進行了明确規定。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為有效合同:
(1)合同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合同不違背公序良俗
2.存在下列情形合同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
(2)雙方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
(3)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合同違背公序良俗
(5)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3.存在下列情形合同可撤銷:
(1)簽訂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
(2)簽訂合同時受到欺詐
(3)簽訂合同時受到脅迫
(4)乘人之危簽訂合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标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該條可知,出賣人即使沒有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權,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不因此而被認定無效。
因此,對于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嚴格遵循《民法總則》、《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存在法律規定無效的情形,否則,一般都會認定是有效合同。
至于合同能否履行、如何履行,是另外的問題,即使合同無法履行,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對合同履行産生争議,可以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糾紛訴訟。
在此,也要提醒買受人,簽訂合同時要權衡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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