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每日财稅問答解答

每日财稅問答解答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7 02:27:07

問題1:員工購買東西,個體工商戶開的定額發票可以報銷嗎?

隻需要一個收據和定額發票就可以嗎?那麼收據的格式應該是什麼?

解答:

對于屬于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包括定額發票,是可以作為報銷憑證的,也是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

對于收據的要求,屬于企業自己内部規定,可以由企業自己做出。

問題2:産品質量問題,客戶開了張勞務票來抵減扣款金額,讓我們全額開票,這樣可以嗎?

我們公司有個客戶,由于産品有質量問題,要扣款,正常來說,我們是做銷售折讓,在發票上打折扣的,按折扣後金額收款的。但是這個客戶不同意,一定要自己開張勞務發票給我們,然後我們全額開發票。但是付款就按扣款後的金額付款,這樣可以嗎?和客戶溝通了很久,客戶堅持要這樣做,還說他們對其他供應商都是這樣的,我總覺得這樣不行,但是又找不到相關文件支持。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号)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内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根據描述,對方開具勞務發票,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涉嫌虛開發票;你們如果接受對方開具的勞務發票,也是“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同樣涉嫌虛開發票。

問題3:自産水産活魚銷售有哪些優惠稅收政策?

解答:

一、農業生産者銷售的自産農産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農業生産者

【優惠内容】:農業生産者銷售的自産農産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産業的單位和個人生産的初級農産品免征增值稅。

2.農産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産品征稅範圍注釋》(财稅字〔1995〕52号)的初級農業産品。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3.《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産品征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财稅字〔1995〕52号)

二、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納稅人(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

【優惠内容】:

2.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内陸養殖。

【享受條件】:

1.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标準執行。

2.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3.《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産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财稅〔2008〕149号)

4.《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産品初加工有關範圍的補充通知》(财稅〔2011〕26号)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從事“四業”的個人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從事“四業”的個人或者個體戶、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優惠内容】:

自2004年1月1日起,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産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産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04〕30号)

2.《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 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财稅[2010]96号)明确,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問題4:請問存在沒有融資性質的售後回購?如有,如何會計處理?

CPA稅法中企業所得稅,關于售後回購的收入實現确認中有表述:“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确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可是售後回購一般來說是具有融資性質的,不确認收入,這與上面那句話的表述是否存在矛盾?想請教各位老師,是否具有沒有融資性質的售後回購呢?沒有融資性質的售後回購在現實中又是怎樣的一個方式表現?

解答:

2017版《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區分兩種情形分别進行:

1.企業因存在與客戶的遠期安排而負有回購義務或企業享有回購權利的,表明客戶在銷售時點并未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企業應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其中,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的應視為租賃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号——租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回購價格不低于原售價的應視為融資交易,在收到客戶款項時确認金融負債,并将該款項和回購價格的差額在回購期間内确認為利息費用等。企業到期未行使回購權利的,應當在該回購權利到期時終止确認金融負債,同時确認收入。

2.企業負有應客戶要求回購商品義務的,應在合同開始日評估客戶是否具有行使該要求權的重大經濟動因。客戶具有行使該要求權重大經濟動因的,企業應當将售後回購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按照上一種情形有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企業應當将其作為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交易,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因此,售後回購通常會存在三種情形:

一是:企業和客戶約定企業有義務回購該商品,即存在遠期安排;

二是:企業有權利回購該商品,即企業擁有回購選擇權;

三是:當客戶要求時,企業有義務回購該商品,即客戶擁有回售的選擇權。

将上述規定,總結如圖1-2-1所示:

每日财稅問答解答(财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1

因此,存在沒有融資性質的售後回購,即上圖的“應當視為租賃交易”與“應作為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

【案例】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的銷售回購财稅處理

2020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台設備,銷售價格200萬元(不含稅);同時雙方合同約定兩年後,即2022年6月30日,甲公司将以120萬元(不含稅價)的價格回購該設備。雙方在銷售與回購時開具增值稅專票,稅率按照約定付款時的法定稅率開具,實際支付款項按照專票的加稅合計金額支付。

問題:甲公司在整個銷售回購的财稅處理

解析:

1.會計處理

本案例中,根據合同約定,甲公司負有在兩年内回購該設備的義務,因此,乙公司并未取得該設備的控制權。如果不考慮貨币時間價值,該交易的實質,是乙公司支付了80萬元的對價取得了兩年的該設備的使用權。甲公司應當将該交易作為租賃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案例中給出的條件,可以判定該類租賃不屬于融資租賃,隻能按照經營租賃處理。

(1)收到銷售款時:

借:銀行存款 226.00萬元

貸:合同負債-乙公司 20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00萬元

如果用于售後回購的設備是企業存貨的,還應将該設備轉入“固定資産”科目;如果已經在“固定資産”科目,則不需要調整。

假如該設備原本是甲公司自産設備,原計入的是“産成品”,賬面價值120萬元,則需要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産 120.00萬元

貸:産成品 120.00萬元

(2)設備折舊

①假如該設備的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不考慮預計淨殘值,假如采用年限平均法折舊,則2020年度應計提折舊額=120*6/(10*12)=6萬元。

2020年度應計提折舊會計分錄:

借:其他業務成本 6.00萬元

貸:累計折舊 6.00萬元

②2021年度折舊會計分錄:

借:其他業務成本 12.00萬元

貸:累計折舊 12.00萬元

③2022年度應計提折舊會計分錄:

借:其他業務成本 6.00萬元

貸:累計折舊 6.00萬元

(3)租金收入分攤

①假如采用直線法對租金收入進行分攤,則2020年度應确認的租金收入=(200-120)*6/(2*12)=20萬元

因此,2020年确認租金的會計分錄:

借:合同負債-乙公司 20.00萬元

貸:其他業務收入 20.00萬元

②2021年确認租金的會計分錄:

借:合同負債-乙公司 20.00萬元

貸:其他業務收入 20.00萬元

③2022年确認租金的會計分錄:

借:合同負債-乙公司 20.00萬元

貸:其他業務收入 20.00萬元

(4)2022年6月30日按合同約定回購:

借:合同負債-乙公司 12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5.60萬元(120×13%)

貸:銀行存款 135.60萬元

2.稅務處理與稅會差異分析及納稅調整

(1)增值稅:雙方約定相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開具發票時就是納稅義務産生時,所以甲公司應按照開具發票的金額确認銷項稅額。

(2)企業所得稅:雖然會計上沒有确認商品銷售收入,但是已經滿足了稅法上關于收入确認标準,因此應該确認應稅收入,同時确認銷售貨物的成本。鑒于會計上沒有确認收入,而稅法要确認收入,因此應進行“視同銷售”調整。

會計上确認的租金收入,其實在稅務上已經包含在應收收入中了,因此2020年度應從“視同銷售”的收入中予以扣除;而2021年度、2022年度稅務上并不确認收入,但是會計上仍然确認了收入,因此應進行納稅調整,且該部分“其他業務收入”還不能作為廣宣費、業務宣傳費等限額扣除的計算基數,所以最好的調整辦法還是通過“視同銷售”調整來沖減為上策。

對于成本,稅務方面視同銷售,當然需要按照銷售結轉并稅前扣除成本。會計上确認的固定資産折舊,由于稅務上根本就認可該資産的存在,所以折舊也是不能扣除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問題5:積分購買商品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網絡科技公司給商戶提供平台,客戶通過平台購買商品之後,會獲得一定積分,積分可以在平台上購買商品(隻能全部用積分購買),但是平台沒有實質商品,需要通過淘寶下單寄給客戶,這個業務應該怎麼做會計處理呢?

解答:

根據描述,屬于平台的一種推廣手段。

1、客戶在平台購買商品時,平台給予積分: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根據積分價值估算)

貸:預計負債

2、客戶兌換積分商品時(平台在淘寶下單付款):

借:預計負債

貸:銀行存款

問題6:融資租賃回購再銷售涉稅問題?

A公司主要從事液壓挖掘機等建築機械及其零部件的銷售及售後服務。為推進挖掘機的銷售業務,該公司将部分挖掘機以融資租賃方式銷售,并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了業務協議,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客戶出現違約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由該公司或該公司經銷商回購機器,該公司回購該部分機器後,再次銷售給其他客戶。(A、B、C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A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銷售機器的主要業務鍊條如下:

1.初始銷售及融資租賃環節:A公司 →經銷商B→融資租賃公司C→客戶1

2.回購環節:融資租賃公司C→A公司

OR融資租賃公司C→經銷商B→A公司

3.再銷售環節:A公司→客戶2

取單筆業務為例:A公司2009年10月銷售一台挖掘機給經銷商B公司,并開具17%稅率的增值稅發票給經銷商B公司;經銷商B公司後以融資租賃形式将該台機器銷售給融資租賃公司C公司再出租給客戶1。因客戶1出現違約情況,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回購約定,A公司于2015年11月向融資租賃公司C公司回購該台機器。融資租賃公司C公司購買該機器發生在融資租賃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之前,因其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故未抵扣該機器的進項稅額,進而在A公司回購該機器時開具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給A公司。2017年7月,A公司将該台機器銷售給客戶2,因回購該機器時取得的3%稅率的普通發票未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在二次銷售該機器時,比照銷售舊貨政策,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申報繳納增值稅。

解答:

1.承租方在租賃期結算前并沒有取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出租方收回或者是關聯方購買都不是承租方實際銷售,不能适用出售使用過固定資産按3%減2%征收的政策。

2.适用出售使用過固定資産按3%減2%征收政策的前提,必須是出售方依法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比如營改增前購入固定資産、小規模納稅人時期購入(且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2008年增值稅擴圍前購進的固定資産等。對于一般納稅人因為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沒有抵扣進項稅額的,比如購進固定資産時沒有依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售時依然需要按照稅率一般計稅。

增值稅是鍊條稅,隻要不是依法将“鍊條”斷掉的,一般納稅人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是不能适用簡易計稅的。

問題7:請問一下在什麼情況下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解答:

根據最新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二條“無需辦理年度彙算的情形”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内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年度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彙算應納稅額一緻的;

(四)符合年度彙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問題8:每月給員工飯卡打固定的金額,應該交個稅嗎?

解答:

每月給員工飯卡打固定的金額,說明該項福利是已經量化到每個人的,因此需要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中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9:裁員補償金會計算在全年的總收入裡面交個稅嗎?

去年年中被裁員,領了一筆賠償金,這筆賠償金是沒有算個稅的。現在21年的個稅申報快到了,查看自己全年總收入,發現這筆錢算在了全年總收入裡面的,所以想問這筆錢會算在全年總收入裡進行個稅申報嗎?

解答:

财稅﹝2018﹞164号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适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因此,如果企業正确按照“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進行納稅申報的,在綜合所得時是不需要也不會将該部分收入計入“綜合所得”,也不會再将該部分收入補稅。

因此,您需要看看該部分收入是被企業以什麼項目申報的,如果申報錯誤的話就應找企業進行更正申報。

每日财稅問答解答(财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2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