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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防範洪澇災害的通知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8 18:30:34

關于加強防範洪澇災害的通知?當前我省已進入主汛期,為進一步切實提高鎮村幹部、群衆對洪澇災害風險識别和應對處理能力,減少洪澇災害對農村住房造成的損失保障農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現将2021年10月我廳轉發住建部的《洪澇災害農村住房應急預案(暫行)和洪澇災害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指南(暫行)》全文公布,供各地在做好農村住房安全工作中借鑒 ,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關于加強防範洪澇災害的通知?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加強防範洪澇災害的通知(宣傳普及洪澇災害農村住房安全應急預案)1

關于加強防範洪澇災害的通知

當前我省已進入主汛期,為進一步切實提高鎮村幹部、群衆對洪澇災害風險識别和應對處理能力,減少洪澇災害對農村住房造成的損失保障農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現将2021年10月我廳轉發住建部的《洪澇災害農村住房應急預案(暫行)和洪澇災害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指南(暫行)》全文公布,供各地在做好農村住房安全工作中借鑒。

洪澇災害農村住房安全應急預案(暫行)

為有效應對洪澇災害,減少洪澇災害對農村住房造成的損失,保障農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災前應急預防

1.鄉(鎮)政府應根據以往洪澇災害曆史、近期氣象狀況 及暴雨預警信号等級,預先劃定農村住房風險區、安全區。其 中,安全區是指洪澇災害發生時不受威脅、地勢較高、地質條 件穩定、可安全居住的區域或場所。

2.村“兩委”應組織在村莊段河流上遊或山洪來向的村頭, 采用砂袋碼砌或用石頭砌築導流牆,将水流疏導至河流或山洪 的主流區,保護房屋免受洪水沖擊破壞。

3.農戶應熟悉鄉(鎮)政府劃定的風險區、安全區的具體 範圍,熟知在緊急狀态下避災躲災的撤離路線。處于風險區範 圍内的農戶,當接到需要緊急轉移指令後,必須立即從房屋中 撤離,撤離前應斷水、斷電。

4.汛期來臨之前,鄉(鎮)政府應引導農戶采取必要的防禦措施,對房屋進行适當的應急處理。

(1)對于泥漿或石灰砂漿砌築牆體,如果沒有水泥砂漿抹面或抹面層局部剝落,應采用水泥砂漿抹面或勾縫處理。

(2)對于生土牆體,可以采用水泥砂漿挂網并做抹面處理, 緊急時也可在牆面釘塑料布,牆根用磚石将塑料布壓牢。

(3)對于屋面滲水漏雨的房屋,可采用密封膠抹縫法、瓦 屋面更換或重新倒瓦等方法進行處理,緊急時也可采用屋面釘 塑料布并壓牢的措施。

(4)對于房屋周邊的低窪部位,應及時回填墊高,或采取 其他有效措施,保證排水順暢。

(5)對于房屋周邊發現有地洞、塌陷的,應及時予以處理。

(6)農戶可事先預備一些編織袋和砂土,在緊急撤離前, 可在房屋迎水面牆體内側堆碼砂袋,阻止水流沖擊。

二、災後臨時處置

1.洪水退卻且應急狀态結束後,臨時轉移農戶方可返回原 址查看房屋受損情況。

2.低窪地帶仍被洪水浸泡的農村住房,一律不得進入。

3.周邊場地有滑坡或其他地質隐患的農村住房,一律不得進入。

4. 遭受洪水影響的農村住房,農戶在進入前應首先查看房 屋牆體是否存在“歪、裂、扭、斜”、房屋基礎或地面有無沉陷、 樓(屋)面有無坍塌等情況。當确定安全後方可進入室内清掏 淤泥、清理污水,整理受損财物等。電源插座、開關、燃氣管 道等被水浸泡後,應經專業人員确認其安全後,方可使用。

5.受損房屋室内外淤泥、污水等清理完成後,應盡快進行房屋和周圍環境消殺處理。

三、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

1.遭受洪水沖擊、浸泡或短時間進水的農村住房,及由于 暴雨、洪災導緻村莊或房屋周邊出現局部地質隐患的,必須進 行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方可确定是否繼續使用。

2.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應由鄉(鎮)政府組織相關專業 技術人員實施。應急評估前,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參照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指南(暫行)》,對相關專業 人員和鄉(鎮)、村“兩委”幹部進行技術培訓。

3.根據安全應急評估結論,遭受洪澇災害的農村住房可以 分為“可以居住”與“不可以居住”兩類。“可以居住”類是指經過應急評估,場地安全、地基穩定、主體結構安全,不需修理或經簡單維護後即可入住的農村住房。“不可以居住”類是指 經過應急評估,地基或主體結構出現安全隐患,或所在區域、 地段出現地質隐患的農村住房。

4.對于“可以居住”類房屋,農戶在返家入住後,應注意 觀察,一旦發現有安全方面的異常情況,應立即撤出并報告村 “兩委”和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應組織技術力量進行 核查,及時消除隐患。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給予技術指導 和支持。

5.對于“不可以居住”類房屋,除明顯倒塌或嚴重受損且 不具備加固修複價值的農村住房外,其餘房屋應做進一步的安全性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改造或加固措施。

6.土木結構房屋、土窯洞等,淹沒過水後即使房屋暫未倒 塌,也會因生土牆體浸水軟化失去承載能力,存在嚴重風險, 應另行安置農戶避險。泥漿砌築牆體的房屋,當牆面沒有勾縫 和抹灰層時,灰縫泥漿浸水後牆體承載力大幅降低,也應暫時 安置農戶避險。

四、災後過渡安置與恢複重建

1.綜合考慮受災範圍、房屋受損程度、受災群衆數量與恢 複重建預估時間等因素,在充分尊重農戶意願的前提下,可以 選擇投親靠友、臨時搭建帳篷、集中建設活動闆房、利用村集 體公共用房等方式及時予以過渡安置。

2.救災帳篷在搭建時,應遠離危險房屋,避讓自然災害隐 患點、河道等,選擇地勢較高、場地安全且不影響交通的地段。

3.集中建設活動闆房時,應考慮災後重建規劃要求,不占 用近期建設用地,滿足避險防災、及時疏散要求,并配套必要 的臨時供水、供電、污水、垃圾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活動闆 房可以采用彩鋼夾芯闆輕型裝配式結構或其他輕鋼結構。

4.被洪水浸泡過的村集體公共用房,應經過房屋安全性評 估或鑒定,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後方可作為災後臨時過渡安置用 房使用。

5.災後農村住房恢複重建,應按照當地政府重建規劃與具 體政策執行。洪泛區、蓄滞洪區所在鄉(鎮),可以結合房屋使用功能,參照洪泛區、蓄滞洪區建築工程相關技術标準修建農戶避洪房屋和集中避洪建築,以減輕洪澇災害損失。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指南(暫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快速評判 災後農村群衆能否返家居住或必須過渡安置的問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适用于遭受洪澇災害破壞的自住農村住房 的安全應急評估。包括所有遭受洪水沖擊、浸泡或短時間進水 的自住農村住房,及由于災區地質隐患影響、安全受到威脅的 自住農村住房。用于經營的農村房屋應由專業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

第三條 根據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結論,遭受洪澇災害的

農村住房可以簡單分為兩類:“可以居住與不可以居住”。

(1)“可以居住”類,是指經過應急評估,場地安全、地 基穩定、主體結構安全,不需修理或經簡單維護後即可入住的 農村住房。

對于“可以居住”類房屋,農戶在返家入住後,應注意觀察,一旦發現有安全方面的異常情況,應立即撤出并報告“村兩委”和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應組織技術力量進行核查,及時消除隐患。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給予技術指導和 支持。(2)“不可以居住”類,是指經過應急評估,地基或主體 結構出現安全隐患,或所在區域、地段出現地質隐患的農村住 房。

對于“不可以居住”類房屋,除明顯倒塌或嚴重受損且不 具備加固修複價值的農村住房外,其餘房屋應做進一步的安全 性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改造或加固措施。

第四條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過程中,如發現存 在本指南未提及的其他異常情況或安全隐患的,應及時上報, 由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技術力量予以進一步核查。

二、基本規定

第五條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應由鄉(鎮)政府 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團隊實施。工作開展前,縣級住房和城鄉 建設部門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六條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應逐門入戶進行。現場工作包括: 場地安全評估、地基基礎安全評估、上部結構 安全評估。

第七條 根據分項評估結果與下表,給出洪澇災區農村住房 安全應急評估初步結論。

三、安全應急評估技術要點

第八條 處于以下地段的房屋,存在場地安全隐患:

(1)場地緊靠山體或崖體,已經出現滑坡或有滑坡迹象; 或場地出現泥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隐患。

(2)場地出現地陷、地裂、大範圍地下空洞、塌方等現象。

(3)場地位于河漫灘,或行洪、分洪和退洪口門附近,受 到洪水直接威脅。

第九條 房屋地基基礎出現以下狀況,視為存在安全隐患:

(1)地基出現滑移,且存在發展迹象。

(2)基礎底部持力土層流失,基礎部分懸空或局部破壞。

(3)地基出現嚴重不均勻沉降,房屋出現肉眼可見的明顯歪斜。

第十條 房屋上部結構出現以下狀況,視為存在安全隐患:

(1)位于洪水淹沒區或徑流區,淹沒或徑流水位在房屋室 内地坪以上的土木結構房屋、泥漿砌築的磚木、石木結構房屋及土窯洞。

(2)洪水浸泡4小時以上的白灰砂漿砌築且沒有水泥砂漿 抹面或勾縫的磚木結構、磚混結構房屋。

(3)承重牆體出現明顯裂縫(單條寬度大于10mm的裂縫, 或多條寬度大于5mm的裂縫),縱橫牆交接處出現貫通性裂縫, 或牆體出現肉眼可見的歪斜現象。

(4)承重牆體根部出現嚴重潰爛或剝蝕。

(5)承重牆體局部倒塌。

(6)獨立承重磚柱出現寬度大于1.5mm的裂縫,或有斷裂、錯位迹象。

(7)樓(屋)面出現變形或局部坍塌;樓(屋)面承重大 梁、屋架、樓闆等在牆體頂部支座處出現滑動、側翻、失穩等現象。

(8)承重木構件(木柱、木梁、木屋架、木檩)已嚴重腐 朽,有斷裂或失效危險;木構件在洪水作用下移位或偏離支座。

(9)承重混凝土構件(柱、梁、闆)表面嚴重剝蝕、開裂, 鋼筋鏽蝕,有斷裂或失效危險。

(10)磚窯或石窯,邊窯腿出現明顯外閃;或窯頂出現縱向裂縫;或窯臉嚴重外閃,有倒塌危險。

(11)鋼結構受力構件(柱、梁、屋架等)受到洪水沖擊或雜物撞擊,出現明顯變形或屈曲;或鋼結構主要連接節點失效。

[責編:張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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