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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贍養老人最新法律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3 11:12:39

【當事人】

原告:趙某1

被告:趙某2

【查明的案件事實】

趙某1與趙某4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二子,分别是長子趙某3、次子趙某2。趙某4于2009年9月11日去世。

趙某1每月基本養老金收入為3127.91元。庭審中,趙某1主張自己每月的支出主要包含敬老院的費用、醫療費支出、生活用品費用,為證明其主張提交某敬老院2022年趙某1收費明細表、養老機構服務合同、養老院收費發票為證。趙某2對趙某1提交的上述證據真實性均認可,主張趙某1在敬老院居住,根據敬老院開具的收費明細表,裡面包含其他費用,可能就包含了醫藥費。

趙某2稱自己系自由職業,沒有固定的收入,每月收入大概3000元-5000元,另外還有位于北京市海澱區某号房屋現對外出租,租金收入每月5800元,自己每月生活費支出大概2000-3000元。

子女贍養老人最新法律規定(部分子女贍養老人)1

庭審中,本院當庭與某敬老院電話核實趙某1的敬老院費用情況,敬老院财務人員回複稱,趙某1提交的敬老院收費明細表系其單位出具,其中2022年1月-3月生活費金額包含基本服務費4800元、取暖費300元、有線電視費18元,2022年4月起,基本服務費上調至5000元,有線電視費18元,其他費用包含趙某1的醫務室的藥品費用以及日用品費用,自2022年2月其至今趙某1一直欠付敬老院費用。雙方當事人對上述核實情況均無異議。

趙某1主張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6月的敬老院費用共計花費51280元應由趙某2負擔,趙某2曾于2017年3月安置房下發時與趙某3共同商議,趙某2口頭承諾将回遷安置房×号房屋對外出租,租金用于支付我的養老費用,而且也一直是這麼履行的,自2017年3月安置房下發之後,趙某2就委托張某(趙某3之妻)将×号房屋對外出租,直至2021年4月,趙某2起訴了張某,将×号房屋收回,自此趙某2再未支付我敬老院費用,自2021年9月-2022年1月,我的敬老院費用都是由趙某3代為交納,為證明其主張提交某敬老院2022年趙某1收費明細表、談話筆錄、(2021)京0108民初某号民事裁定書、(2021)京0108民初某号民事判決書、養老院收費發票、北京農商銀行客戶回單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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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2對趙某1提交的某敬老院2022年趙某1收費明細表、談話筆錄、(2021)京0108民初某号民事裁定書、(2021)京0108民初某号民事判決書、養老院收費發票真實性均認可,對趙某1庭後補交的北京農商銀行客戶回單要求以法院核實為準,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确認,但趙某2主張其确實曾口頭和趙某3有過約定,當時約定的是扣除了趙某1的基本養老金的部分剩餘部分我來補齊,但是基于2019年我與張某的訴訟,我現在不同意履行此份口頭協議,我要求我和趙某3共同承擔趙某1的贍養費用。

另,經本院釋明趙某1表示不要追加趙某3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不向其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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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

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趙某2支付自2021年9起至2022年6月的敬老院費用51280元;2、請求趙某2支付贍養費每月4800元;3、訴訟費由趙某2承擔。

事實理由:我和趙某2是母子關系。位于海澱區某号的房子,是由我某村甲×号民房拆遷款購得,雖然寫的是趙某2的名字,是因為趙某2承諾給兩位老人養老送終,也為了老人百年之後房子可能有争議,才寫了趙某2的名字。買房之後老人一直住在那裡,趙某2在老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将房子過戶到前妻名下,前妻把我從房子裡攆出來,導緻我沒有地方居住,才進養老院。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間,趙某2支付了養老院的費用,之後就沒有支付,養老院多次打電話進行溝通無果,我也給趙某2打電話溝通,趙某2說:沒錢,有本事你告我去。我現在無勞動能力,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養老院的費用。趙某2長期不履行贍養義務,故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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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意見】

不同意趙某1的全部訴訟請求。趙某1自2017年開始每月就有3127.91元的基本養老金,在沒有住養老院的情況下是夠其日常花費的,現在趙某1居住在養老院,每月花銷大約5300元,超過基本養老金的部分,我同意和趙某3每人承擔一半,如果有大額醫療費的支付,除去報銷部分,需要自費的部分我同意和趙某3每人支付一半;2022年7月以後的贍養費我同意扣除趙某1的基本養老金後,和趙某3各分擔一半。我認為養老院中每月的花銷5300元,已經包含了趙某1的所有支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趙某1生活有困難的情況下,不應當僅要求我方承擔贍養義務,趙某3作為兒子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當時在我方起訴張某(趙某3之妻)解除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中筆錄第2頁曾經記載,雙方之間有過一個口頭約定,但是隻限于在養老院的費用,真實意思是将趙某1養老金扣除後,不足的部分同意用我的回遷安置房租金補足,但是自2018年左右開始的房屋租金均在張某手裡保存,我方并沒有持有。鑒于上述情況,我方要求趙某3和我共同承擔趙某1的贍養義務。

子女贍養老人最新法律規定(部分子女贍養老人)5

【法院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趙某1每月基本養老金收入為3127.91元,結某敬老院2022年趙某1收費明細表,其收入不足以支付敬老院的上述費用,同時,趙某1育有二子,二人對趙某1均有贍養的義務,庭審中,趙某1不要求趙某3承擔贍養費用,故趙某2應支付趙某1的贍養費數額,本院結合趙某1所處地區生活水平、物價水平、生活開支情況及其子女收入、開支情況等酌情判定。關于2021年9起至2022年6月的敬老院費用51280元,雖趙某3和趙某2就趙某1敬老院費用曾有過口頭約定,但不能以此對抗二人對老人應盡的法定贍養義務,趙某1要求趙某2獨自承擔此期間的敬老院費用,本院不予支持,但趙某2具體應支付數額,本院結合趙某1的實際收入情況和敬老院費用支出情況以及其子女收入、開支情況綜合予以判定。

【判決結果】

一、趙某2于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内支付趙某1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6月的敬老院費用10001元;

二、趙某2自2022年7月起每月給付趙某1贍養費1100元;

三、駁回趙某1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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