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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保護法的實施狀況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7-22 06:08:19

學校保護法的實施狀況?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正式實施作為新未保法專家建議稿起草組成員之一,我參與、見證了兩年多的相關研究和立法工作學校是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主體,筆者對比了原未保法的規定,梳理了新未保法“學校保護”章節的新要求、新内容:,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學校保護法的實施狀況?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學校保護法的實施狀況(未保法有關學校保護的新變化)1

學校保護法的實施狀況

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正式實施。作為新未保法專家建議稿起草組成員之一,我參與、見證了兩年多的相關研究和立法工作。學校是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主體,筆者對比了原未保法的規定,梳理了新未保法“學校保護”章節的新要求、新内容:

1.明确學校教育的方向,強調堅持立德樹人以及培養學生認知能力、合作能力。本條是對原未保法的修改,對學校保護工作作出概括性規定,設立了更具體、更符合時代特點的發展目标和方向。新增加了“堅持立德樹人”的表述;在培養未成年學生能力方面,增加“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兩項内容。體現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規定學校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新增内容,學校既要建立學生保護工作制度,也要健全學生行為規範,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行為習慣。體現在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3.規定幼兒園要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做好啟蒙教育。新增内容,體現在第二十六條。

4.規定學校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利,強調學校做好控辍保學工作。與原未保法相比,本次修訂在表述上作出了一些改變,将原來的“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修改為“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特别增加了不得“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強調學校在保障學生受教育權方面的責任。對學校如何開展控辍保學工作也作出具體規定。體現在第二十八條。

5.細化學校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内容,從不得歧視學生,到對家庭困難、身心有障礙的學生和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均作出相應規定。規定更具體,将原未保法第十八條拆分成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兩個條文,要求學校區分不同學生的狀況,采取不同的關愛和幫助措施。體現在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6.規定學校做好在校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的幫扶工作。新增内容,要求學校不但做好在校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的信息檔案工作,還要對這些學生提供關愛幫扶。體現在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7.明确學校要加強開展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等内容。本條在原未保法第十九條的基礎上,增加了“生命教育”的内容,其他保持不變。體現在第三十條。

8.規定學校要加強勞動教育。新增内容,強化勞動教育。體現在第三十一條。

9.規定學校加強勤儉節約宣傳教育。新增内容,體現在第三十二條。

10.強調學校不得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為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新增内容,體現在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11.規定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規開展小學課程教育。新增内容,将禁止提前開設小學課程教育納入新未保法調整範疇。體現在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12.規定學校做好衛生保健工作。本條是對原未保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修訂,對學校的工作職責規定得更加明确。體現在第三十四條。

13.規定學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本條與原未保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基本一緻,新增了“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的内容。體現在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14.規定學校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新增内容,針對校車安全管理問題,從制度建設、人員配備、技能培訓幾個角度進行了規定。體現在第三十六條。

15.要求學校做好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預案與演練。将原未保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合并,内容更完整,分類更明确,将原未保法有關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統歸為公共衛生事件。體現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16.細化學校在校内外以及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救護規定。相較于原未保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列舉了可能發生學生人身傷害的地點,規定了學校應當開展的工作,特别強調“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體現在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17.禁止學校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或者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推銷商品和服務。新增内容,明确禁止學校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體現在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18.禁止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開展有償課程輔導。新增内容,體現在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19.規定學校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制度。新增内容,回應了社會各界對學生欺淩問題的關注,不但要求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制度,而且要求學校對師生開展教育和培訓,及時制止、管理、處理欺淩行為,開展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體現在第三十九條。

20.要求學校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工作制度。新增内容,從建立制度、積極上報、加強未成年人性教育、保護受害未成年人四個方面規定了學校在預防和處理教職員工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學生方面應當采取的措施。體現在第四十條。

21.規定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參照适用有關“學校保護”的内容。新增内容,将校外培訓機構等納入規制範疇。體現在第四十一條。

在未保法其他章節,涉及學校法律責任的主要内容有:

1.規定堅持“五育”并舉、培養時代新人。未保法第一條将原未保法“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修改為“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将原來“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調整為“培養擔當民族複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更具時代特色。

2.規定建立強制報告制度。新增内容,學校作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之一,應當依法履行強制報告義務。體現在第十一條第二款。

3.規定了被委托人、基層群衆自治組織(居委會、村委會)以及學校等及時通知義務。新增内容,要求學校等知曉和掌握未成年人被委托照護情況,必要時及時聯系其監護人。體現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4.規定從業查詢和禁止制度,限制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進入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工作。新增内容,體現在第六十二條。

5.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都應當注重未成年人網絡素養保障及合法權益。新增内容,體現在第六十四條。

6.賦予學校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的權利。新增内容,一方面,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能将手機等智能終端産品帶入課堂;另一方面,經允許帶入學校的,由學校安排統一管理。體現在第七十條第一款。

7.規定學校及時發現并關注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問題。新增内容,體現在第七十條第二款。

(作者:于旭坤 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

責任編輯:曹金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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