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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4 16:58:02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編者按

重慶“女子賣150碗熟肉被舉報,法院判10倍賠償”事件,使得職業打假這一有着近三十年曆史的“行業”再次成為輿論熱點。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職業打假人王海引發關注,關于職業打假人是“屠龍者”還是“惡龍”的争議曆經數十年,仍未停止。

近年來,因對職業打假人“消費者”身份的不同認定等,司法裁判呈現不同的标準和尺度。同時,行政監管部門指出“職業索賠”是非法牟利行為,刑事司法也對準打擊“職業敲詐”。職業打假何以至此?立法的初衷與現實的矛盾在哪?同案不同判背後的深層原因是什麼?當法律的規定與民衆樸素認知有差異時,法律如何回應普遍民意?

澎湃新聞梳理了近年關于職業打假的法律政策,以及數千份裁判案例,采訪了數十名職業打假人及多名專家學者,從多個角度推出系列報道,試圖還原職業打假本來面目,回應上述問題。

僅以食品标簽存在瑕疵,該不該支持十倍價款索賠?

職業打假走到今天,“打假”的目标從過去純粹的假貨,到商家虛假宣傳及商品标簽細節問題,所打“假貨”之“假”,成為了争議核心之一。

在職業打假人看來,沒有标簽或标識錯漏的食品都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的“假貨”,“難道一定要等吃出問題才能監督?”而在生産、銷售者看來,标簽标識隻是瑕疵,食品本身沒有安全問題,不應該被予以十倍重罰。

争議之下的裁判尺度不統一,違背最高法一直在強調的“同案同判”,也不利于司法裁判平衡各方利益及社會價值引導。澎湃新聞梳理大量裁判文書發現,以标簽問題進行“十倍索賠”的案件呈現出4種不同的判決結果:支持十倍索賠;不支持十倍索賠,僅支持退貨退款;不支持十倍索賠,但判賠三倍;駁回索賠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在相關專家看來,類似标簽瑕疵問題納入違法食品考量,本質上是法律對食品安全作出的一種規則安排,“沒有形式外觀要求,也就沒有實質”。而當現實中出現矛盾時,法律如何回應普遍民意,也确實值得思考。

假貨争論的A面:“三無食品”與“有毒有害食品”

因銷售了150碗未貼标簽的熟肉(50碗粉蒸肉、50碗燒白、50碗回鍋肉),重慶忠縣毛媽媽土特産經營部被判決退還購買人貨款并賠償十倍價款,總計4.9萬元。随後,毛媽媽土特産經營部負責人王亞瓊,在網絡發布了其婆婆、“毛媽媽”本人哭訴遭遇職業打假人“敲詐”的視頻,得到了很多網友同情,引發輿論關注。随之引發的“毛媽媽”方申請再審、買家冒用他人地址被起訴等,均成為微博閱讀過億的熱搜新聞。

該案經重慶合川區法院一審判決後,重慶一中院二審予以維持。判決認為,“毛媽媽經營部”銷售的150碗熟肉“無産品名稱、生産時間、生産經營者名稱和地址、保質期等标識”,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148條,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有權獲得相當于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判決書還羅列了《重慶市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19條和《食安法》第68條的規定,其中對加工經營散裝食品均有明确的标識要求。

在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律川看來,從現有法律規定看,法院一、二審判決并沒有問題。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湖南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原主任賀小電也認同該觀點,他認為,購買者索賠依據法律的明确規定。《食安法》第148條的“十倍賠償”,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三倍賠償”,均為“懲罰性賠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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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媽媽哭訴被職業打假人敲詐。來源:毛媽媽土特産抖音号

那麼,該事件為何會引發輿論關注?

150碗熟肉的買家邵佰春告訴澎湃新聞,他是黑龍江人,租住在重慶,平時邊跑外賣邊幹這個工作(職業打假),有兩年多了。他認為,他“合法維權”獲得司法支持。“毛媽媽”負責人王亞瓊作為忠縣人大代表、當地有名的“緻富帶頭人”,三年前就錄制了其婆婆哭訴的視頻,現在再次将婆婆推到台前,是在“賣慘”博得同情,以影響輿論和司法。

5月17日,王亞瓊接受澎湃新聞采訪稱,她隻有初中學曆,之前在外打工,近年返鄉創業帶動當地緻富,當選人大代表。她的經營部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及《重慶市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她在網絡所發婆婆哭訴視頻,雖是三年前錄制,但也是真情流露,其并非賣慘,而是覺得不公,“全家老小經營這個土特産店,賺這個辛苦錢,就這樣被‘敲詐’了5萬”。

王亞瓊說,她确實法律意識淡薄,而“他(邵佰春)法律很懂,應該去打真正不好的産品、黑心商家,而不應該針對我們這種弱勢農民”。

在一方被指“炒作”,另一方被指“搞錢”的背後,真正矛盾的是什麼?

澎湃新聞注意到,雙方争議的實際是“假貨”的本質問題。在邵佰春看來,王亞瓊銷售的是“三無”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情形,他可以獲得十倍賠償。

而在王亞瓊看來,其生産的隻是沒有貼标簽的食品,完全區别于“黑心工廠”的有毒有害食品,不應該被判賠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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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媽媽土特産經營部。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圖

假貨争論的B面:“不符合安全标準”與“不安全”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邵佰春與王亞瓊關于“假貨”的标準之争,實際上也是當下大量食品“打假”判例中,原被告方争議的焦點之一。

律師賀律川介紹,食品安全,采取的是食品質量有無問題的定義,即:“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是,《食安法》第25條規定,食品安全标準是強制執行的标準。第26條第4項規定,食品安全标準應當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标簽、标志、說明書的要求”;第67條、68條,分别對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作出标明生産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食品保質期等内容的規定。第34條第10、11、13項規定,禁止生産經營“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無标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由此,食品安全标準采用實質标準或形式标準兩者之一。不符合形式标準,如‘三無産品’或标識不符合法律規定,據《食安法》第34條,即為‘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賀律川說,“食品安全與食品安全标準是兩個認定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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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常備的司法解釋。

職業打假人往往認為:散裝食品如果缺少标簽,就有“三無産品”的嫌疑,無論企業大小,這都是合規經營的必然步驟。“試想一下,如果你買回來的粉蒸肉上沒寫保質期和生産日期,放壞了怎麼辦?吃出了問題,上面連個生産廠家名稱也沒有,消費者如何投訴?”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卻有不同看法。在他看來,未貼标簽或者标簽違規的食品,并非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比如在“毛媽媽”案中,王亞瓊經營的店鋪已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屬合法經營,從老百姓的樸素認知看,其自制食品難以認定就是不安全食品。“實際上,這是一個形式違法和實質違法的問題。在法律層面,我們到底根據形式違法,還是實質違法來進行判斷,值得探讨。”

職業打假人王海認為,“标簽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不等于食品不安全。但法律約束的是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的行為,不以吃死人、吃壞人為前提。這就好比闖紅燈受罰是一個邏輯,不管你闖紅燈最終是否撞死人,你闖燈了就違反了安全規定,就要接受處罰。”

在去年年底宣判的“網售香腸遭10倍索賠”案中,法院采取了“實質說”。2021年,網友“小王子”在抖音上網購了豬肉攤主谌光輝熏制的臘肉香腸,随後“小王子”以該真空包裝的香腸無食品标簽和信息,也無生産許可證為由索賠十倍價款。山西省介休市法院審理認為,谌光輝所售的臘腸屬于散裝食品,而非預包裝食品,且不能證明涉案臘腸存在質量問題,遂駁回“小王子”十倍索賠請求。

據裁判文書網,類似的“三無”散裝食品訴訟,還有散裝葡萄幹、鹹鴨蛋、林蛙油、海馬酒等食品,不同法院的判決标準并不統一。

與此同時,在規制更多的預包裝食品中,涉及有無标簽、标簽漏标等食品标識信息的案件,也基于食品安全“實質”和“形式”兩種視角,出現了裁判的不統一。

澎湃新聞最近報道的湖南嶽陽臨湘法院判決的一起判例中,沈某在電商平台購買了135罐“人參豬蹄湯”後,以該食品标簽中的“禁用人群”僅标注“孕婦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而未标注“哺乳期婦女”禁用為由,索賠十倍價款。臨湘法院一審駁回其訴請,嶽陽中院二審維持。

法院的裁判觀點,依據食品安全的實質定義,“原告不能證明涉案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遂不能适用懲罰性賠償。澎湃新聞梳理發現,沈某在長沙中院提起的多起判例中,也均以此為由被駁回。

然而,這種判決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穩定。

沈某向臨湘法院提起“人參豬蹄湯”案之前,曾向該法院就購買的“人參鳄魚湯”起訴,理由同樣是産品标簽未标注“哺乳期婦女禁用”,法院以被告遺漏了應當強制标注的内容、所生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為由,酌情支持3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

另一個典型判例是韓付坤訴某進口紅酒無中文标簽案。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法院一審認為原告并未舉證受到實質損害,無中文标簽不會影響食品安全,駁回十倍賠償請求;青島中院二審認為被告無中文标簽表明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為不安全食品,改判支持原告;山東高院再審又撤銷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史文林律師及其團隊成員賀梓娟、曹曉華檢索了2021年以來全國1003份涉及“知假買假”的食藥糾紛案件。他們發現,其中原告起訴的食藥品标簽問題有“無标簽或标簽與實際不一緻、信息未标注或不正确、進口食品無中文标簽、虛假或誇大宣傳、無批文或無執行标準”等,這類案件共有247起,占到了這1003份案件總數的24.6%,總體而言,全國法院支持懲罰性賠償的平均比例為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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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2021年食品類案件支持率情況,标簽類為63.56% 。來源: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史文林律師團隊

假貨争論的C面:标簽問題是瑕疵,還是紅線?

食品标簽問題,對于食品安全而言,隻是一個瑕疵問題,還是不可逾越的紅線?

《食安法》148條對于懲罰性賠償的适用,有一個例外情形,“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不過,這類瑕疵的範圍較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食品安全法釋義》一百四十八條的釋義明确,此種“瑕疵”僅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标簽、說明書在字符間距、字體大小、标點符号、簡體繁體、修約間隔等非實質内容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情形。

曾借調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法制司、參與立法工作的廣州大學法學院肖平輝博士告訴澎湃新聞,食品标簽标識、食品違規廣告等,其核心都涉及到食品信息。對消費者而言,食品信息的作用,在于确保消費者的知情權。“食品面對消費者出售時,必須有包括食品名稱、生産日期、生産批号、保質期,以及生産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隻有有了這些,消費者買了産品回家之後,才能溯源,以及據此維護作為消費者的權益。”

肖平輝說,至于标簽問題與食品安全的關系,則需要分情況看,看似瑕疵問題,有時會成為紅線問題。比如,某些食品未标識保質期,這些信息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還比如轉基因标識字體很小,這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消費者一般隻能從形式上去判斷食品是否安全,或者是否有安全隐患。對于食品的實質安全,涉及到食品的物理、化學性狀,對一般消費者而言難以判别。”肖平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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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一) 》關于标簽瑕疵的解釋

實際上,現行法律也支持标簽問題可适用懲罰性賠償。

2020年12月9日,最高法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11條明确規定,生産經營未标明生産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産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産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對标簽标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法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該規定着眼于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生産經營鍊條,從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

在青島中院一些支持以标簽問題索賠十倍的判決中,判詞寫道,“食品安全就是城池,食品安全标準就是護城河。當食品安全标準不被當回事,被普遍地、反複地違反的時候,就沒有食品安全了。要管好食品安全,必須用‘最嚴謹的标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才行。

對于标簽問題适用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條件,最高法民一庭編著的《〈解釋〉理解與适用》一書還進行了回答:“當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的問題屬于瑕疵,該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該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三個條件均成就時,生産經營者才無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标簽瑕疵食品納入違法食品考量,本質上是法律對食品安全作出的一種規則安排,畢竟沒有形式外觀要求,也就沒有實質安全。”深圳律協消費者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泰米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韓飛律師說。

然而,如前所述,法院裁判标準并不統一,又是什麼因素影響了不少法院不支持标簽問題的懲罰性賠償?

假貨争論的D面:食品安全的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

職業打假人以食品标簽問題動辄提十倍索賠,給公衆留下了有牟利動機的不良印象。

澎湃新聞以“标簽 十倍”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顯示相關裁判文書多達4萬多份。據全國各地法院公開的大量判例,澎湃新聞梳理發現,以标簽問題進行“十倍索賠”的案件呈現出4種判決結果:

第一種是支持十倍索賠;

第二種是不支持十倍索賠,僅支持退貨退款;

第三種是駁回索賠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第四種是折中處理,即不支持十倍索賠,但判賠三倍。

上述不同判決的邏輯,分别體現在法官判案時對“标簽問題相對于食品安全”的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之選擇。澎湃新聞梳理發現,不支持懲罰性賠償的法院,在判決中否定了形式審查,而是進行“食品是否實質安全”的審查。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表示,我國廣大鄉村市場,類似“土特産”、“散裝食品”未按規定标注标識的情況不在少數,他們雖然存在不規範問題,但隻要貨真價實,誠實信用,可以由市場管理部門加強管理。當一些職業打假人将矛頭面向養家糊口的普通攤販,就背離了民衆樸素的道德情感。即使适用十倍的懲罰性賠償,也必須考量法律規範應當遵循的價值蘊含,不能陷入“無标簽—不符食安标準—懲罰性賠償”的機械性思維邏輯。

金澤剛的觀點有代表性。在上述“人參豬蹄湯”案中,湖南嶽陽臨湘法院法官任剛德告訴澎湃新聞,“食品安全很重要,對身體健康有影響,應該引起重視。但本案中的商品不是過期、變質等問題,僅僅是商品标識有瑕疵,這不能等同于商品本身的質量問題。商品标識瑕疵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知情權,消費者可以退貨,但對商家适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點過重。”

“食品安全是不是達到合格标準,誰說了算?” 金澤剛建議,法院對于食品案件中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實質審查時,如果增加專家證人制度,可能更有利于公平處理。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解釋〉理解與适用》提到過法院對食品安全标準進行實質審查的問題,但表示存在兩個方面的障礙:一方面,法官是法律專業工作者但不是食品安全标準專家,不具備對食品安全标準進行實質審查的能力,而目前關于食品安全鑒定的中介市場亦不成熟,市場上缺少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鑒定機構,而且此類鑒定對食品行業和社會影響重大,即使有專業機構具備這一鑒定能力,其往往也沒有鑒定的意願。此類鑒定也容易引發社會争議。另一方面,由人民法院對食品安全标準進行實質性審查亦缺乏法律依據。

肖平輝博士介紹,食品問題确實是相當專業的領域。比如,上述“毛媽媽”熟肉案和網售香腸案涉及的散裝食品問題,現行《食安法》的規定并不多,隻有兩條。相對于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要求相對放低。散裝食品常以農民家庭自制或者小作坊面目出現。但從風險角度,重慶“毛媽媽”熟肉加工涉及到餐飲服務範疇,保質期較短,一般是現做現食,屬風險較高的品類。而網售香腸事件中,熏制香腸在我國民間有較長的曆史,在食品産業鍊裡不屬于餐飲加工,風險相對可控。這種本質的區别,可能導緻判決的差異。

肖平輝認為,基于食品藥品執法領域的專業性,國家經過多次機構改革,如公安方面成立了專門的食品藥品執法警察隊伍。“在司法領域,是否有可能成立專門的食品藥品法庭或者食藥法院?所有涉及食藥安全的上述案件集中處理。就像專門的知識産權法院。或許這樣能部分解決裁判尺度不統一的問題。”

假貨争論的E面:“假”的程度與賠償的比例

盡管法官們可以加入對食品安全的實質審查,但仍無法回避“标簽瑕疵”這一形式違法與“假貨賠償”這一後果的對應關系。

一名不願披露姓名的專家表示,現行法律對于瑕疵的界定看似明确,實則把一些不是瑕疵的問題規定為了瑕疵,比如,字符間距、字體大小、标點符号等,“這種對于瑕疵問題的理解,也難怪與大多數人的樸素認知有很大差距。”

他認為,《食安法》既然明确規定,對于食品标簽、說明書存在的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不支持十倍索賠,這本身說明法律是有一定寬容度的。“何不把标簽瑕疵的範圍擴大到接近正常人理解的範疇,或者按照瑕疵程度進行賠償?”

“處罰和懲罰要有個比例原則,動辄就定性為‘假貨’頂格十倍賠償,商家寒心,輿論也質疑。” 這位專家說。

其實,早在2019年最高法《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期間,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員範俊剛就提出:應具體明确最嚴“食品安全标準”的法律适用,精準确立“标簽、說明書瑕疵”的認定;讓問題食品界定明晰,該免責的免責,該賠償的賠償,為統一裁判尺度把好關,也徹底解決所謂打假人專打标簽瑕疵的這一“僞問題”。

範俊剛表示:法律應當解決的是什麼樣的問題食品應當打擊,哪些屬于無關于食品質量的“瑕疵”,把這一問題解決掉,把食品安全标準的法律适用解決好,才能使違法食品監督完全暢通。

在湖南知名律師賀小電看來,從當前的司法實際,法院根據現有法律中的“食品安全标準”形式審查食品安全問題并無太大問題,但是嚴格實施起來,确實會讓人産生對食品從實質上并不存在問題的經營者不公平的疑問。這是法律立法本身的問題,而不是實施的問題。

賀小電認為,解決這一問題需從問題的根源出發,對法律做出修改,将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範圍彈性化,或者對懲罰性賠償隻規定最高限額,其他不做倍數規定,由法官根據案情自由裁量。

“比如,重慶熟肉案中,被告的‘三無’标簽問題,顯然和那些黑作坊生産的不明商品不是同一個性質。如果法律規定法官可以在1-10倍之間或者不超過10倍進行裁量,法官酌情判賠,既讓經營者得到教訓,又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不會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責任編輯:湯宇兵 圖片編輯:陳飛燕

校對: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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