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來源:【讀特】記者從市生态環境局獲悉,《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深圳名錄》),于6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深圳名錄》,重點管理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最高罰100萬元,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來源:【讀特】
記者從市生态環境局獲悉,《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深圳名錄》),于6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深圳名錄》,重點管理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最高罰100萬元。
據悉,按《深圳名錄》屬于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深圳名錄》屬于登記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深圳名錄》規定,自今天起,新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在啟動生産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前,對照《深圳名錄》的管理類别,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納入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依法持證、按證排污。排污單位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态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由市生态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開展生産經營活動、責令停産停業或者吊銷排污許可證,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别嚴重的,依法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納入登記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依法填報排污登記表。未依照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由市生态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原标題《今起實施 無許可證排污最高罰100萬元》)
(作者:深圳特區報記者 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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