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女子王蘭馨(化名)托朋友幫介紹男友,當晚就與新認識的男友開房發生了關系。一個月後,她發現自己懷孕了,還得知自己莫名其妙就成了“小三”,于是将男方告上法院,追索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不料,男方卻反訴她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
這起離奇的人格權糾紛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不久前作出了終審判決。
懷孕後方知自己“被小三”
今年31歲的王蘭馨,是一名舞蹈老師。2019年11月25日,她打電話給朋友鄭武(化名),托他幫自己介紹男朋友。當晚,鄭武就帶王蘭馨參加了一個飯局。參加飯局的諸人中就有商人廖志峰(化名),他比王蘭馨大4歲。
廖志峰和王蘭馨在飯局中聊得投機,當晚他們就到酒店開房發生了關系,并在此後以男女朋友關系交往。2019年12月30日,王蘭馨到醫院檢查發現自己懷孕了,并得知廖志峰其實已經結婚。
2020年2月7日,廖志峰向公安機關報案稱,他停在自家小區裡的寶馬轎車遭人損毀,并提供線索稱王蘭馨有作案嫌疑。王蘭馨在配合民警調查時稱,她隻是廖志峰所住的小區裡和他的汽車上張貼了尋人啟事,并沒有破壞車輛。
同年2月13日,王蘭馨住院引産。後來,王蘭馨向柳南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廖志峰向她書面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7萬餘元。
廖志峰認為王蘭馨以“尋人啟事”的方式對他進行污蔑、侮辱、诽謗,并将“尋人啟事”貼到了他所經營的店面和他居住小區的電梯口,嚴重影響了他的生意,對他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傷害。廖志峰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判令王蘭馨停止侵害,在權威媒體刊登公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
男方上訴稱不願“背黑鍋”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廖志峰在已婚情況下,仍與王蘭馨建立戀人關系,緻其懷孕引産,對王蘭馨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廖志峰的行為有悖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王蘭馨的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王蘭馨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未婚先孕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所受損害存在一定過錯,自負一定責任。
一審法院還在審理中查明,廖志峰在和王蘭馨的微信聊天中曾表示“你去打,多少費用我出吧”。據此,王蘭馨引産的相關費用,應由廖志峰支付。一審法院認為,廖志峰不能提交證據證實王蘭馨侵害了他的名譽權,判決廖志峰向王蘭馨支付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45萬元。
廖志峰不服判決上訴,請求柳州市中院駁回王蘭馨的訴訟請求,支持他的反訴請求。
廖志峰提出,根據醫院的2020年1月20日檢查報告顯示,王蘭馨當時已懷孕59天,而那時距離他和王蘭馨認識并發生關系才過去了56天,他認為王蘭馨在與他第一次發生關系的3天前已經懷孕。
廖志峰說,王蘭馨自知懷孕後,一直糾纏他索要錢财,他不願“背黑鍋”,要求王蘭馨人流後用胚胎做親子鑒定,她卻沒有留下相關樣本做親子鑒定。此外,王蘭馨張貼的“尋人啟事”侵害了他的名譽權,給他及家人的身心造成了極大傷害,嚴重影響了他的生意正常經營,銷售額大跌,損失慘重。廖志峰還認為王蘭馨有一定過錯,應按比例承擔責任。
男方“咎由自取”擔責賠償
柳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廖志峰隐瞞已婚事實,與王蘭馨建立戀人關系,緻王蘭馨懷孕。廖志峰的行為有悖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王蘭馨包括健康權在内的人格權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廖志峰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知曉事情敗露後将身敗名裂。因此,即使廖志峰因為與王蘭馨的不正當男女關系敗露而受各方面的影響,也完全是咎由自取。雖然王蘭馨在廖志峰車上及其居住的小區張貼“尋人啟事”,但内容不存在侮辱或诽謗情形,應認定王蘭馨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廖志峰的名譽權。
廖志峰認為王蘭馨在雙方發生第一次性關系的3天前已經懷孕,但醫學上孕期系從受孕女性末次月經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并非從發生性關系之日開始計算,故廖志峰這一主張不符合醫學常識,法院不予采納。
王蘭馨的過錯在于,她作為一個成年人未能審慎、嚴肅的對待感情,在沒有深入了解對方的情況下即輕率地與剛剛認識不久的廖志峰發生性關系,且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從而導緻自己未婚先孕的後果,故法院對她要求廖志峰書面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最終,柳州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 南國今報記者鐘華
來源: 南國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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