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鑫煤礦事件?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市場調節與政府幹預,自由競争與宏觀調控,是緊密相聯、相互交織、缺一不可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市場機制的完全有效性隻有在嚴格的假說條件下才成立,而政府幹預的完美無缺同樣也僅僅與“理想的政府”相聯系也就是說,市場調節與政府幹預都不是萬能的,都有内在的缺陷和失靈、失敗的客觀可能,關鍵是尋求經濟及社會發展市場機制與政府調控的最佳結合點,使得政府幹預在匡正和糾補市場失靈的同時,避免和克服政府失靈,這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呂鑫煤礦事件?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市場調節與政府幹預,自由競争與宏觀調控,是緊密相聯、相互交織、缺一不可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市場機制的完全有效性隻有在嚴格的假說條件下才成立,而政府幹預的完美無缺同樣也僅僅與“理想的政府”相聯系。也就是說,市場調節與政府幹預都不是萬能的,都有内在的缺陷和失靈、失敗的客觀可能,關鍵是尋求經濟及社會發展市場機制與政府調控的最佳結合點,使得政府幹預在匡正和糾補市場失靈的同時,避免和克服政府失靈,這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 “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一般理論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調節和政府幹預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優勢及不可自救的功能缺陷,因此存在着"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現象.市場失靈為政府幹預經濟活動、彌補市場不足提供了基本依據;政府失靈又決定了政府幹預必須積極、适度、有效,從而在保證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前提下,實現政府幹預與市場調節二元機制的"凸性組合".
斯蒂格裡茲論證過“市場失靈”,基于“信息不對稱性”;弗裡德曼論證過“政府失靈”,基于“官僚化”的政府行為。于是經濟學家,特别是持“中間立場”的經濟學家們,把市場與政府都看做可能失靈的制度而相提并論。
其實,任何一般原理,隻要足夠抽象,就總會傾向于“中間立場”。隻有把一般原理運用于具體場合時,隻有當經濟學在運用當中轉變為政治經濟學時,人們才意識到:與市場的失靈相比,政府的失靈是更需要警惕和後果更嚴重的失靈。
個别市場的失靈,即便存在極端的“信息不對稱性”,畢竟難以擴展到一切市場。一切市場都失靈的情景,在經驗上是難以想像的,例如,我們很難想像我們日常消費的米、面、衣物、家具、住房,以及分工監督這些商品的質量的全部專家的名譽,都是假的,都難以辨别。關于“合謀博弈”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相互競争着的專家以及供給商們,不論怎樣談判,都難以結成穩固的壟斷聯盟。正是基于“托拉斯”的内在的不穩定性,我們明白,一切市場都失靈的情景,在經驗世界裡難以想像,故而幾乎不可能。
另一方面,政府的失靈,在我們多數中國人的經驗當中,足以擴展為政府的“普遍失靈”——即普遍的無效率。這是因為,不像“市場失靈”的情況那樣,導緻了“政府失靈”的既得利益群體,他們所壟斷的,不再是市場信息,而是真實的政府權力——名義上合法的、執行特定意圖的權力。
權力對競争性資源配置的扭曲作用,不再像“市場失靈”那樣由于内在的不穩定性而難以擴展為普遍情況。恰恰相反,政治權力對經濟資源的壟斷,天然地具有一種“收益遞增”效應。如哈佛學者施萊佛曾經指出過的那樣:腐敗所帶來的好處,提供着政府官員為更大的腐敗設置管理權力的激勵,從而腐敗意味着更大的腐敗,“尋租”意味着無窮無盡的“設租”與“尋租”。
正是在上述意義下,我們一貫強調反腐敗需要有足夠大的“力度”。所謂“足夠”,就是要使懲罰足以抵消無窮無盡地設租與尋租所帶來的好處。而當被懲罰的人員恰好就在政府内部時,我們明白,這類懲罰的力度很難“足夠大”。所以,為了把反腐敗的力度真實地增加到“足夠大”,我們一貫強調獨立于政府管制的輿論監督對于反腐敗的極端重大的、無論怎樣強調都不會過分的意義。
一般來說,“政府失靈”比“市場失靈”更加危險,這是因為政府的失靈可以被腐敗者的“收益遞增”自動地擴展為政府的“普遍失靈”,而市場的普遍失靈在經驗世界裡幾乎不可能出現。
二、礦難事故是“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雙重作用的惡果
近年來,我國礦難事故接連不斷,大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之勢,傷亡數目令人驚心。在有關礦難的各種報道中,我們看到幾乎每一起礦難背後,都有一批腐敗的地方官員,發生礦難的礦點大多是生産與安全狀況嚴重不符合國家标準的,有些甚至是國家曾經三令五申要求關閉的。盡管國家在相關法規以及落實方面比以前完善了很多,但非法開采依然屢禁不止,礦主之所以仍然能夠非法開采,大多是買通了地方上包括從擁有審批權到擁有生産安全監督權的各級官員。比如,2005年發生在廣東興甯的造成121名礦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725萬元的特别重大礦難事故,調查證實事故背後存在“官煤勾結”的現象,該煤礦65名股東中,有的就是當地的公職人員。
正如“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礦難發生的原因也各種各樣,但是縱觀近年來許多礦難發生的原因,我們會發現存在不少相似的地方,總地來看有兩方面,一方面“市場失靈”,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失靈”。
“市場失靈”不難理解。随着我國城市化、工業化、現代化的快速推進,經濟規模進一步擴大,資源需求不斷升級,資源供需矛盾和環境壓力越來越大,煤炭等重要礦産資源價格一路看漲。馬克思說,當有利潤可圖時,資本家就會不惜代價,甚至铤而走險。在礦業權市場還不是很健全的條件下,不少惟利是圖的礦主違法違規操作,導緻礦難不斷發生,特别是一些小礦主,他想的是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利潤。同時,我國農業邊際效益為零甚至負數,我國農業人口衆多,勞動力供給幾乎是無限的,為了養家糊口、孩子上學,不少農民工“明知山有老虎,偏向虎山行”,在極其簡陋的、随時都存在生命危險條件下從事生産,而一旦發生礦難,賠償的金額也有限。在極端不平等的、缺乏外在約束的條件下,大多數小礦主肯定不會自掏腰包加強安全管理,如果沒有外界的幹預,因安全投資不足引起的礦難肯定會不斷發生。
在“市場失靈”導緻礦難不斷發生的情況下,就需要政府的幹預,但是出發點是好的,未必能收到好的效果。以政府的幹預作為主要的管理方式,往往帶來适得其反的效果,造成“政府失靈”,經濟學上把這種現象稱為“諾斯悖論”。所謂“諾斯悖論”是指政府部門本應該提供公共産品,成為一個有效、公正的契約第三方執行者,但由于種種原因,卻打着提供社會公共産品的招牌,為了政府部門的利益而損害社會的利益,最後提供的可能就是公共禍害。
當需要政府部門幹預礦業時,一些政府官員自然就成為不法礦主的尋租對象,一些被勒令停産的煤礦老闆,總是千方百計“擺平”主管領導幹部,非法謀取暴利,有些領導幹部貪圖錢财,收到“好處”後對礦主暗中支持,對發生在眼皮底下的違法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更有個别利欲熏心的領導幹部以權謀私,入股經營。這樣,“官煤勾結”導緻一些煤礦主無法無天、我行我素,即使出點小問題,也都能“輕松過關”。
另一種“官煤勾結”也不應該忽視,有的領導幹部沒有參股,也沒有收取礦主賄賂,但也情願充當不法礦主的“保護傘”,這種現象目前普遍存在,卻未引起足夠重視。一些地方以“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為名,聯合起來對抗中央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其結果,不法經營者得到非法收入,官員出了政績,損害的是國家利益、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害的是群衆。
廣東興甯礦難就是一個典型,之前曾被關閉,後來當地有關部門要求盡快“恢複生産”,為當地經濟“多做貢獻”。在一些地方,這種讓中央政策、國家法律、群衆利益讓位于所謂的“地方發展”、局部利益的不良觀念,逐漸成了“大氣候”,成了誰也不好公開反對的“潛規則”。這種“官煤勾結”,不涉及金錢,但是危害很大,實際上,這正是造成許多煤礦非法開采、事故頻發的深層原因。一些幹部要政績,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各種非法經營的“保護傘”,這就使那些受賄、參股的不法分子更加有恃無恐,許多不該發生的事故,接二連三地發生。而一旦發生事故,又是“礦主發财、礦工遇難、政府埋單”。
三、加強制度建設,克服“失靈”,最大限度減少礦難事故
“市場失靈”總是與“政府失敗”緊緊聯系在一起,公共選擇理論告訴我們,正因為市場會失靈,才需要政府的幹預或調節,然而政府在履行經濟職能時,并不總能起到彌補市場缺陷的作用,市場不能解決好的問題,政府不一定能解決得好。政府本身也不是萬能的,它也會失敗,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政府也是經濟人,隻不過政府的利益是在追求公共利益的過程中來實現的。這也告訴我們,當政府幹預市場“失靈”時,其實并不是政府行為的無效,而是政府及其官員的素質、能力、職能、作用等方面不到位所造成的,其中就包括失職、權力尋租、官僚機構的低效率等等。而反觀西方有些國家市場失靈的情況之所以能夠較好地解決,就在于政府失靈的問題能夠較好地解決。
因此,在處理礦難問題時,我們應重點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1、對以權謀私的領導幹部要嚴肅查處,對置黨紀國法于不顧、給群衆生命财産造成損失的幹部,也要嚴肅處理。同時,要加強教育,完善監督機制,引導幹部樹立正确的發展觀和政績觀,防止這類“官煤勾結”的腐敗現象蔓延。同時,還要加快規範完善礦業權市場,這才是治本之策。
2、引入公共參與制度,建立行政公開制度,避免公共決策失誤。缺乏廣泛的公共參與,可能出現政府決策行為扭曲和舞弊行為,損害公衆利益。在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法規、編制和修改各種礦産利用規劃、制定市場化資源配置規則時,都要提供公衆參與的機會,行政規則制定出台要實行聽政會制度。
3、建立完善對地方政府及政府官員的績效評估制度。績效評估制度可以合理評估政府行政部門的治理和服務質量,加強社會公衆對政府的有效監督,約束政府官員的決策和行為,防止腐敗發生,保證政府行為的正确性和高效性,推動科學、規範、高效的地方政府治理機制建設,推動社會經濟全面繁榮和進步,如建立是否依法行政、公務員隊伍素質、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評估指标體系,全面地評價地方政府和政府官員在礦業權市場中的治理服務績效,以此約束地方政府的“失靈”。(郭琦 中國外文局高級會計師、統計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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